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區開發改建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09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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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開發改建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我縣城鎮建設步伐,鼓勵投資商來鎮新區投資興業,有效促進新區房地產業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鎮品味。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呼市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新區開發建設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升城市綜合功能和預期土地收益實現為核心,以主動融入首府“一核雙圈”,建設“清新秀美、宜居親和、特色鮮明”的首府衛星城為目標,依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和《縣鎮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鼓勵和吸引投資者來鎮新區投資建設,逐步將鎮新區打造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備、特色鮮明、適宜居住的現代化新區。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市場運作、集約用地、成片開發、政策推動和穩步推進的原則。

(二)儲備土地的供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償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

(三)區塊開發要嚴格按照城建部門規劃指標要求成片開發,禁止違反規劃用地,限制零星開發、沿街開發和低水平建設。

三、供地程序

(一)收儲中心根據儲備土地供應計劃,選擇確定擬供應的地塊;

(二)意向用地單位(個人)向收儲中心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同時設計出建設項目效果圖和項目開發設計方案;

(三)城建項目由城鎮建設規劃審批例會領導小組論證通過。

(四)收儲中心請測繪部門專業人員測定宗地界址圖,城建部門出具選址意見書或出讓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有償出讓的宗地委托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由國土、收儲部門共同確定出讓底價,并將評估報告在國土部門備案,而后編制宗地出讓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五)國土、收儲中心根據已批準的宗地出讓方案,公開招拍掛出讓公告。

(六)國土、收儲中心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競得人或中標人。

(七)收儲中心與土地受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國土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納土地出讓金。

經批準以劃撥方式使用儲備土地的,用地單位(個人)應繳納土地收儲成本費用。

(八)用地單位(個人)憑《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資料到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證。

(九)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而后用地單位(個人)到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證。

(十)國土、城建部門對項目開發建設全程跟蹤監督檢查,監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行情況,隨時將跟蹤監督情況錄入上報監管系統。項目竣工后由國土、城建部門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四、用地政策

(一)凡在新區投資建設的公司、企業、單位和個人通過行政劃撥和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二)通過行政劃撥和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土地有償使用。

1、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應按用地面積繳納土地收儲成本,具體標準為每畝3.75萬元,并按稅收政策規定繳納相應的耕地占用稅。

2、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應在摘牌后按宗地成交價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和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應當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天內交清,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經出讓人催交6個月內仍未能交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凡在新區一次性開發房地產建筑面積達1萬m²以上或一次性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開發企業,其中商品住宅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不突破7公頃。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已足額上繳、建筑面積達到一定規模并且項目建設完工后,享受以下獎勵政策:

一次性開發單體建筑面積在5000m²—1萬㎡(含1萬㎡)按土地成交價獎勵15%;一次性商業開發建筑面積在1萬㎡-2萬㎡(含2萬㎡)按土地成交價獎勵20%;一次性綜合開發建筑面積在3萬㎡以上的按土地成交價獎勵30%;純商業開發建筑面積達到3萬㎡以上的按土地成交價獎勵40%;建筑面積達到5萬㎡以上,并對區域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建設項目,采取一事一議進行獎勵。獎勵資金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撥付,用于項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四)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個人),要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工竣工時間開發利用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完成投資額不足25%))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入國庫后,財政部門從出讓價款總額中提取5%,用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和失地農民二次創業安置費。

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年內有效(跨年度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