縣貫徹落實留用地指標建議
時間:2022-06-16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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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快中心城區部分街道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的落實工作,提高城市建設的檔次和品位,進一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相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范圍為滸山街道、古塘街道、白沙路街道行政區域范圍。
二、實施原則
(一)權益保障原則。在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的落實過程中,要采取多種途徑方式予以解決,以保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權益,進一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同時,要切實加強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落實后的管理,從而確保村級集體資產有序運作,保值增值。
(二)因村制宜原則。要根據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實際情況,采用適合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指標兌現方式。原則上應以回購安置為主,貨幣安置為輔,同時有條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也可按規劃要求自行建設。
(三)有序實施原則。要從解決歷史欠賬與當前問題相結合的角度出發,對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歷年來積累的尚未解決落實的發展留用地指標,以及當前征地產生的留用地指標,進行調查摸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計劃,按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的原則,力爭用3至5年時間逐步分批給予妥善解決。
(四)誰用誰補原則。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兌現支出列入用地成本,按照誰用誰補的原則由用地單位負擔,其中:市級經營性出讓用地、市政府實施的公益事業項目所產生的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兌現由市級負責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街道用地由所在街道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用地的(包括舊村拆遷改造安置用地及舊村自行改造用地等),不論以何種方式供地,均不再計提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
三、實施方式
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具體按照以下三種方式加以落實:
(一)回購安置。對本實施范圍內有符合相關條件出讓地塊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貨幣安置方式計算得出的貨幣安置總額,以成本價格(包括建安成本、土地成本、財務成本、有關稅費等)回購該出讓地塊內的部分房屋。所涉地塊的規劃方案由市規劃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會審確定;具體的回購面積、位置、價格等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農辦、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會審確定,并納入到該地塊的出讓方案之中。
(二)貨幣安置。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被征土地所在的地段,以商業用地的級別基準地價(指標落實當年的級別基準地價)確定每畝土地的價格,扣除土地征收成本、國家稅費等相關費用后的凈收益,乘以實際可享受的留用地畝數,所得的貨幣安置補償款返還到村(社區)所在街道,由街道在征求村(社區)意見的前提下,對該資金進行使用,原則上應用于購買房產等收益性固定資產,以進一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三)村(社區)自建。對具有足夠經濟實力的村(社區),且留用地規模達到10畝以上的(原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已經規劃部門許可的村級發展留用地項目除外),在符合規劃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其自行開發建設。在建設方式上應采取委托有較強品牌實力的開發企業進行代建。同時,要鼓勵若干個村(社區)實施聯建,具體由街道牽頭協調,實行統一安排。對于符合上述要求的村(社區),市國土資源局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進行報批,并按照其發展留用地具體用途辦理相應的土地出讓等手續。
四、實施程序
以上三種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落實的實施方式,均應先由相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一般只能選擇一種方式。具體流程如下:
(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請,經街道初審后,上報市規劃局。
(二)市規劃局組織市農辦、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及相關街道、項目建設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議,并根據聯席會議意見確定分批落實的年度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
(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計劃,市農辦、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相關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加以落實。
(四)街道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的,由所在街道組織實施。
五、相關要求
(一)相關街道是規范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在對村級發展留用地(產)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賬的同時,要做好村級發展留用地的初步選址,協調好村級發展留用地安排過程中各方利益關系,并指導村(社區)做好項目開發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農辦、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市規劃部門要建立臺帳制度,每年與鎮級臺帳核對確認。
(二)市財政部門在安排每年的財政預算時,應結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申請情況以及市級財政可承受能力,優先考慮村級發展留用地的貨幣安置資金。今后用地項目產生留用地指標費用列入項目投資相關預算和征地成本。
(三)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核算方法。年月日以前征收的,留用地比例及相關政策仍按原定辦法執行;年月日以后征收土地的,按新增建設用地征收面積的6%進行計算。征收土地的時間界限以征收批準時間為準。
(四)公共、公益設施項目用地所產生的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由項目實施單位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兌現。
(五)年月日以前產生的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原則上以貨幣安置方式兌現;年月日以后產生的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嚴格按本實施意見進行落實;此前已有協議或已形成相關會議紀要的按協議和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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