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發管理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12 0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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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發管理指導意見

為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合理保護、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加強礦產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礦山開發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管理原則

礦產資源開采秩序監管實行屬地化管理,責任主體是礦山企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涉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服從礦山開發秩序管理大局,從經濟可持續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落實行政領導負責制和崗位目標責任制。要層層落實責任,一級對一級負責,齊心協力抓好管理,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有序利用。要對本轄區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定期進行巡查,及時查處非法采礦、亂采濫挖等行為。要組織相關工作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對轄區內的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轉讓礦業權、非法承包、租賃等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同時,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報告。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需要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進行查處的,及時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

二、部門職責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礦山開發秩序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查處無證勘查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各類違法采礦行為。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和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礦山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上報市政府審批,依法實施關閉取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礦山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和吊銷工作。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后仍不合格,以及被吊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無環保審批手續的企業不予核發營業執照或不予年審;從嚴查處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單位和個人收購、銷售無合法采礦權的單位和個人開采的礦產品的行為。

(四)公安部門:負責加強對爆炸物品的管理,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兩證一照”不全的礦山企業,一律不得批準使用爆炸物品;對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使用爆炸物品的,依法從嚴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情節嚴重的,符合刑事犯罪條件的要依法立案查處;對拒絕、阻撓行政機關檢查,圍攻行政執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礦山企業依法嚴厲查處。對環保設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報請市政府下達限期治理任務;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堅決予以關閉;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建設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對逾期不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依法報請市政府關閉;對發現無工商營業執照或超范圍經營的,按國家規定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取締;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六)電力部門:對證照不齊、非法開采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議市政府取締和關閉的礦山,應拆除供電設備、切斷電源、停止供電。

(七)交通、農機主管部門:做好營運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嚴厲查處為非法采礦戶提供營運車輛服務的行為,依法處置非法運輸礦產品的工具和車輛。

各部門之間要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監管,定期對礦山企業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三、監督監察

由監察部門牽頭組成監察督導組,對涉礦鎮(街道)礦產資源開采秩序定期進行監察、督察,對轄區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秩序監管不到位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村莊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的不作為行為,發出監察意見書;對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亂作為的,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違法提供爆炸物品的部門或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四、責任追究

(一)涉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追究責任。

未履行檢查職責及時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有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但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在第一時間向市有關職能部門報告的;明知本行政區域內礦山有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污染事故而隱瞞不報的;為非法礦山提供批準使用爆炸物品、電力供應證明的;違法干預查處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管理部門向非法礦山收取費用,默許、縱容、庇護非法礦山的。

(二)具有礦產資源管理職能的市直部門,要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積極開展工作。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對已經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處的;對涉嫌犯罪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受理、轉報、申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處的;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未依法采取措施,致使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礦山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收購、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4、公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對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違法審批供應爆炸物品的;對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購銷、使用爆炸物品未依法查處的;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而不予處罰的;不依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應當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決定的;在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而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5、電力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對電力供應企業在接到市政府對違法礦山企業和個人停止供電的通知后繼續供電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對已經發現的用電單位或個人向違法礦山企業或個人非法轉供電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未依法制止和查處的,以及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7、交通、農機主管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非法營運車輛未依法制止和查處的,以及接到涉礦鎮(街道)的報告未及時進行查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8、監察部門未履行監督監察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未履行監督監察職責,對涉礦鎮(街道)礦產資源開采秩序未定期進行監察、督察,對涉礦鎮(街道)轄區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秩序監管不到位而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未進行責任追究的;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村莊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而未進行處理的;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的不作為行為應發出監察意見書而未進行處理的;對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亂作為的,依法應進行處理而未進行處理的;對違法提供爆炸物品、電力供應的部門或人員應依法追究責任而未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2、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由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依照本意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決定。

依照本意見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