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6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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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指導意見

為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妥善解決改革發展中的群眾利益訴求,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委、政府領導,齊抓共管的原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穩定工作委員會牽頭,建立起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

(三)堅持預防為主、防范化解的原則。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解不可結的要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二、工作網絡

(一)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縣維護穩定工作委員會牽頭協調,信訪、司法等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參加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處理、組織協調有關工作,解決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縣維護穩定工作委員會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單位負責本小組職責范圍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

(二)健全鄉鎮(區、辦)、部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各鄉鎮(區、辦)要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維穩中心組織協調,以司法所為依托,紀檢、綜治、信訪、土地、婦聯、共青團、武裝、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參加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統一負責受理、調處轄區內的矛盾糾紛。縣直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相應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確立由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機制,明確專人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三)健全基層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隊伍。各社區、企業、學校、醫院等基層單位要依托基層綜治維穩工作站,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室和信息員(調解員)隊伍,努力把工作觸角延伸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切實提高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預警和調處化解能力。

三、排查工作重點及化解措施

(一)排查的重點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圍是各種可能引發信訪問題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排查的重點:

1.因企業改制、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轉、房屋拆遷、小區物業管理、涉法涉訴、特殊利益群體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

2.因安全生產、交通事故、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私營企業主和包工頭欠薪逃匿等新問題引發的突出矛盾;

3.因生產經營性糾紛、產權糾紛、干部作風、村務管理、社會救助、惠農政策落實及其它方面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隱患。

(二)化解的措施

1.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分類化解。對排查出的問題,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且能立即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到位;對群眾訴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要研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動解決;對堅持過高要求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心理疏導,防止矛盾激化;對訴求不合理、但生活確有困難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會救濟、民間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相關證據,依法進行處理。

2.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協調化解。要引導群眾通過行政復議、司法訴訟、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糾紛;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方式,發揮專業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群眾自治組織等多方面的作用,整合社會資源參與化解矛盾糾紛;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懇談等形式,及時協調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系,對于涉及人數多、政策性強、群眾反映強烈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可采取信訪聽證等方法進行化解。

3.確定重點問題,領導包案化解。對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和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糾紛,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實行領導包案,明確責任單位,制定化解方案,確保及時化解。

4.左右上下配合,聯動調處化解。對于需要由幾個部門參與化解的矛盾糾紛,要明確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的責任,共同研究解決;對下級組織職權范圍內無法解決的問題,要逐級上報,上下聯動共同解決。

5.加大投入力度,促進矛盾化解。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專項資金,特別是對“無頭案”、“釘子案”、“骨頭案”等確需一定投入才能解決的,要下決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

四、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一)健全完善定期排查機制。實行縣、鄉鎮(區、辦)、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三級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糾紛形勢,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縣級每月召開一次例會,鄉鎮(區、辦)、縣直各部門每半月召開一次,社區、企事業單位每10天召開一次。縣維護穩定工作委員會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單位要對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每月排查一次,各鄉鎮(區、辦)和縣直各部門每半月排查一次,并于下月5日前將上月排查情況以及排查問題的處理、化解、穩控情況報縣維穩辦。社區、基層企事業單位要每10天開展一次排查,并將排查化解情況及時報鄉鎮綜治維穩中心。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慶日和敏感時期,按要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各級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及時進行梳理歸類,逐項登記,建立臺賬,建立定期分析、定期通報制度。

(二)健全完善信息預警機制。加強維穩信息預警工作,抓好信息網絡建設,做到問題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切實做好決策預防、苗頭預防、個案預防三個重要環節的預警防范。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敏感時期要按要求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

(三)健全完善聯合調處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嚴格落實責任制。凡發生在各鄉鎮(區、辦)、縣直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由責任單位負責解決;中央、省垂直管理單位的矛盾糾紛,由主管部門負責解決,所在地黨委、政府積極配合;跨區域、跨部門的矛盾糾紛,由上級黨委、政府組織或指定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縣、鄉鎮(區、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調會議,按照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能,分解落實任務,以事定責、人隨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充分發揮綜合優勢。

(四)健全完善分級調處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實行三級調解工作制度,社區主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并積極發展調解組織的作用,做到信息靈敏、調處及時,小事不出村;鄉鎮(區、辦)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確保大事不出鄉鎮,對調處困難或涉及面廣的矛盾糾紛及時報告;縣級調解組織主要以矛盾糾紛終結為主,對已經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抓緊研究決策,制定措施,落實責任,限期終結。對涉及人員多、領域廣、情況復雜的重大矛盾糾紛,要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聯動聯調”,采取信訪事項聽證、復查復核等多種辦法,實行終結處理。

(五)健全完善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督查指導,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督查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各鄉鎮(區、辦)也要層層建立通報制度,分級通報工作情況。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要定期跟蹤回訪當事人,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態,督促協調調處事項的落實。對容易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在必要時實行掛牌督辦,限期解決問題。

(六)健全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對群體性事件苗頭和重大矛盾糾紛隱患,公安、信訪等部門和主管單位要科學應對,有效處置;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疏導、教育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苗頭性問題,基層黨政組織和調解組織要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有關鄉鎮(區、辦)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要不斷完善群體性事件處置預案和突發性事件應急機制,確保一旦發生問題,領導指揮在一線,問題解決在一線。

五、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一)落實領導工作責任制。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要求,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責任制。要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傾聽群眾意見,切實掌握社會不穩定因素,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要經常分析社會穩定形勢,定期聽取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的匯報,關心支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落實考核和獎懲激勵措施。縣委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考察黨政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項重要依據。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績效納入全縣社會穩定工作綜合考評,嚴格考核獎懲。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表彰獎勵。對不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走過場,未認真進行排查調處,以及因漏報、瞞報、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釀成事端的,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對因工作不力或隱瞞情況,釀成重大群體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堅決“一票否決”,并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