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鍋爐污染整治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6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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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811”生態文明建設推進行動,切實改善全市空氣環境質量,根據省、市清潔空氣行動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重點整治范圍
(一)“三區”區域
1.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
(1)熱電廠(景源熱力)熱網覆蓋區:經濟開發區獨黎公路以南區域、街道工業園區和景業園區。
(2)榮晟環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熱網覆蓋區:經濟開發區獨黎公路以北區域。
(3)虹霓供熱點(圣普新能源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熱網覆蓋區:虹霓供熱點周圍2公里區域內。
2.天然氣管網覆蓋區
路以西、(經濟開發區興平四路)以東、路以北、路以南。
3.中心城區
路以西、以東、路以北、路以南。
(二)“四路”兩側
公路、東西、公路和高速公路段等4條公路兩側各300米范圍內。
二、重點整治對象
(一)“三區”區域內的所有燃煤鍋爐(熱電聯供單位鍋爐除外,下同)。
(二)“四路”兩側煙塵煙色超標排放的燃煤鍋爐。
三、整治目標
在“三區”區域和“四路”兩側范圍內,以淘汰和改造為手段,全面開展燃煤鍋爐環境污染整治工作,主要整治目標:
(一)全面淘汰“三區”區域的燃煤鍋爐。到2012年底,“三區”區域內燃煤鍋爐淘汰率達到60%;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淘汰任務。
(二)建成“四路”兩側煙塵控制區。到2012年底,“四路”兩側煙塵控制區內燃煤鍋爐煙氣治理設施配置率和煙塵煙色達標率均達到95%;到2013年底,煙氣治理設施配置率和煙塵煙色達標率達到100%。
四、整治要求
(一)“三區”區域:積極推進集中供熱管網和天然氣管網建設,“三區”區域內燃煤鍋爐一律拆除。2013年底前,集中供熱管網可通達的區域,拆除燃煤鍋爐后原則上須改用集中供熱;集中供熱管網未通達或因工藝要求需使用自備鍋爐的單位,須改用清潔能源。中心城區內不得使用生物質燃料。
(二)“四路”兩側:全面開展燃煤鍋爐煙氣凈化設施建設和改造,鼓勵開展清潔能源改造,加強鍋爐煙氣凈化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確保煙塵煙色達標排放。
(三)“三區”以外區域:鼓勵自備燃煤鍋爐的單位改造使用清潔能源,鼓勵各鎮街道和相關企業在供熱需求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建設清潔能源集中供熱點。
(四)“三區”區域和“四路”兩側范圍以外區域的燃煤鍋爐整治參照執行。
五、整治步驟
(一)下達任務。2012年4月底前,各鎮街道要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將重點整治任務(見附件2)下達到整治單位,嚴格按照整治類型和完成期限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督查指導。各鎮街道開展經常性督查行動,及時掌握整治進度,并做好指導服務工作,解決有關單位整治工作中的實際困難,每季將整治動態進度上報市環保局。市天然氣公司和供熱公司配合做好有關單位整治工作。
(三)組織驗收。鍋爐使用單位在完成整治工作后,經所在鎮街道預審后,向市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六、職責分工
燃煤鍋爐整治是一項涉及面廣、難度大的綜合性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進。
(一)市環保局:負責對“四路”兩側鍋爐使用單位煙氣進行執法檢查,對煙塵煙色超標排放單位依法立案查處;負責燃煤鍋爐拆除、煙氣凈化設施改造項目和清潔能源改用項目驗收。
(二)市經信局:負責推進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清潔能源替代使用工作。
(三)市質監局:負責對拆除的燃煤鍋爐辦理注銷使用登記手續,加強對燃煤鍋爐拆除、改造項目的技術指導。
(四)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天然氣管網、集中供熱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并督促有關單位實施。
(五)市天然氣公司和供熱公司:負責相應管網建設,加快建設進度,擴大覆蓋范圍,滿足用戶需求,并積極配合有關用戶做好改造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切實做好燃煤鍋爐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成立市燃煤鍋爐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每季度組織開展對整治單位的現場督查,通報整治進度。同時,將整治工作列入市政府與各鎮街道簽訂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二)嚴格監管。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我市將“三區”區域和“四路”兩側范圍劃定為禁燃區,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其中,“三區”區域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四路”兩側范圍禁燃除原(散)煤以外的上述其他高污染燃料。市環保局要加強執法,對屢勸不改,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和隨意焚燒邊角料及其他工業廢物、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造成煙塵、煙色超標排放的單位依法立案查處。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有關部門取消其一切評先評優或補助資格。
(三)實行補助。鼓勵燃煤鍋爐使用單位積極開展整治工作,對按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給予資金補助。
1.拆除燃煤鍋爐和煙囪的,按鍋爐蒸噸數實行補助。具體標準為:立式鍋爐每蒸噸2萬元,其中,0.1蒸噸及以下鍋爐補助0.3萬元;臥式鍋爐1蒸噸以下補助3萬元,1蒸噸及以上鍋爐以4萬元為補助基數,每增加1蒸噸再補助2萬元。
2.因工藝要求或管網未到需使用自備鍋爐的,改用清潔能源按設備投資的1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上限為10萬元。
上述兩項補助可同時享受,所需補助資金由市污染減排專項資金和工業發展資金各按50%列支。
本意見由市環保局會同市經信局等相關單位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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