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單位績效工資實行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08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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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單位績效工資實行工作意見

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為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實做好我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辦發〔〕160號)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市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渝人社發〔〕100號)精神。

一、績效工資實施范圍和時間

按獨立事業單位管理,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經批準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年10月1日及以后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達離退休年齡未按干部管理權限批準留任的人員除外)

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從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同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具體工作按照中共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紀委等單位&<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清理核查工作的意見&>通知》渝委辦﹝﹞30號)執行。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

綜合考慮人員構成、事業發展、崗位設置等因素,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負責核定各主管部門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主管部門在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單位的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績效考核情況。核定所屬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并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備案。

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主管部門須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批準。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后。

適時調整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物價水平等情況。

四、績效工資分配辦法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占績效工資總量的60%按月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按崗位層次分別確定標準。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

工作人員和主要領導基礎性績效工資中體現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部分占基礎性績效工資的40%根據考核結果發放。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體現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部分全額發放;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等次的體現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部分按50%扣減;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體現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部分全部扣減。

考核的基礎上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實際貢獻等因素。由單位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內。獎勵性績效工資中設立綜合目標考核獎勵等項目。

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

建立健全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區衛生局、區人口計生委要結合實際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績效考核辦法應符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突出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公益性質,既要體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或基本醫療服務任務的功能定位,又要體現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的質量與水平、患者滿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狀況等。區衛生局、區人口計生委在制定績效考核辦法時,應對工作人員事假、病假、延長產假、受處分、處罰等期間,以及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發放績效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工資)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實驗室)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和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內部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

單位主要領導指黨政正職領導”其考核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所占比重及具體發放辦法與其他工作人員一致。主要領導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中體現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部分根據考核結果發放。

根據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確定,主要領導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區衛生局、區人口計生委在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內。不再參加本單位內部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和分配。其中,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比例不超過20%

考核的基礎上發放,區衛生局所屬公共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獎勵性績效工資暫按全區衛生系統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3倍提取。最高水平按不高于本系統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3.5倍掌握;區衛生局所屬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獎勵性績效工資暫按全區衛生系統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2倍提取,考核的基礎上發放,最高水平按不高于本系統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2.5倍掌握;區人口計生委所屬公共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獎勵性績效工資暫按全區人口計生系統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1.3倍提取,考核的基礎上發放,最高水平按不高于本系統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1.5倍掌握。考核結果較差(基本合格及以下)主要領導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最高水平。

納入本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單位主要領導因各種原因被扣減的基礎性績效工資部分。

五、有關政策規定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通知》廳字〔〕10號)下發前。符合規定標準和范圍的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暫按絕對額保留的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按原市人事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渝人發〔〕144號)規定。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發放補貼。補貼標準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再執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對暫未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中自建津補貼水平較低人員實行過渡性補助的通知》渝人社發〔〕46號)四)實施績效工資和向退休(職)人員發放補貼后。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和確定的補貼標準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實施績效工資和向退休(職)人員發放補貼后。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六、具體問題的處理

按照本人執行崗位工資對應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經批準同時聘用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上的工作人員。

新進入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崗位發生變動的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按變動后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因調動、聘用、安置等原因。從新單位起薪當月起按本人執行崗位工資對應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其中,新參加工作且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的人員,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性績效工資。

如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所聘崗位(職務)低于原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崗位(職務)比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崗位(職務)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原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以轉業移交地方的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為準。復員軍隊干部,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如被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按其所聘崗位(職務)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

以下津貼補貼項目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執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

年工改后暫按絕對額予以保留的特殊崗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待國家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出臺后,1.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發〔〕133號)規定。再按相關規定處理。

2.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及護齡津貼。

3.我市1993年事業單位工改時隨工資發放的保留津補貼。

其補貼按本區縣(自治縣)同職級在職人員規范后津貼補貼標準的80%執行:按國家有關規定過去已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下列人員。

1.按國發〔1986〕26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高級專家;

2.按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85〕67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原國民黨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

3.按勞人薪〔1985〕22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原國民黨海軍起義人員。

又無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干部,既無行政職務。比照副科級職務標準發放補貼;無技術等級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級工標準發放補貼。

如按其職務(技術等級)發放的補貼標準低于無職務(技術等級)退休人員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發放補貼。退休前有職務(技術等級)人員。

凡在1993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發放補貼;凡在1993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時執行的工資制度確定補貼標準(即:執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制的均按專業技術職務發放補貼,既聘有專業技術職務又擔任行政職務的退休人員。執行職員職務工資制的均按職員職務發放補貼)

凡按干部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所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標準發放補貼;凡按工人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按工人的相應標準發放補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關規定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人。

選擇了工人退休并按工人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按工人的相應標準發放補貼。原為國家干部身份。

國家行政18級及其以上的無職務的退休干部和國家行政18級及其以上的有職務但職務低于副處級的退休干部,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比照副處級職務標準發放補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執行了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制退休的除外)

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補貼;國家技術9級及以上的中級專業技術人員,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國家技術6級及以上的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補貼。

均按本人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發放補貼。退休(職)人員按規定以專業技術職務發放補貼時。

因到達退休年齡、指標限制、崗位設置等原因(受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除外)未被聘用為技師、高級技師的退休技術工人,已獲得技師、高級技師資格。分別按技師、高級技師的標準發放補貼。

其補貼按同職級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90%計發。按照《&<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職的人員。

六十年代初期精簡退職,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后收回原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并計發生活費的精簡退職人員,比照同職級退職人員標準發放補貼。

市1993年事業單位工改時隨退休(職)費發放的保留津補貼繼續執行。退休(職)人員發放補貼后。

七、經費保障與財政管理

納入財政預算全額安排。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和發放退休(職)人員補貼所需經費的補助,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和發放退休(職)人員補貼所需經費。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66號)規定執行。區財政要切實承擔績效工資和退休(職)人員補貼所需經費的基礎性保障責任,確保全區范圍內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和發放退休(職)人員補貼所需經費落實到位。

專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規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通知》財庫〔〕48號)規定,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和退休(職)人員補貼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八、組織實施和工作要求

加強領導,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把公共衛生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作為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抓緊抓好。成立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有關分管工作的區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領導機構。區衛生局、區人口計生委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各單位要搭建相應的工作班子,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經主管部門審核,穩妥組織實施。各單位要按照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實施方案抓緊組織實施。退休(職)人員補貼和在職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部分由單位按照核定的標準認真填寫。報區人力社保局審批后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績效考核辦法的規定執行。

各單位要不折不扣地堅決貫徹執行,嚴肅工作紀律。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是黨中央、國務院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嚴格執行各項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全面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