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見
時間:2022-04-04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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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個人所得稅是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等自然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等11項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收。該稅種涉及納稅人眾多,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代扣代繳是征收的主要手段之一。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干部職工各項應稅所得時,承擔著將干部職工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除并繳納的義務,一定要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為全體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做表率。
二、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一)做好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工作。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方式取得收入)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要登記造冊,并將個人基礎信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表》等相關涉稅資料,在代扣代繳稅款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采用網絡申報等方式辦理扣繳申報。機關事業單位應指定支付應稅所得的財會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負責辦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二)做好個人所得稅合并計算工作。實行國庫統一集中支付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將財政部門支付的工資和本單位當期向干部職工支付的工資性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等收入及時進行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各單位應將財務以外的部門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性收入及時匯總到財務部門,合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明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程序。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作為法定的扣繳義務人,應積極支持、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做好扣繳稅款登記工作,及時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將依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自覺履行扣繳稅款義務,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機關事業單位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三、全面加強和改進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一)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每季度向同級政府報告。對代扣代繳工作不落實的單位,將予以通報。
(二)積極開展納稅宣傳輔導工作。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通過印發宣傳材料、舉辦稅法競賽、有獎競答、代扣代繳單位評先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個人所得稅法》宣傳普及工作,提高機關事業單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自覺性。各主管稅務機關要確定專職稅收管理員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積極主動上門輔導有關稅收政策。
(三)深入開展專項檢查。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分析征收管理漏洞,確定檢查的重點單位和內容,做好檢查的統籌安排,確保檢查效果。要發動和鼓勵舉報偷逃稅等不法行為,一經查實,依法嚴肅處理。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按照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加強部門協稅護稅工作。各級財政、公安、人保、人行等部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湖北省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要求,積極配合和支持稅務機關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及時主動地為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所必須的相關信息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和拖延。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審計,并將相關審計結果向同級稅務機關通報。要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商聯動制度,形成協稅護稅網絡,構建長效機制,共同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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