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調解意見

時間:2022-04-04 11:48:00

導語: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調解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調解意見

為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維護穩定方面的獨特優勢,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行政機關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調解的原則

行政調解是調解矛盾糾紛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為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責,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通過對爭議各方的說服和勸導,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妥善解決爭議的活動。加強和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原則。行政調解要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自愿應當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自愿還表現為尊重當事人對調解方式、調解方法的選擇。

(二)合法原則。行政機關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糾紛,有效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解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調解和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行政調解不是行政機關處理特定矛盾糾紛的必經程序。對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二、行政調解的范圍

依法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事項;土地、林木、礦產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的事項;土地、林地、水面等承包經營權爭議的事項;征用、征收土地房屋發生的安置補償爭議的事項;勞動、人事爭議的事項;消費、產品質量爭議的事項;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事項;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爭議事項。

三、行政調解的程序

(一)行政調解的啟動。行政調解啟動可以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不論采取哪種方式,都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二)行政調解的受理。調解申請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行政機關應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調解的起止時間,調解時限一般不超過60天。

(三)行政調解的組織和協調。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調解應當注意的事項和正確途徑,使當事人明確行政調解的有關要求,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具有專業知識和調解經驗的專門人員主持調解工作,調解主持人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當面協商。調解的方式、方法可靈活多樣,既可邀請行政機關的經辦人員、主管負責人參加,也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處理有關的社會力量參與調解處理。涉及到第三人切身利益的糾紛還可邀請第三人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的行政糾紛,行政機關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參加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主持人要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分析并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據此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以引導雙方達成諒解。

對重大、復雜以及群眾關注的行政調解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全面、客觀地記載調解的過程、內容。調解筆錄應當由參與調解的人員簽名。

(四)調解協議的簽訂。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當事人協議內容和調解結果;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調解協議不得對各方當事人增設超過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五)調解協議的簽字蓋章。調解協議須經行政機關認可,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各執一份,行政機關留存一份備案。

(六)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糾紛的處理。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機關應當終結調解。

(七)調解結果的回訪。行政機關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及時組織對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的結果進行回訪,注意發現問題,督促調解協議的實現。

四、工作要求

(一)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履行工作職責。要建立調解組織,安排具有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經驗豐富的調解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其行政管理職權范圍內的特定矛盾糾紛加強行政調解,當調則調,調裁結合,及時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

公安、信訪、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國有資產、經濟商務、衛生、教育、農業、規劃、建設、城管、環保、商業、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等部門是行政調解的重點單位。上述單位要針對自身管理職權范圍內的特定矛盾糾紛,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遵循調解優先的原則,制定具體調解辦法。

(二)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行政調解人員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做到公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吃請受禮。對因調解工作失誤或者不當引起矛盾糾紛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將依法追究行政機關負責人及調解人員的相應責任。

(三)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前置條件,及時依法調解,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正當途徑,依法向司法機關

(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機制。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行政機關要積極與當地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信息通報和聯動調解的協作機制,共同做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