銜接執法局與政府執法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17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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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執法局與政府執法工作意見

為確保城市管理權限下放后區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順利實施,現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與區政府行政執法工作銜接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管理執法的基本原則

市綜合執法局作為公建規劃管理的執法主體,具有行政處罰權,區政府具有監督權。區政府具有民建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房產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和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工商、殯葬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同時負責本轄區內“門前四包”責任制的簽訂與落實工作、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審核備案工作及立面裝修工作,市綜合執法局具有監督權。

二、區政府管轄范圍

(一)區管轄范圍:城管支隊管轄區域。

(二)區管轄范圍:

三、區政府執法職能

1.民建規劃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民建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本轄區內動遷區域房屋強制拆除工作。

2.市容環境衛生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對責任單位未及時修復破損霓虹燈及擅自設置彩虹門、條幅、彩旗等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3.公安交通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法占用道路邊石以上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權。負責維護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車秩序。

4.園林綠化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改變、占用、破壞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破壞綠化設施,損壞、砍伐、遷移城市樹木花草等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5.環境保護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破壞、改變市政設施、影響市政設施使用功能等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7.房產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等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8.工商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對批發、集貿市場以外和季節性商品市場無照商販實施處罰。

9.殯葬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本轄區內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本轄區內戶外搭靈棚、設靈堂,高音播放或吹奏哀樂、拋撒紙錢、銷售冥品等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10.門前四包責任制。負責本轄區內“門前四包”責任制的簽訂與落實工作。

11.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審核備案工作及立面裝修工作。

四、相關制度

市綜合執法局與區政府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1.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會議。例會由市綜合執法局牽頭組織,必要時由市政府召集。

2.實行信息聯系溝通制度。市綜合執法局、區政府需建立信息溝通網絡平臺。市綜合執法局、區政府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將其內容刊登在本部門網站。

3.實行督辦反饋制度。市綜合執法局充分發揮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職能,認真做好案件督辦工作。對于督辦案件,市綜合執法局巡查發現違法行為后應于1個小時內及時電話通知兩區政府,同時填寫電話告知記錄單;電話告知后3日內如違法行為仍未處理,則發送書面告知函;3日后仍未處理發送督辦單。

區政府在收到督辦案件后,應按要求及時辦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督辦件的辦理情況書面報送市綜合執法局。市綜合執法局在收到區政府的報告后對有關內容進行核實,對不符合督辦案件結案要求或與事實不符的案件可要求重新辦理,對符合辦結要求的案件整理后統一歸檔。

4.實行考核通報制度。每月底前市綜合執法局將督辦件的辦理情況匯總上報市政府,同時對督辦案件辦理情況向區政府予以通報。市政府將區政府的督辦案件辦理情況作為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一。

市綜合執法局與區政府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過程中有爭議的,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意見不一致,可提請政府法制機構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或有重大爭議的事項,可提請市政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