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4-06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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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74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市直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市直實現的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市級金庫,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土地出讓收支實行預算管理
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時,應嚴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國土部門在每年11月上旬,根據土地供應計劃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入預算和部分支出預算。內容包括:當年土地出讓總收入,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道路、水電、場地平整)、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費以及上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支出。在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時,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應與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相銜接,實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應與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相銜接。
財政部門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收入預算和部分支出預算的建議,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草案,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后向市人大報告。
三、規范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行為
在辦理招商引資項目的大宗土地出讓時,先簽定意向性合同,國土部門實行分宗地掛牌,分宗地清算、辦證。
土地掛牌出讓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0%。征地單位不能一次繳清土地出讓總價款,在一年內繳清的,由征地單位提出申請,國土部門審核后送財政部門審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兩年繳清的,由征地單位提出申請,國土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四、規范基金提取比例
(一)土地收益基金(儲備基金)按收入總額扣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后余額的10%計提。
(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屬工業、城建招商項目的出讓用地按上繳省部分計提;其他出讓用地按文件規定計提。
(三)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計提。
五、規范土地收入繳庫及代收款的退付程序
(一)總價款中屬代收代付的往來款項,由國土部門提供宗地清算單,財政部門審核后在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直接辦理退付手續(包括代收的稅款、部門的規費、房地產轉讓價款等)。
(二)總價款扣除代收款后的土地出讓收入繳金庫。
(三)工業、城建招商項目大宗土地掛牌出讓后所繳納的保證金,因工程建設的需要,在宗地未清算前需繳庫預列支出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預清算。由國土部門先按掛牌出讓條件進行預清算,財政部門審核后,屬土地出讓收入的繳金庫;
2、清算。出讓總價款繳清后,國土部門辦理宗地土地清算,財政部門負責按清算單將土地收入全額繳入金庫,并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
3、辦證。用地單位憑出讓金專用票據(辦證聯)、土地出讓收入清算單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
六、規范儲備土地收儲及出讓納稅行為
儲備土地收儲和出讓納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7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1號)規定,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
七、建立健全建設用地監管核查制度
為防止土地資產流失,成立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小組,監管小組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財政、住建、規劃、房產部門參加。監管內容主要是對占地面積、容積率、綠地率以及出讓金的繳納情況等進行復核,補征清欠。
(一)實行聯合檢查制度。對已形成的土地出讓金欠繳行為,由上述五部門聯合開展清理檢查,責任單位催收入庫。
(二)實行建設項目巡查制度。國土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合同履約和劃撥決定書執行情況的巡查,并將巡查中發現違反合同約定和決定書規定的事項,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規劃部門在辦理已出讓建設用地的規劃調整時,要事先通報國土部門,并督促用地者足額補繳出讓金,憑財政部門開具的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辦理規劃許可。
市住建、規劃、房產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用地者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性質、規模以及規劃設計條件和方案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和糾正。
(三)實行建設項目竣工用地復核驗收制度。市國土、規劃、住建、房產、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以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為主要內容的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工作。國土、財政部門負責對項目用地面積、用途以及出讓金收繳等履約情況進行復核;住建、房產等部門負責對項目性質、政策執行情況、單位土地面積投資額度等指標進行復核;規劃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控制指標,包括用地性質、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標進行復核。
凡用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辦理房產登記及土地變更手續。
本意見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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