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推動現代漁業發展意見

時間:2022-04-25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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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推動現代漁業發展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漁業管理制度,推動現代漁業發展,保障水產品有效供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科學規劃,突出區域化布局、園區化生產的特點,充分發揮漁業在荒廢土地資源利用和生態保護方面的作用;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保持漁業發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城鄉統籌,增強漁業發展活力;依法行政,嚴格發證程序,公開、公平、公正處理權屬糾紛。

二、科學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

(一)編制規劃的范圍及時間。根據2010年統計數字,行政區域內適宜養殖水域灘涂面積超過10000畝或水產養殖生產規模超過3000噸的縣(市、區),要于2011年底前由縣(市、區)政府編制規劃并實施,同時報市水產辦公室備案。未編制專項規劃的縣(市、區),可通過納入經濟發展綜合規劃等形式確定可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

(二)重點規劃對象。根據我市漁業資源狀況和開發利用前景,重點規劃以下漁業資源:

1.集中連片的養殖池塘、宜漁荒堿澇洼地、廢棄窯坑,按園區化生產規劃;

2.合村并居、道路等基礎工程建設取土,規劃集中取土點,形成標準化生態池塘養殖區;

3.村邊灣坑、調蓄水坑塘,在綜合利用上搞好規劃;

4.城市生活、工業水源水庫按照以魚養水、保護水質安全的理念,進行增殖放流,環庫土地作為優質水產品生產基地進行規劃;

5.主要河流,作為重要捕撈、增殖放流漁業水域進行保護性規劃;

6.大型景觀水體,規劃建設休閑漁業基地。

(三)抓好與有關規劃的結合。

一是與合村并居相結合。充分利用取土形成的坑塘養魚植藕,改善人居環境;

二是與農業綜合開發相結合。把“上糧下漁”作為農業綜合開發的重要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綜合生產能力;

三是與水利工程建設相結合。大中型水庫建設和管理要注重發揮水庫漁業功能。農村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拍賣水面使用權的辦法發展漁業生產,提高水利工程的整體效益;

四是與環保規劃相結合,把自然漁業水域建設成“生態碧水”、“經濟碧水”、“休閑碧水”;

五是與休閑旅游規劃相結合。

三、嚴格程序發放水域灘涂養殖證

(一)明確責任及任務。縣級漁業行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養殖證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發證等工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村(企業)具體操作。2011年,各縣(市、區)確定1—2個鄉鎮作為發證試點,2012年底,養殖發證登記率達到95%以上。

(二)明晰發證對象。對前期已確權發證的水域,經調查核實,可簡化程序換發新版養殖證。經規劃功能發生改變或目前處于荒蕪的水域灘涂,不予發證。養殖水域灘涂權屬不確定、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的暫不予發證。水域灘涂生態環境不符合水產養殖要求的不予發證。

(三)明確主要原則。

1.不妨礙水域灘涂主功能使用。在以調蓄、供水為主功能的水域灘涂和河流從事水產養殖,須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保證主功能正常行使的情況下,發放養殖證。城市水源水庫進行增殖放流,除申請漁業項目等需要外,不予發證。

2.不改變耕地的權屬和用途。已領取土地承包權證書的農用土地進行水產養殖生產的,不改變原土地的權屬性質及基本用途的,可以發臨時養殖證。

3.不破壞養殖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水域灘涂的環境容量和養殖容量,防止過度開發或荒蕪閑置。防止投入品使用不當或外來病害對當地養殖環境的破壞。

4.保持養殖使用權的長期穩定。養殖證有效期應與承包合同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越農業部規定的最高年限。

四、推動現代漁業發展

(一)建設現代優勢水產品生產區域,做大園區漁業。重點建設濟德高速公路沿線“名優”高效漁業區、黃河徒駭河“上糧下漁”精細生態漁業區、魚鴨混養高效生態漁業區、衛運河東岸新興漁業開發區和水庫有機水產品生產區。創建30處500畝以上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基地。

(二)調整優化品種結構,做強優勢產業。把羅非魚、黃河鯉魚、草魚、南美白對蝦作為我市的優勢品種,開展品牌創建,力爭無公害產品認證率達到80%以上。

(三)建設漁業支撐體系,做精休閑漁業。健全完善漁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重點培植苗種繁育供應體系,夯實產業基礎。以水庫、城郊池塘、景觀水體為主要資源,開展垂釣、觀光、餐飲、體驗等項目,休閑面積10000畝,產值1億元。

五、加強組織協調

(一)高度重視養殖證制度建設。各級政府要將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對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及時化解,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積極研究、制定有利于推進養殖證制度建設的政策和措施,建立養殖使用權救濟制度,探索建立養殖證的物權抵押、流轉制度,盤活養殖使用權,開展漁業養殖權政策性保險試點,建立穩定的漁業養殖風險保障制度。

(二)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各級漁業部門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和責任制,層層抓好落實。縣級財政要安排專項經費,保障養殖證登記發放的測繪、審核、公示、公告等工作順利開展。國土、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要與漁業部門搞好配合,積極幫助解決發證過程中遇到的各類矛盾和實際問題。

(三)加強漁業行政管理。各級漁業部門要切實加強執法監督,對無證養殖等行為要依法查處,嚴肅查處養殖水域污染事故,維護養殖漁民的合法權益。對養殖環境不達標,造成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養殖場(戶),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情況嚴重的,要暫時或永久關閉該水域、收回養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