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職責指導意見
時間:2022-05-04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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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加強食品安全全程監管,鑒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規、辦法正處于制定完善階段,而面臨著一些職責分工、工作銜接方面的問題,需進一步予以明確落實。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我縣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一、流通環節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許可。初級食用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林、海洋與漁業、工商部門共同協商確定。農貿市場以外的初級食用農產品經營按照縣政府有關蔬菜便利店設置的要求執行。專營果蔬、鮮活水產及經過清洗、分級、冷凍、包裝等簡單處理的冷凍水產品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
二、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許可和監管。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現場制售食品行為暫不設生產經營許可,但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臨時許可或允許生產經營的證明。其中糕餅店、面包房、炒貨店等加工、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為主的食品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干式點心(油條、燒餅、包子等簡易小吃服務)、濕式點心(面條、餛飩等)和熟食、煎煮、燒烤等餐飲類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上述行為如生產與銷售相分離的,其生產加工點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環節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監管原則,分別由質監、工商、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其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有關行為。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在國家另有相關規定前,質監部門負責對生產領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為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食品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領域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縣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食品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對已經取得占道經營許可證的,督促其遵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取得健康證明,保持攤位周邊環境整治。流通領域食品攤販與餐飲服務領域食品攤販按現場制售監管環節進行區分。
四、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管。各監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內的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查處。各鄉鎮政府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范圍內的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五、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的監管。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作簡單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六、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等為顧客提供相關餐飲服務的,暫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
七、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的行為,可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八、食品用產品生產單位屬于生產加工環節的由質量技監部門負責監管。集中消毒的餐(飲)具的監管,在法律、法規或規章對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監管職責分工未明確前,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餐飲服務環節使用集中消毒企業提供的餐(飲)具安全的監管。
九、儲運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專門從事倉儲(冷庫)、運輸、物流行為的企業開展的食品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冷庫)、運輸、物流(包括租用的倉儲和運輸工具等)的行為,各有關部門按環節進行分段監管。
十、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在其有效期內依法應當予以吊銷的,由現行使監管權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十一、食品添加劑標準備案和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企業標準的形式備案工作暫由衛生部門負責。質監部門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遷或衛生許可證到期企業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明與衛生部門之間的銜接工作。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證明不作為辦理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條件。
十二、保健食品許可和監管。在國務院《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前,原持有《衛生許可證》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者均可以經營保健食品;新申辦專營保健食品的,暫不設經營許可,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
十三、衛生行政部門對其他部門提出的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指導要求應予以積極配合。同時,要及時做好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監管檔案移交工作,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接收。
十四、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辦法加強監管,各部門應當服從并積極參與或配合。各鄉鎮、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加強溝通和配合,建立健全移送通報機制,在具體落實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向縣食安委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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