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散裝水泥發展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3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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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散裝水泥發展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快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積極推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具有很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有利于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有利于控制污染源,減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進我市全國文明衛生城市創建;有利于提高建筑技術和工程質量,推動建筑施工現代化,帶動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最佳宜居城市建設。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重要意義,通過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信息網絡等媒體,加大對《規定》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群眾、特別是水泥生產和使用及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充分了解貫徹落實《規定》的重要性,大力發展和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二、出臺政策,加大扶持

1、支持散裝水泥農村中轉配送站建設,對符合建設規劃并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批后新建的農村散裝水泥配送站,按照每座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扶持。補貼資金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列支。

2、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并給予一定獎勵。

3、各鎮街及有關部門要支持、引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

4、鼓勵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中將粉煤灰、廢渣等工業廢棄物作為原材料,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凡利用粉煤灰、工業廢棄物達到原材料30%以上的生產企業,可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強化管理,促進發展

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廠),其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已建成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并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根據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嚴格按照質量管理規程組織生產,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符合質量要求。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立窯水泥。對進入我市建設工程的預拌砂漿產品,市建設局實行登記、公告制度,嚴禁未進行登記的產品用于建設工程項目。

3、在我市境內的水泥、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等方面的統計資料。

4、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相關部門要求,積極推廣和使用預拌砂漿,有計劃地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城市建設規劃區,重點鎮建設規劃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必須使用散裝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在此范圍外水泥使用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5、嚴格按規定和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財政統一管理。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重點用于扶持散裝水泥專用設施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并按照《規定》要求,盡快把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要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導向和杠桿作用,主要用于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新技術的研制、示范與推廣,嚴格控制與生產性支出無關的其它支出。

6、市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部門應將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安全監督檢查。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將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質量監督檢查內容。

7、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我市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市公安部門、交通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車輛(含流動罐自動裝卸車、混凝土攪拌車)進入城區和城鎮交通控制路段應給予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便利,保障建設工程正常施工;市建設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要同時審查是否有市散裝辦窗口加蓋公章的備案材料,并做好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工作;市環保部門要將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與治理施工現場污染相結合列入環保檢查考核項目;市統計部門要將水泥生產企業和建設施工企業袋裝水泥、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供應、使用量單列統計。

8、加強散裝水泥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散裝水泥執法機制。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查處,并納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不良行為記分的管理內容。

9、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作為我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散裝水泥管理和發展工作。要切實貫徹落實《規定》,嚴格執法,并建立相應的舉報機制,完善散裝水泥工作監督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