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沉陷區房屋改建意見

時間:2022-02-10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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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沉陷區房屋改建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局關于做好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選址工作的意見》(渝國土房管函﹝2011﹞751號)的要求,經區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全區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選址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選址工作,要在確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結合城鄉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要求,科學選擇安全區域進行房屋建設,切實維護采煤沉陷區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煤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一)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選址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原則。

(二)按照“誰破壞、誰治理”和“誰致害、誰補償”的原則,煤礦企業是采煤沉陷區治理的責任主體,承擔其采煤破壞地質環境導致農村居民房屋損毀而需遷建的相關費用。

(三)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選址要開展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要避開已劃定的煤炭開采影響區域,要選擇不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威脅的安全區域。

(四)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選址要在確保居住安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充分尊重遷建居民的意愿,全面考慮遷建居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就近選擇地勢平坦、方便耕種、交通便捷的區域進行遷建。遷建選址原則上應限于與原址相同的村社,如果本村社沒有符合遷建選址條件的區域,相關煤礦企業應適當增加補償金額。

(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結合當地新農村建設,鼓勵農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切實改善遷建居民的居住條件。遷建選址應當切實保護耕地,做到節約集約用地,盡量占用非農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遷建后的宅基地面積不得突破規定的標準。遷建后原來的宅基地應當退出,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復墾。復墾和遷建后增加的耕地應形成地票,在市農村土地交易所公開交易,地票收益用于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采煤沉陷區內的房屋受損農戶需另選址新建房屋的,應通過所在村社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選址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社共同組織開展遷建選址具體工作,相關煤礦企業應無條件予以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生產生活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提出遷建選址初步方案,并在擬遷建的村社進行公示,公開征求擬遷建居民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同時選擇2至3處地質安全的區域,作為遷建備選場址。經征求擬遷建居民意見后的遷建選址初步方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確認所選場址適宜建設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規劃局和區國土房管局申請審核。所選場址的地質環境影響評估的工作費用由相關煤礦企業承擔。

(二)區規劃局和區國土房管局在受理采煤沉陷區居民遷建初步選址方案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共同組織煤礦企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及居民代表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后,出具是否同意初步選址方案的書面意見。

(三)區國土房管局在同意選址方案后的30日內,應會同區煤管局將選址方案確定的遷建場址劃定為煤炭資源禁采區,并分別報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煤監局進行備案。相關煤礦企業應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遷建選址方案確定后,由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和建設。

四、工作要求

(一)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房屋遷建選址,事關群眾切實利益,事關采煤沉陷區的長治久安,各鎮人民政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要站在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切實做好遷建選址工作,認真研究和解決好遷建選址問題,既要維護好采煤沉陷區群眾的利益,又要確保煤礦企業的正常生產生活。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發揮組織、領導、協調作用,認真開展解釋和疏導工作,引導采煤沉陷區農村居民和煤礦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解決采煤引起房屋損害補償糾紛,切實做好維穩工作。

(三)區國土房管局主要負責煤礦可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的劃定和用地審批工作。區規劃局和區城鄉建委按照職權分工,依據城鄉規劃對采煤沉陷區居民遷建工程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并對遷建選址進行監督和指導。區城鄉建委負責遷建房屋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研究和推廣適宜建設的住房結構和材料,增強房屋抗震、抗變形能力。區公安局負責辦理遷建居民的戶籍變更手續,區交通局、區水務局、區經信委分別負責道路、供水、供電和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四)煤礦企業要主動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積極配合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遷建選址相關工作。

(五)非煤礦山采動導致農村居民房屋受損的遷建選址工作參照此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