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
時間:2022-02-09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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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提案工作流程及考核評比辦法
為了規范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辦理工作,提高辦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和《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制定本工作流程及考核評比辦法。
一、工作流程
(一)交辦
1.市政府辦公廳(交辦部門)負責將屬于市政府承辦的建議提案,交由相關區、縣(市)政府或市政府相關部門(承辦單位)辦理,并提出辦復時限和工作要求。
2.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交辦部門說明情況,并于接到承辦件5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部門,不得自行轉辦、積壓。
3.交辦部門對有異議或難以確定承辦單位的建議提案,要報請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確定承辦單位。
4.交辦基本依據本級政府工作部門“三定”職能。
(二)承辦
1.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要逐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并經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后,指定責任部門和專人辦理。承辦單位每年至少要組織召開一次班子會議,研究落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對所承辦的建議提案,要在接到承辦件3個月內辦理完畢。對問題比較復雜的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辦復或予以階段性答復。其中,承辦建議提案合計在20件以上的,可延期10天完成;50件以上的,可延期15天完成;對上級或本級政府臨時交辦的急件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復。
對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部門應將協辦意見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在交辦之日起1個月內交付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與協辦部門協商、會簽后答復。如主辦單位提出協辦部門共同出面答復,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對規定時限內能夠解決的建議提案,要及時解決并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對列入計劃的建議提案,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解決的,要明確辦復時限,及時開展“二次辦理”,當年能落實的必須予以落實。
對上一年度列入計劃解決的建議提案,應當在下一年度開展再辦理工作,并通報辦理結果。
對受客觀條件限制,2年內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充分說明理由。
2.分管副秘書長辦理。對市人大主任會議、政協主席會議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建議提案,本著“誰牽頭、誰主辦”原則,由分管主辦單位的副秘書長協調辦理。
3.分管副市級領導辦理。承辦單位對不具備解決條件的建議提案,要在接到承辦件1個月內向分管市領導匯報,請分管市領導幫助協調,并按照市領導意見進行辦理。
4.市長辦理。對分管市領導無法解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經請示分管市領導同意,在當年9月底前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長審定,按照市領導意見由承辦單位進行辦理。
(三)答復
1.承辦單位形成答復函后,要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簽發,并加蓋單位公章,附帶征求意見單。
2.答復函要針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敘述,行文要言簡意賅、邏輯嚴謹、條理清晰,避免長篇累牘、答非所問。
3.承辦單位在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由具體承辦人員和業務處室負責同志共同走訪,認真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問題,并請人大代表、提案者在征求意見單上簽署意見。
對因政策規定或客觀條件所限暫時無法解決的建議提案,要由承辦單位主管領導帶隊走訪人大代表、提案者,并詳細說明有關情況,爭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理解和滿意。
4.承辦單位在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時,不允許通過關系、施壓等非正常渠道讓人大代表、提案者違心簽署意見。
5.對全國、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所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要將擬辦理結果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在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信息管理系統網上復函,同時將紙質文檔一式二份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6.承辦單位要及時將答復函和征求意見單一式3份,報送交辦部門。
7.對于當年已經答復列入解決或基本解決范圍的建議提案,實際結果與答復內容不一致的,要及時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饋;對于上一年列入計劃轉入第二年辦理的建議提案,在辦理過程中要及時與人大代表、提案者溝通。對于解決落實的,要重新履行答復程序。
(四)檢查
1.交辦部門負責對各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幫助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2.承辦單位要在堅持“三訪”(辦前訪、辦中訪和辦后訪)制度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經常性的梳理與復查,并主動完成建議提案的“二次辦理”工作。
“二次辦理”的時間:每年第一階段辦理工作結束后至當年的10月1日。
“二次辦理”的范圍:當年辦理的建議提案和上一年度轉入辦理的建議提案,全部進行“二次辦理”。
“二次辦理”的重點:答復解決的問題是否全部落實;列入計劃解決的問題是否按計劃落實;年初答復沒有解決的,年中、年末是否解決;容易出現反彈的問題是否成果鞏固。
(五)總結
承辦單位在完成年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后,要認真進行總結,及時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交辦部門。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編輯《建言施政集》,各承辦單位根據交辦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本部門承辦的建議提案《建言施政集》校正稿和電子文檔。
(六)存檔
交辦部門和承辦單位將建議提案辦理情況及時進行立卷歸檔,以備查考。
二、考核評比
(一)考核評比范圍
承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以及負責辦理工作的人員。
(二)考核評比方法
1.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已被納入政府系統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各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按照百分制進行績效考評。
2.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各承辦單位百分制考核結果與工作量調節分之和作為評先依據,提出擬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名單,與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研究后,報市政府審定。
(三)考核評分標準
市政府對各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實行百分制考評計分辦法。其中,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基礎分為80分,綜合評分為20分。另外,附加工作量調節分為10分。
1.承辦單位在辦理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在基礎分中予以相應的扣分。
(1)承辦單位領導不重視,沒有組織召開班子會議研究辦理工作的,扣5分。
(2)承辦單位辦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沒有專人負責或名義上有專人負責,但頻繁更換辦理人員的,扣5分。
(3)丟失建議提案交辦件的,每件扣5分。
(4)未經交辦部門同意,擅自將建議提案轉給其他單位辦理的,每件扣5分。
(5)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承辦的建議提案,沒有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部門、又不說明理由的,每件扣2分。
(6)對本應屬于本部門承辦的建議提案,多次要求退件且退件理由不充分的,每件扣5分。
(7)在辦理工作中,不積極落實交辦部門有關工作要求和意見,又不提出其他意見的,每次扣2分。
(8)對人大代表、提案者明確提出轉交其他部門再辦理,而沒有及時向交辦部門報告的,每件扣5分。
(9)答復函行文不規范,人大代表、提案者稱謂不準確,未經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簽發,沒有加蓋單位公章的,每件扣5分。
(10)答復函內容質量不高,說理不充分,措施不實際,出現“此事不屬我局辦理”、“此事應由某局辦理”、“建議市政府研究”等字樣的,每件扣5分。
(11)答復函所答非所問,不正面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每件扣5分。
(12)對內容相似的建議提案,完全以同一答復函進行答復的,每件扣5分。
(13)對由多個部門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只對自己負責的問題進行答復,而沒有對協辦單位意見進行匯總的,每件扣5分。
(14)答復函內容與本單位實際工作不符,弄虛作假的,每件扣5分。
(15)“征求意見單”填寫不規范或空項的,每件扣5分。
(16)未按時完成主辦件辦理任務,又不及時說明有關情況的,每件扣5分。
(17)對部門無法解決的建議提案,沒有按照規定時限提報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市領導和市長幫助協調,或在沒有請示市長、分管市領導或分管副秘書長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走訪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滿意的,每件扣5分。
(18)對涉及經濟發展和民生等重大、敏感問題的建議提案,承辦部門沒有報請市政府研究,未經分管市領導同意自行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滿意的,每件扣5分。
(19)協辦部門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將協辦意見反饋給主辦部門的,每件扣5分;不積極配合主辦部門進行走訪答復的,每件扣5分。
(20)沒有及時開展并按照規定時限和范圍完成“二次辦理”工作的,扣5分。
(21)對當年答復列入解決或基本解決范圍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實際工作結果與答復內容不一致,沒有及時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饋和向交辦單位報告的,每件扣5分。
(22)對上一年列入計劃轉入第二年辦理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沒有及時與人大代表、提案者溝通,對于解決落實的,沒有重新履行答復程序的,每件扣5分。
(23)工作態度不端正,不尊重人大代表、提案者,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滿意的,扣5分。
(24)通過非正常渠道,迫使人大代表、提案者違心簽署意見的,扣5分。
(25)辦理工作結束后,沒有及時報送工作總結和存檔的,扣5分。
(26)對所承辦建議提案的《建言施政集》初稿校對任務不負責任,文字錯誤出現3處以上或延誤交報日期,影響整體編輯印刷質量和進度的,扣5分。
(27)不參加市政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會議、培訓會議和有關活動的,每次扣2分。
2.綜合評分為20分。由市政府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對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質量和進度;建議提案解決率;辦理重點建議提案落實情況;疑難案件的解決情況;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對承辦單位的評價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分,每項滿分4分。
3.工作量調節附加分為10分。其中,承辦建議提案20件以下單位得6分,承辦21至50件單位得8分,承辦51件以上單位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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