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改制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30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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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改制工作意見

一、貫徹落實全市林業工作會議精神,確保目標如期實現

(一)充分認識林業改革發展的重大意義。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也是一個重要的基礎產業;是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渠道。聯系實際,推進科學發展、加速崛起,林業是重要基礎;加快“四區建設”、建設現代國際旅游城市,林業是強力支撐;破解“三農”難題、促進農民持續增收,林業是重要途徑。各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要把加快林業改革發展作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施強農惠民戰略的重要任務,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工作,加大信貸投入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林業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確林業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目標任務。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林業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按照全市林業工作會議確定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圍繞“認識、思路、組織、金融、市場、政策”六大創新,切實優化林業金融服務,加大有效信貸投入,力爭到2012年,全市林業貸款5億元以上。

二、強化舉措,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林業發展力度

(三)不斷創新林業信貸產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擔保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等業務。對于納入國家良種補貼的油林茶等林木產品,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合理擴大貸款范圍,除特殊用途的公益林之外,將荒山荒林、干堅果經濟林、雜木林納入貸款范圍。穩步推行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免評估、可循環小額信用貸款,擴大林農貸款覆蓋面。積極推進林業規模化經營,鼓勵林農走“家庭合作”、“股份合作”以及“公司+基地+林農”等集約化經營道路。鼓勵把對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法人授信和對合作組織成員授信聯系起來,促進“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擔保機構”信貸管理模式與林農小額信用貸款的有機結合。鼓勵“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林農”、“金融機構+龍頭企業+林農”等貸款方式創新,不斷提高林業組織化程度,提升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融資能力。

(四)切實改進金融服務。根據林業經濟特征、林權證期限、資金用途及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林業貸款的期限,林業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并結合實際做好續貸工作。根據林業產業收益的非一次性獲得特點,靈活確定貸款償還方式,減輕還貸壓力。各金融機構對林業重點縣的縣級分支機構要在林業貸款方面授予審批權限,按照“縮短時間、提高效率、貸款快速”的要求,鼓勵引導分支機構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促進信貸關系建立、評級、授信的“三合一”。

(五)合理確定林業貸款利率和期限。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六)充分發揮各金融機構的服務作用。市內各農村信用合作機構要利用點多面廣的優勢,結合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打好林權抵押貸款創新組合拳,進一步發揮在林農貸款中的重要作用。農業銀行分支機構要發揮自身優勢,繼續加大林業信貸投入,同時,依托“惠農卡”積極開展符合林業產業發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郵政儲蓄銀行分支機構應利用結算網絡完善、網點眾多等優勢,積極提供銀行卡、資金結算、小額存單質押貸款等金融服務項目。農業發展銀行要在繼續擴大油茶產業信貸投入基礎上,不斷拓展林業支持領域,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林業貸款業務,努力實現涉林信貸業務新突破。

(七)建立健全林業貸款市場體系。各區縣小額貸款公司要充分發揮其支持林業服務作用,支持有條件的林業重點縣加快推進組建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組織通過委托貸款、銀團貸款等方式加強林業貸款業務合作,促進林區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和合作的貸款市場體系。

三、完善林業要素市場功能,夯實金融支撐林業發展服務平臺

(八)進一步加強林業要素市場建設。按照“優質、高效、快捷、方便”的要求,逐步構建和完善“六中心、一窗口”的要素市場管理模式,盡快形成集體林權登記管理中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林權抵押貸款中心、林業信息中心、森林資源資產收儲和林權抵押擔保中心、行政審核審批窗口為一體的綜合服務網絡體系,為林農和金融機構提供確權、評估、登記、監管等服務。

(九)支持鼓勵各類經濟組織投資基礎性林業項目。凡是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與個人,按法律和政策規定程序受讓集體、個人林權,從事規模化林業種植與加工的,資金不足時,均可申請銀行信貸支持。支持組建林業產業投資基金,鼓勵各類投資基金投資林業種植加工等產業。

(十)拓展林業貸款擔保渠道。支持組建林業擔保機構,為林農融資擔保服務。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開辦林業融資擔保業務,大力推行以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體,由林業企業和林農自愿入會或出資組建的互助性擔保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擔保機構的資信實力、第三方外部評級結果和業務合作信用記錄,科學確定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為林業生產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四、探索建立森林保險,為林業貸款提供補償保障

(十一)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保障體系。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協同推進”原則,積極向上爭取在我市開展省級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業風險的保險保障體系。

(十二)積極發展各類林業保險業務。鼓勵其他商業性保險公司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林種的實際需求,有針對性地推出符合市場需要的森林保險基本險和可供選擇的其他險種,不斷完善商業性森林保險險種和服務創新,作為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的有益補充。各級政府要制定專門考核辦法,采取正向激勵機制,對開辦林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予以適當獎勵。五、注重風險控制,加強信息共享機制和內控機制建設

(十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林業部門與金融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林權證登記、抵押、采伐等信息的電子化管理進程,將上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方便銀行查詢及貸款管理。結合人民銀行征信體系建設,逐步擴大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林區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圍,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林農、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業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充分發揮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十四)正確處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風險的關系。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林業產業發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業投資風險的基礎性研究,建立符合林業貸款特點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和跟蹤服務,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信息系統,不斷充實和完善林業企業、林業合作組織和林農的數據信息,切實提高風險防范的能力和林業金融服務的可持續發展水平。六、明確職責分工,積極營造有利于金融支持林業改革發展的政策環境(十五)發揮人民銀行再貸款再貼現作用。轄內人民銀行對林業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等縣域存款類法人金融機構,要通過再貸款、再貼現和適當延長再貸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動性支持,增強信用社資金支持林業發展的能力。

(十六)鼓勵支持各級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支持林業發展。建立林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或注資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按照市場運作原則,參與林業貸款的抵押、發放和還貸工作。在省政府對金融機構新增的林業小企業、林業農戶貸款按0.5‰給予獎勵以及對金融機構向林業小企業和林農發放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微小貸款等無擔保或無抵押類貸款在其當年新增貸款月均余額的5‰給予補償的基礎上,由市政府進行適當獎勵。

(十七)嚴格林業資源登記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林木、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管理,保證林權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各林權證登記管理部門要簡化林權證辦理手續,對農戶小額辦理貸款林權抵押免收登記費,對借貸雙方協商確定用森林資源作為抵押物的,林業部門應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抵押評估的,適當下調評估費用,切實減輕林農和林企負擔。采取有效措施維護金融機構合法債權,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林業部門不予發放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權轉讓變更手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辦法,對抵押的森林資產處置,林業部門要優先安排采伐指標,協助金融機構做好抵押林權的處置工作。

(十八)規范林業貸款考核監管。林業貸款的考核適用《中國銀監會關于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3號)對涉農貸款的相關規定。林業貸款的呆賬核銷、損失準備金提取等適用財政部有關對涉農不良貸款處置的相關規定。

(十九)加大林業貸款政策宣傳力度。各級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借助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林業貸款知識和政策,為林業貸款業務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二十)加強領導與協作。成立以市政府領導為組長,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銀監分局、市林業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集體林權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聯合工作小組(名單附后),定期召開會議,加強對全市集體林權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協調和考核;聯合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