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養老服務安排意見

時間:2022-03-23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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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養老服務安排意見

隨著我市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快,老年人生活照料、醫療保健、精神文化需求凸顯,養老服務問題日趨嚴峻。為加快建立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滿足老年人生活需要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發展,根據全國老齡委等10部委《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省老齡委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就大力發展我市養老服務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推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輔助,各類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協調發展,多種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養老服務業,形成能滿足各類老年群體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新格局。

二、主要目標

進一步完善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政策,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大力發展各類養老機構,到2012年,全市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7700張,總床位數達到13500張,實現平均每千名老人20張床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普遍開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務、文化娛樂、醫療康復、居家養老環境和條件明顯改善,老年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有效開展,開放老年用品市場,使全市養老服務業初步形成規模,滿足老年人不同層次需求,老年人生活質量不斷提高。

三、基本任務

(一)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全面推進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所屬福利機構建設,到2012年,由政府投資興建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5500張,其中縣市區和市城區街道新建、改擴建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500張,農村敬老院新建、改擴建145所,新增床位5000張。實現縣市區都擁有一所100張以上床位(汝城和桂東各50張以上)的示范性綜合性養老服務機構,每個街道擁有一所30張以上床位的社區養老機構,每個鄉鎮擁有一所30張以上床位的敬老院。通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2200張。

(二)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各街道建立一所設有食堂、“白托”休息室、文化娛樂室和健身場所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社區以及駐社區的企事業單位都有為老服務點和老年人活動場所等基礎性服務設施;各鄉鎮在敬老院基礎上建成一處集院舍住養、社區照料和居家養老等多種服務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老年福利服務中心;每個村擁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動和服務站點。

(三)推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按照政府主導、社區實施、服務組織開展服務的運作思路,重點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醫療康復、文化娛樂等服務。2009年在北湖區、蘇仙區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居家養老服務運作模式,為全市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探索經驗,提供示范。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區普遍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并向農村社區推廣。

(四)創新養老服務機構管理體制。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以保障“三無”、“五保”、特困老年人和優撫對象的集中供養為主,機構管理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按照管辦分離原則,積極探索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和其他社會化方式運營模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管理運營。

四、制定和完善養老服務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政投入,扶持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

1.建立對政府興辦養老機構財政預算制度。政府興辦養老機構建設資金和“三無”、“五保”對象供養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鄉兩級政府應為農村五保供養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將其日常管理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其管理經費由縣市區財政根據敬老院規模和供養人數按每所3-6萬元標準實行定額補助,工作人員按1:10的比例進行配備。

2.建立對民辦養老機構資金扶持制度。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考評驗收合格的,當地政府可給予一定補助。對兩區民辦養老機構,市財政按每張床位一次性給予3000元的資助,改擴建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減半資助;同時,每收住一名本市戶籍60歲以上老人,市政府給予每月50元的運營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3.建立對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市區兩級財政設立居家養老服務專項經費,按3:7比例出資,為本市戶籍且居住在市內兩區的三類老人提供政府購買服務:一是年滿70周歲的散居“三無”老人、年滿60周歲且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或全護理的散居“三無”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購買服務;二是年滿60周歲且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或全護理且子女不在市城區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補貼服務;三是年滿80周歲,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補貼服務。對以上援助服務對象,由各區根據其服務需求和調查評估結果發放一定數量的服務券,由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為主的上門服務和“白托”服務。對街道(鄉鎮)、社區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的,經考評合格,所在縣市區財政應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費作為啟動資金。市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為民政部門撥付一定數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專項經費,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服務對象的評估、服務質量的監督和考評等支出。縣市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根據實際需要列入本縣市區財政預算。

4.建立產業引導資金制度。市政府每年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資金用于養老服務業發展。

(二)實施鼓勵政策,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凡依照《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舉辦的福利機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取得民政部統一制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均可享受資金扶持和以下優惠政策:

1.項目優先審批。對符合城市規劃的新辦福利機構,規劃、發改部門應依法優先核準、備案、審批、立項。

2.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對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養老服務機構用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變相進行商品開發。因城市規劃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鄉鎮、村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由公共財政投入且閑置的房產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改造為養老服務機構。

3.減免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稅費。按照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減按20%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質同價,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服務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并減半收取通信費、聽視費。

4.支持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對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從業人員,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提供初次養老護理、家政服務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經職業技能鑒定為合格的,可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其中,持證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申請享受就業補貼政策。培訓、技能鑒定所需經費由所在縣市區財政承擔。

5.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醫療護理服務。養老服務機構具有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可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養老服務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并符合申請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條件的,經審批可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養老服務機構所辦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后,其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6.優化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扶持老年福利事業發展,在符合市場原則的前提下,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積極提供融資便利及優惠利率。對經論證前景好、規模大、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五、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將其納入為民辦實事工程。市政府成立市養老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老齡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衛生局、市文化局、市體育局、市國土資源局、電業局、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老齡辦、市殘聯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各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政策措施,認真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養老服務工作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