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商品房團購意見

時間:2022-03-23 0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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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商品房團購意見

為適應商品住房銷售創新形勢,規范商品住房團購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現就做好商品住房團購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團購的定義

商品住房團購(也稱團體購買或集體采購),是指一定數量的購房消費者,由相關媒體或街道社區等組織,通過招標采購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談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場成交價格購買商品住房的行為。

積極利用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公開采(團)購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遷改造中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以加快拆遷進程,更好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

二、團購的組織

(一)市廣播電視總臺、“新聞網”等相關媒體或街道社區等組織(以下簡稱“團購組織單位”),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渠道《團購公約》,發起團購活動。擬購買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購房消費者需團購商品住房,響應《團購公約》的,可報名參加團購活動,并委托授權團購組織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協商談判等方式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達成團購協議,簽訂《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

(二)團購組織單位應當在制定商品住房《團購公約》,并報市工商局審查備案后,方可組織團購活動。《團購公約》應明確團購參與條件、團購程序、選房規則、購房款交繳與監管、風險承擔、退出機制、交驗房辦法、委托授權團購組織單位的權限和范圍等。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協商談判前,團購組織單位應充分聽取參團成員的意見,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參與團購的購房消費者有權就擬購買商品住房的戶型、面積、價位、裝修標準、附屬設施、功能配套等發表意見,必要時可采用表決的方式決定有關事項。

三、開發項目的團售條件

擬通過團購出售商品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開發項目,應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經驗收完成基礎施工后,方可進行開發項目團售宣傳推介、參與團購投標、競爭性談判、協商談判和簽訂《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商品住房團售營銷。

四、團購住房的銷售管理

團購商品住房應嚴格執行國家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費,遏制投機投資性住房消費的差別化稅收、信貸政策,并按照有關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法規加強銷售管理。

(一)《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團購(售)雙方應持《團購公約》、《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參團購房人名單及清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房管局辦理《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登記備案。市房管局應將商品住房團購的相關信息在“網上房地產”網站進行公示。

(二)對已簽訂《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的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的約定和購房清冊,按照《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參團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后,預購人(參團購房人)轉讓商品房的,應當申請房屋轉移登記并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預購人(參團購房人)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

五、團購資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團購資金應由購房人承擔,嚴禁利用單位或財政性資金(基金)購買商品住房。團售商品住房的開發項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預訂款,但《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約定需支付團購訂金或購房價款的,參團購房人可按照《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規定繳款。參團購房人繳存的購房資金應按照《團購公約》規定的資金監管方式監管,或通過設立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團購組織單位三方共管賬戶的方式監管;按照《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的約定或工程進度支(撥)付資金。資金依約支(撥)付到位后,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向每個參團購房人開具發票。

六、團購工作的監管

市住建委(房管局)、工商局、文廣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委(物價)、人行、銀監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住房團購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嚴禁行政機關利用單位職權對團購活動施加影響,防止個人借團購的名義炒賣房地產。對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參與炒賣房地產謀利的,要嚴肅查處;對發現問題的單位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本意見由市住建委(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