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線集中建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6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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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市地下綜合管線集中建設步伐,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道路設施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地下綜合管線集中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內城市地下綜合管線(包括通信、有線廣播電視及交通信號等弱電管線)要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和統一管理的原則,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進行建設。
二、城市地下綜合管線建設應當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與城市道路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進行。
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安排地下管線集中建設工作,要積極通過招商引資等方式,依法履行招投標程序,尋找合作伙伴,共同建設地下綜合管線;協調相關管線單位做好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的編制、報批工作,加強地下管線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對集中建設的地下管線項目優先立項。市城鄉規劃局要按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科學安排綜合管線的走向、布局。
四、地下綜合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市城市發展規劃要求,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地下綜合管線工程完工后,由管線建設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六、為有效避免城市道路重復開挖,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已通過合作方式鋪設地下綜合管線的路段,在能夠滿足城市規劃建設需要的前提下,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原則上不再批準同類型管線建設。
七、地下綜合管線建成后,可向管線使用單位出租、出售。出租、出售的價格,以國家市政工程預算定額標準作為計價依據,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化方式由管線建設單位與管線使用單位商定,并接受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監管。
八、城市地下綜合管線及共同溝、檢查井等工程設施由管線產權單位負責維護。
九、市工商、商務、城管等部門要大力支持,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地下管線集中建設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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