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業發展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4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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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發展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慈善事業的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讓全市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黨的屆六中全會精神,圍繞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弘揚扶貧濟困的慈善宗旨,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大力發展慈善事業,滿足困難群體的需求。堅持慈善為民、服務為本,建立起“政府支持推動、民政業務主管、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廣泛參與、慈善自主運作”的工作體制,在全市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資源合理利用、慈善資金較為充裕、救助能力明顯增強的慈善事業發展新局面。

二、發展目標

經過3至5年的努力,形成比較健全的市、縣、鄉三級慈善組織網絡,初步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滿足人民群眾需求、與社會救助體系相銜接的慈善事業服務體系;爭取到年,市、縣兩級慈善救助基金達6000萬元,年/人均慈善公益捐贈達到10元;完善社會捐助站點管理體系,加快“慈善超市”建設,在年底前,各縣市區全部建立慈善超市;市級建成慈善工作網站,年縣市區建立慈善網站。

三、任務與措施

(一)加大慈善宣傳力度。慈善宣傳是普及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的有效途徑和有力措施,也是發展慈善事業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把慈善宣傳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把宣傳現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與建設“文化荊州”等宣傳教育活動結合起來,列入年度計劃,制定具體的宣傳方案。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要積極配合,開設專欄、專題,宣傳慈善工作開展情況和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教育部門要在德育課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為、典型人物和事跡等教育內容,培養學生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感,推動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精神文明建設部門要把慈善事業發展列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行業的重要內容,廣泛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共同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通過強有力的宣傳引導,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業,更多的企業主動加入慈善事業,不斷增強社會各界的社會責任意識,激發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和積極性,在全社會努力營造人人關心、支持慈善事業的良好氛圍。

(二)加大慈善資金籌集力度。慈善資金募集是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要轉變思維方式,創新捐贈模式,建立捐贈工作新機制。堅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資金,充分挖掘全市慈善資源潛力,形成長效捐贈機制,不斷做大慈善資金規模。主要方式:

1、深入開展“慈善一日捐”活動。每年的10月至11月,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總會在全市范圍內有組織地開展“慈善一日捐”活動。采取鼓勵、引導和動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捐一天的經濟收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至少捐一天利潤的辦法,充實慈善救助資金。

2、設立冠名慈善基金。凡有捐贈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且認捐資金達到3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慈善冠名基金。基金可以留在捐贈個人或單位,每年按照認捐基金總額的6%(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付慈善組織。市、縣兩級慈善機構可與有關社團聯合組織專項募捐活動,實施定向捐助。

3、一次性捐贈。接受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一次性的捐贈款物。捐贈款物可以在當年一次給付慈善組織,也可以在3—5年內,分年度給付。同時,較大額的捐贈資金本金可留在本單位運作,每年將本金利息分兩次給付慈善總會,每次各交一半。

4、積極開展普通民眾的個人捐贈工作。在全市公民中倡導自覺性、經常性的從事慈善捐助和做義工的現代慈善意識和行為,在金融機構開通網上慈善賬戶,在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設立慈善募捐箱,讓來源于普通民眾的個人小額捐贈持續不斷,真正成為我市發展慈善事業的源頭活水,使“人人慈善”成為我市慈善事業發展的主旋律,做大做活我市慈善勸募市場。

(三)加強對社會慈善募捐活動的統一管理。慈善募捐活動必須由合法的慈善公益機構組織開展,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進行募捐、義演、義賣等慈善募捐活動的,必需經屬地民政局批準。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動,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市慈善總會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機構承辦。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發動和組織跨地區跨部門的各類社會募捐活動。各級慈善組織受同級民政部門委托,承擔社會慈善捐助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捐贈款物的接收事宜。

(四)對慈善捐贈資金實行稅前列支。稅務部門要積極落實慈善事業稅收優惠政策,依法擴大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促進和支持慈善捐贈活動的開展。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用于公益性、救濟性的捐款,在國家稅收規定比例以內部分,準予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對于個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款,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單位和個人可憑市慈善總會或經認定的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其他慈善組織出具的“捐款專用票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按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

(五)對慈善捐贈行為給予鼓勵。

1、每年12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一次“荊州慈善之星”評選表彰活動,并大力宣傳“荊州慈善之星”事跡。

2、對認捐在30萬元以上的企業負責人和認捐5萬元以上的個人,增選為市慈善總會副會長;認捐3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企業負責人,認捐1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個人,增選為市慈善總會常務理事;認捐雖低于上述標準但成績突出的,增選為市慈善總會理事。

3、對捐贈30萬元以上善款的企業負責人和認捐5萬元以上的個人,授予“荊州市慈善家”榮譽稱號,頒發相關證書,享受相應待遇。

4、在全市各項評優工作中,要把是否參與慈善事業作為重要評比依據之一,對有較大貢獻的企業或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予優先考慮。重視推薦社會責任感強、對慈善事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企業法人代表或個人擔任社會職務。

(六)規范慈善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建立規范、公開的財務管理“陽光運行”制度,形成慈善項目資金追蹤和反饋機制,并定期向公眾公布有關善款籌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覺接受社團管理機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慈善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切實做到善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規范管理。審計部門要依法對社會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專項審計,對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審計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于各種借用慈善募捐活動進行非法籌資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

(七)加強慈善組織自身建設。市直及各縣市區要建立相應機構,配備相應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確保有人辦事、有錢辦事。同時,還要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監督機制,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度,要建立慈善網絡,慈善信息,落實慈善優惠政策,維護捐贈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要充分發揮“慈善超市”和市、縣、鄉三級捐贈站點的平臺作用,為市民捐款捐物提供便利。

(八)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慈善資金主要用與開展好與百姓密切相關的助困、助老、助孤、助殘、助學、助醫等救助活動,重點向基層傾斜、向邊遠農村傾斜,為百姓排憂解難。要主動協助政府開展救災工作,儲備救災物資,接收、分發國內外慈善捐贈款物,資助和創辦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要充分利用“慈善超市”、慈善網絡等載體,匯總各類求助信息,整合各類慈善救助資源,合理調配發放各種救助款物,避免重復救助,提高救助實效。

(九)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慈善事業的意義,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推進。各級領導要主動關心、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定期聽取慈善組織工作匯報,及時協調解決慈善工作的重大問題。尤其要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帶頭參與各種慈善活動,提高慈善事業的號召力。

(十)部門合力發展慈善事業。各級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的管理部門,要探索創新慈善組織的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對慈善資金的管理,增強運作的透明度,對發展慈善公益事業給予扶持。各級發改、建設部門要將社會慈善公益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基本建設計劃中統籌安排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對慈善公益設施建設用地,按照規定可采用劃撥和有償方式供地的,在地價上給予適當優惠。市政公用事業、供電、電信等部門要各盡其職,對慈善事業的發展給予必要的支持。各級發改、經濟、教育、財政、勞動保障、衛生、審計、工商、稅務、廣電、金融、民族宗教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主動承擔任務,落實相應措施。各級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組織優勢,積極參與慈善捐贈和社會救助活動,共同推動慈善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努力形成全市發展慈善事業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