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救助工作規劃意見
時間:2022-02-07 07:10:00
導語:冬春救助工作規劃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簡稱“冬春救助”)是政府對因自然災害致使冬春期間存在口糧、衣被、飲水、取暖、醫療等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所給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冬令救助時段為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時段為每年3-5月。
為規范我區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和《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市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渝民發〔2010〕136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冬春救助前期準備工作及時限
冬春救助工作實施前,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分別組織力量對轄區受災人員生活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按規定時限書面上報相關情況。需上級給予冬春救助資金補助的,應按規定時限上報資金申請。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會同轄區村(居)委會逐村逐戶調查摸底,全面掌握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需救助情況底數。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村(居)委會上報的《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申請暨村(居)委會民主評議意見表》(參考樣表1),制作完成本級《受災人員冬春需救助情況統計表》(表1),并將此表和受災人員冬春救助資金申請于9月15日前上報區民政局。
(二)區民政局
⒈接到鎮(街道)《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及資金申請后,會同氣象、農林水利、政府應急辦等部門,對轄區全年災情及災害分布情況進行會商。對重點受災鎮(街道)進村入戶進行抽查。
⒉根據會商、抽查結果和鎮(街道)上報的情況,對轄區受災人員需救助情況做出統計、評估。填制完成全區《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附件1)、區級救助方案和受災人員冬春救助資金申請,一并于9月30日前上報市民政局。
二、冬春救助資金撥付及發放
受災人員冬春救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組合構成。冬春救助資金應按有關文件規定時限及時發放到災民手中。
(一)區民政局
根據轄區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評估和資金總量,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并按程序報批后,以區財政局、民政局名義聯合行文撥付鎮(街道),同時抄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級下撥的資金,應于收到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撥款文件后15日內撥付到位。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申請暨村(居)委會民主評議意見表》和資金總量,確定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于區縣級下撥資金到賬后10日內組織發放到受災戶。其基本程序是:
⒈確定救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戶主申請或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委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社區)范圍內公告;公告后無異議或經村(居)委會民主評議異議不能成立的,由村(居)委會將《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申請暨村(居)委會民主評議意見表》等資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后,制作《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和資金申請,報區民政局審批。
⒉建立工作臺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并根據資金總量逐戶落實救助金額后,以戶為單位制成《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臺賬》(附件2),并報區民政局備案。《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臺賬》主要內容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家庭類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況(人數、總量),救助款物安排數量等情況。
⒊制發救助卡。《災民冬春生活救助卡》(附件3)是受災人員領取冬春救助款物的憑證,其主要內容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需救助人數、救助資金、物資發放數量及時間、地點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臺賬》,以戶為單位填制《災民冬春生活救助卡》,加蓋印章后,向救助對象發放。
⒋發放救助資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臺賬》向救助對象發放救助資金。救助對象憑《災民冬春生活救助卡》和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救助資金、物資,并在《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冊》(附件4)上簽字捺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救助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憑受災人員領款簽字捺印的《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冊》做財務記賬憑證。救助資金納入涉農資金“一卡(折)通”通過銀行發放的,發放單位憑銀行發放憑據做財務記賬憑證。
三、冬春救助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資金撥付進度和救助情況,自覺接受上級監督。區民政局應切實加強對下級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保證救助效果。
(一)區民政局
⒈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時限發放資金、檢查公示制度、民主評議制度、一帳一卡一冊制度執行情況。每年確定3-5個鄉鎮(街道)實施重點監控。根據鎮(街道)《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冊》,隨機抽查其所轄村組和災民戶,并對救助效果作出評估。
⒉填制《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情況統計表》(表2),在當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間的每月20日前上報市民政局。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⒈督促所轄村(居)落實民主評議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
⒉及時向區民政局報告資金發放情況,反饋救助效果及存在的問題。做出本轄區的冬春生活救助績效評估報告,于每年4月5日前報送區民政局。(冬春生活救助績效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實際安排救助資金總量和救助物資主要品種、數量;實際救助戶數和人數(及占受災人員的比例),人均救助數額,實際救助效果(與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情況,好的做法、經驗及救助圖片等。)
- 上一篇:教育部長高考總結會上講話
- 下一篇:街道慶祝黨建周年會安排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