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職能促進經濟發展意見
時間:2022-03-29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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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全民創業、加快富民興棗若干意見》(〔〕1號)要求,推動“建設和諧平安,共創富民興棗大業”工程順利開展,進一步構筑我市新型產業體系,現就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加快全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放寬主體準入條件,減化準入程序,縮短準入時間
(一)全部取消冠用省、襄樊市名注冊資本限制性要求。凡達到法定設立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的企業法人,均可申請冠用省、襄樊市名。所有企業均可直接申請冠用市行政區劃名稱。
(二)放寬企業住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登記要求,允許申請人將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有困難的,可由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方面出具使用證明。
(三)放寬企業、個體工商戶從事新興行業的準入條件。凡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準入條件和登記前置審批、又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參照現行登記管理法規進行登記。
(四)放寬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的審查。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外,其他均不作為前置審批項目。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自由選擇申請從事非前置審批項目經營,工商部門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辦理登記。
(五)放寬項目建設的市場準入。支持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項目和我市重點項目早開工、早建設、早投產,對企業申請登記的項目涉及前置審批而暫時無法提交前置審批文件、證件的,工商部門根據申請,可以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項目的籌建”,并注明“籌建期間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營業執照有效期。項目籌建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審批的除外。
(六)放寬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資格條件。經審批機關批準,允許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時,提交外國投資者資格證明當年公證認證文件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不能提交外國投資者資格證明的公證認證文件的,由申請人書面作出承諾,工商部門可以核發有效期為三個月的營業執照。
(七)放寬企業集團登記條件。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3000萬元降為1000萬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為至少3家(可以是相對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5000萬元降為3000萬元。
(八)先進制造業企業、農業產業化企業、科技型企業、現代物流企業、文化企業、旅游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5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1000萬元。
(九)改革企業登記審核程序。對一般企業登記事項由審查、受理、核準三個環節多人辦理程序,改為一人審查受理、一人核準登記的程序;對各類分支機構注銷、企業名稱變更、企業住所(經營地址)變更、營業期限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變更、不涉及變更登記的備案、補發企業營業執照、企業遷出證明的出具以及企業登記檔案的移送等簡易事項,改為一人完成受理、審查、核準的程序。
(十)改革個體工商戶登記審核程序。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由受理、審查、核準三個環節多人辦理程序,改為一人受理審查、一人核準登記的程序;對其他登記事項改為一人完成受理、審查、核準的程序。
(十一)企業法人設立的倉庫、生產車間、辦事處,不單獨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工商登記。
(十二)簡化商品展銷會登記審批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免于登記,承辦方只需將參展經營者的審查情況報市工商局備案。
(十三)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辦結;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核準,企業的登記機關和企業名稱的核準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作出決定的時間由規定的5個工作日減為1個工作日。
(十四)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外,當日辦結。
(十五)辦理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除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外,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領照時間由規定的10個工作日減為3個工作日。
(十六)市工商局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審查期限由規定的15個工作日減為3個工作日。
(十七)辦理廣告行政許可,一般當日辦結;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廣告經營許可、煙草廣告審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辦理時間由20個工作日減為3個工作日,戶外廣告登記辦理時間由7個工作日減為1個工作日。
二、大力實施品牌戰略,進一步提升各類企業競爭力
(十八)鼓勵支持各類企業創牌。通過舉辦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培訓,聘請有關專家進行企業商標戰略講座,不斷提高企業的商標意識、創牌意識。指定專人負責創牌工作,指導創牌企業辦理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等手續,及時關注企業在創牌過程中出現的新動向、新問題,主動幫助企業收集創牌的相關材料,有計劃地到重點企業進行現場指導,以支持地方品牌發展。
十九)加強商標使用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管理機構,指導企業正確運用商標策略,擴大企業商標的知名度。加強對我市現有的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的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力度,做到充分利用,正確使用。大力推進品牌建設,推動我市經濟的發展。
(二十)強化商標保護力度。對于馳名、著名、知名商標被假冒、被侵權的舉報投訴,工商部門要在第一時間立案查處,對證據確鑿的侵權案件要依法從快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通報當事人。
三、積極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二十一)積極做好護農扶農工作。積極宣傳國家的有關政策,采取多種形式,鼓勵農村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把支持和引導農村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同推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相結合,與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相結合。
(二十二)實行個體執照核發委托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由原來工商所初審,市工商局核準多層審核方式,改為委托具備條件的工商所受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直接核發營業執照。本市城鄉人民群眾憑身份證明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可直接在本市各工商所(分局)辦事廳辦理,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核發營業執照。
(二十三)提供便民條件,支持農民申請辦理個體登記。種植業、養殖業專業戶、流動性小商小販、自產自銷的經營戶可免于登記,自愿登記的免收登記注冊費;對邊遠農村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實行現場辦照和年檢驗照。
(二十四)繼續執行城鎮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下崗失業職工憑勞動部門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三年內免收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合同鑒證費、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同時,對城鎮退伍士兵、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省政府令275號和鄂政辦發〔2005〕17號文件執行,三年內免收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二十五)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網吧、氧吧等)外,自登記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創辦私營企業的,一年內免收登記費。
四、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擴大農民致富門路
(二十六)大力支持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鼓勵和引導農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發展的資本合作的組織形式設立經濟組織。
(二十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農業產業化和多種經營的需要申辦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并根據投資人身份和出資的性質,本著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依法核定企業類型。建立農村經紀人幫扶聯系點,加快發展農村經紀人。
(二十八)全面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工作。對申請人實行零收費、近距離、無障礙服務。同時綜合運用合同、商標、廣告、市場規范管理、消費維權等工商職能,切實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二十九)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維權工作站,及時處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之間、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交易及資金糾紛,切實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五、創建“一流登記窗口”,促進經濟發展
(三十)繼續實行“首辦負責制”、“服務承諾制”等制度。在為全民創業服務上,對來棗投資對象和民眾投資辦企業,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登記窗口和各工商所(分局)辦事窗口,要在創建工商“一流登記窗口”和塑造登記注冊工作人員新形象、增強工商部門與人民群眾的親和力等方面做文章,在理念、宗旨、準則上下功夫。
(三十一)全面實行企業登記“一審一核”制,減少辦照審批環節,方便企業市場準入。
(三十二)繼續實行發放企業“綠色通道服務卡”和“跟蹤服務聯系卡”制度。對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提前介入,引導服務對象進入綠色通道。
(三十三)支持個體私營企業托管、承包、租賃、收購虧損的國有、集體企業,凡參與改革的私營企業,工商部門可根據企業要求,派專人提前介入,跟蹤服務,指導企業起草有關登記注冊資料,幫助指導辦理產權股權過戶、變更、轉讓等手續。
(三十四)提供服務。凡是申請冠省名或襄樊市名的企業,企業可申請工商業局派人赴省或襄樊市代為辦理。
(三十五)實行重點項目責任制度。對招商引資企業、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重點行業和企業的登記準入實行責任人制度,確保企業及時取得市場準入資格,并進行跟蹤服務。
(三十六)實行工商顧問服務制度。根據企業的需要和請求,派駐工商顧問幫助企業健全規章制度、指導注冊登記和簽訂合同、協助企業策劃廣告宣傳、參與處理企業經濟糾紛,為企業提供工商法規咨詢等服務,引導企業組建集團,擴大企業規模,壯大經營實體。
(三十七)實行全天候服務制度。登記窗口人員手機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隨時回答人民群眾的咨詢;辦事窗口延時服務,保證正常工作時間外,根據企業的特殊情況隨時都能辦理,登記途徑全天候通行。
(三十八)實行建議書制度。對市場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制發改正建議書,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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