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新農合制度管理意見

時間:2022-05-02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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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新農合制度管理意見

各鄉直部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鄉新農合制度,使之健康穩步發展,確保這一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讓參合農民真正從中受益。根據魯衛農衛發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實行)》意見和《年惠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我鄉運行實際,現制定加強新農合制度管理意見如下: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落實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具體負責補償基金的兌付和監督管理工作。定為每年的一月份為我鄉新農合政策宣傳月,鄉合管辦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利用不同形式及時的把新農合補償政策、補償程序、補償比例及范圍宣傳到位,使之家喻戶曉、人人明白。

二、參合農民在惠民縣規定能補償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由鄉合管辦負責審核、調查取證、報批,按規定給予補償。

三、鄉合管辦要依法行政按規定補償,賬目要做到日清月結并定期公示補償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四、鄉合管辦每月要從各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補償人員中隨即抽取5----10%的患者進行入戶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強化操作規則,合理治療用藥,為參合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并如實提供相關的票據等證明材料。

六、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密切配合鄉合管辦的工作,要求每月的1號各定點醫療機構如實上報上月所有補償資料。(如有時間推遲或提前以通知為準)如超過規定時間將不再給予辦理。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鄉政府視情節分別給予單位及當事人,批評教育、責令整改、涉及到違規金額的處于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管理不到位,影響正常開展工作,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

(二)不遵守合作醫療補償審批程序,無故拒絕、刁難參合患者或拖延補償時間的。

(三)對各級考核、檢查不配合不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嚴格執行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違背《惠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予補償醫療項目》的規定,存在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利用假材料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五)違反票據管理制度,將其它人員和非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列入新農合補償基金支付,變相抬高補償標準,擾亂補償秩序套取新農合基金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藥,保健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更換成補償用藥的。

(七)不嚴格按照惠民縣《關于加強新農合醫療費用控制管理》的通知要求,隨意抬高收費標準的。

(八)將參合患者的門診費用轉為住院費用更改病歷的。

(九)不記載病歷和處方或者記載不清楚,不完整,病歷及處方與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清單不相符的。

(十)扣押補償資金,不給參合患者在醫療證上如實填寫補償金額,或扣留合作醫療證,搞不正當競爭的。

(十一)不執行診療常規,故意延長病人就診時間的。

(十二)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本意見鄉合管辦和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確保新農合制度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