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強專利的意見
時間:2022-01-04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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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推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專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專利工作的重要意義
專利制度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專利工作,是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客觀要求,是經濟全球化的迫切需要。要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杠桿,實施技術創新工程,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技術創新水平和經濟競爭能力,要進一步增強專利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專利權人和創新者的合法權益,打擊侵權行為。
二、加強專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和規范企業專利工作,促進企業技術創新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經貿委關于《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國知發管字[]2號)文件精神,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宏觀指導和協調,引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兼職人員。要鼓勵和支持企業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技術力量,開展以專利為目標的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企業專利工作。
(二)加大專利執法力度,有效保護知識產權
縣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大專利執法力度,及時掌握情況,依法查處專利違法行為,及時有效地處理專利糾紛,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公安、工商、技監等執法部門要積極支持專利執法工作。
(三)鼓勵專利發明創造,加快專利技術的轉化、應用和產業化
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和產品,特別是發明專利,優先推薦和申報國家、省、市、縣級新產品計劃和技術創新項目,屬高新技術的,優先推薦申報省、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為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應用、實施專利技術,加快專利技術的轉化、應用,對專利授權、專利實施等給予獎勵。獎勵項目具體規定如下:
1、專利授權獎勵。對當年有授權專利的本縣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其獎勵標準為:國內的外觀設計專利每件2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500元,發明專利每件1500元,國外授權專利每件3000元。在專利授權獎勵中,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獎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部分應不少于50%(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對其中已獲得國家、省、市獎勵或補貼,但國家、省、市獎勵或補貼不足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準給予補足;若已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的,不重復獎勵或補貼。
2、專利實施獎勵(不含產品外觀設計中的外包裝專利)。自申請專利之日起至授權專利后頭三年內,單位或個人通過實施該專利技術(包括受讓專利),在連續一年內,新增稅金10萬元以上或新增銷售額15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0.2萬元~0.5萬元的獎勵。
3、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獎勵。列入國家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萬元;列入省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萬元;列入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單位,一次性獎勵0.5萬元;列入縣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單位,一次性獎勵0.3萬元。對其中同時列入兩級以上(含兩級)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單位,獎金按最高檔次發放,不重復獎勵。
(四)切實保障專利權所有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被授予后,專利權人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點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點五,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支持、鼓勵和推廣專利技術有償轉讓或作價入股。專利權所有單位可以采取期股、期權或其他方式,獎勵專利技術的發明人、設計人。
(五)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加大對專利工作的支持力度
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實施本意見所需的專利補貼、獎勵和專利執法管理工作等所需的經費。具體數額由縣科技部門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據實支出,縣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使用。
三、鼓勵建立專利事務中介機構
要積極培育和鼓勵創辦民辦專利事務所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專利申請、專利查詢、專利技術轉讓、信息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加快培養一批企業專利工作者,提高我縣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社會化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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