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隊伍構建意見
時間:2022-03-31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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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發〔〕84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我縣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與管理,經縣政府研究,現就我縣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到年底前,全縣行政村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2012年底前80%的村衛生室達到標準化水平,30%的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達到100%;到2015年100%村衛生室達到標準化水平,50%的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村衛生室服務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一)明確村衛生室規劃設置和建設標準。
縣衛生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眾就醫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要將村衛生室納入村級公共服務中心規劃,統籌安排村衛生室建設用地、規劃項目。
村衛生室可以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鄉鎮衛生院領辦,或者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經縣衛生局批準后設立。村衛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
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室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每千人應有1名鄉村醫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對目前沒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政村,要積極鼓勵有資質人員舉辦村衛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設村衛生室;積極采取定向培養、委托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方式引導鄉村醫生到村衛生室執業,確保年年底前每個行政村都有1所村衛生室,都有合格的鄉村醫生。對少數邊遠山區經努力仍無法配備鄉村醫生的行政村,可以暫時設立鄉鎮衛生院聯絡員,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做好該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聯絡等工作。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執業資格準入管理。
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衛生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年11月底前,縣衛生局負責完成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助理)醫師證書的鄉村醫生的核定登記工作。
(二)強化縣級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
縣衛生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任務量,加強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衛生局、財政局、物價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要明晰村衛生室產權,政府配給的各項資金屬國家資產,由鄉村衛生院統一管理。年11月底,縣衛生局完成村衛生室產權界定登記工作。
(三)加強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鼓勵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實施“六統一兩獨立”的一體化管理。即統一規劃和建設,統一人員準入,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購銷,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考核;財務獨立核算,責任獨立承擔。由縣衛生局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供應管理以及績效考核。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在縣衛生局統一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政府購買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資金和定額補助經費,70%按月發放,30%年終考核后一次性撥付。
(四)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
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村衛生室的功能定位設計有關軟件,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一)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統一招標采購供應。年10月底前,全縣所有村衛生室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同時,為了方便群眾常用藥需求,允許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定價銷售群眾常用的非目錄、非處方藥品,如風油精、清涼油、創可貼等,數量不得超過基本藥物目錄品種的5—10%(具體辦法由醫改辦另行制定)。
(二)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
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報銷比例不低于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要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結合推進新農合門診統籌,同步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衛生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原則上應達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總工作量的40%左右,經績效考核后。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據實撥付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按每門診人次4元(含一個療程),并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在新農合門診統籌基金中總額控制并全額支付。
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縣財政要將上級對每個村衛生室的補助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并按有關政策,根據實際安排適當資金落實對鄉村醫生的補助。
(二)建立和完善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制度。
縣人社部門要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出臺優惠政策,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政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門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鄉村困難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
縣衛生局和鄉鎮衛生院要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采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縣衛生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
(二)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
縣衛生局要摸清并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著眼長遠,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政府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
縣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以及村衛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及時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要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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