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節約用地的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07 10:56:00
導語:促進節約用地的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節約集約用地是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客觀要求。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79畝,土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部分地方還存在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閑置浪費土地等問題。隨著我市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和招商引資、工業興市戰略的進一步實施,尤其是市納入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后,建設用地需求量將不斷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將更為突出。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精神,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落實各級政府盤活存量土地的責任,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二、嚴格實施規劃計劃管理控制用地規模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作用。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對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進行修訂,確保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要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的引導,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優化產業功能分區,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規模,從嚴控制建設占用耕地。
(三)加強用地計劃管理。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和房地產用地供應計劃,確保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政府重點項目、民生項目,其他項目用地原則上使用存量建設用地。
三、落實產業政策。強化供地管理
(四)按產業政策引導用地。嚴格執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對國家產業目錄中禁止類項目。要嚴格控制供地;對國家鼓勵和允許建設的重點急需項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農業、衛生、教育、國防工程項目等)拆遷安置用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投入產出率高的科技型、節能型、生態環保型、來料加工外向型項目優先供地。
(五)從嚴控制土地使用標準。要加強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審查。嚴格執行《工業建設項目控制指標(試行)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以及其他項目用地控制指標。項目用地必須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必須符合容積率控制指標和區域投資強度控制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核減用地面積。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防止圈占土地建“花園式工廠”工業用地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新增工業項目一般不安排綠地,因特殊需要,綠地率控制在20%以內。今后,工業項目重點安排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原則上不審批零量布局的工業建設用地。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工業廠房的容積率按不同行業標準確定。
(六)發揮土地儲備機構的作用。土地儲備是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依法取得土地,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對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設用地要優先收購,對符合城市規劃且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經營性用地以及其他適宜收購儲備的土地都應當依法收購儲備,以增強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
(七)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強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工業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其他土地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外,都要實行有償使用。加強地價管理,完善地價體系,確保城市基準地價及時調整和更新。
(八)強化建設用地批后監管。項目供地要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決定書中約定土地用途、面積、開竣工時間、開發進度、出讓價款、違約責任以及項目投資強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地率、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性、強制性規劃指標。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經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差價。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未按時交納土地出讓金的要依法追究違約責任,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九)落實信息公布制度。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公布政府信息。除涉及保密信息外,要將土地出讓計劃、出讓過程、出讓結果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當地主流媒體公開,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對不及時上傳并公布信息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挖掘現有潛力。盤活存量土地
(十)開展閑置、低效利用土地調查。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第二次土地調查。努力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對清理出來的閑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要研究具體的處置措施,積極消化利用。對年上半年清理出的閑置土地,要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和擬定的處置方案處置到位。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二年的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
(十一)鼓勵使用廢棄土地。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遷移的以及公路和礦場、磚瓦窯廠等經核準報廢的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
(十二)科學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科學編制農村集鎮、村莊規劃,合理確定集鎮、村莊的數量、布局和規模,推進中心村、文明新村建設。
(十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46號)精神。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對“一戶多宅”和空閑宅基地進行清理。除依法繼承外,一戶只能登記一處法定面積的宅基地。對于超面積的宅基地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46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嚴格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民住宅和宅基地。
(十四)積極探索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各地要積極爭取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拓寬建設用地來源。要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十五)逐步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各地要按照《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94號)要求。對村莊、集鎮、建制鎮中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集體建設用地實行規范有序流轉。保護農民合法的土地財產權,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潛力,緩解城鎮化發展中的用地需求。
六、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機制
(十六)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落實政府盤活存量土地的責任。盤活存量的原則,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考核,實行新增建設用地供應與年度用地計劃分配掛鉤,實行存量閑置土地清理處置與年度土地計劃分配掛鉤。
(十七)鼓勵建設單位使用存量閑置土地。適度提高城市宜建區土地開發強度,對建筑高度、容積率沒有特別限制的區域,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積率。對現有工業用地,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建工業用地,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十八)鼓勵農村村民集中建設多層住宅。對農村村民集中建設多層住宅的屬于國土資源部門收費的項目免收行政性收費。
七、加強部門協作。構建節約集約用地新機制
(十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難度大。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要把這項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招商引資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協調部門關系,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納入議事日程,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國土資源部門主抓,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齊抓共管的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新機制。
(二十)落實部門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開展土地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宣傳。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加強土地利用批后監管,建立各類土地變化監測、地價監測、土地市場監測機制,建立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土地執法長效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對項目產業類型、投資強度、項目立項進行審查;建設部門要對具體建設項目提出建議并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規劃部門要就具體宗地提出土地用途等規劃要求,包括項目選址和提供控制性規劃資料等;財政部門要確保土地取得成本的支付、結算和土地價款的收繳;房產部門要結合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和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對房屋實際建成面積進行審查;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土地使用過程的全程監管;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規定進行審查。凡不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的項目不得通過預審;沒有規劃條件的不得出讓土地;沒有國土資源部門檢查核驗意見的建設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房產部門不得頒發房產證書;出讓金未足額交納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反饋,各部門要依照各自的職責,參與用地全程管理,形成部門合力,齊抓共管,全面推進我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
- 上一篇:區委農業局年度團支部工作安排
- 下一篇:化肥淡季商業儲存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