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村墊交稅費清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16 06: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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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村墊交稅費清理工作意見

為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穩增長、惠民生、促和諧的要求,切實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現就我市開展清理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清理范圍

鎮村墊交稅費債務是指2004年12月31日農業稅取消之前發生,至今尚未償還的鎮村干部等個人以及鎮政府、村級組織等,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財政收入任務、應對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墊交農業稅等稅費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債務。具體包括:

(一)墊交的農業稅債務。鎮村干部等個人以及鎮政府、村級組織等替村民墊交農業稅而形成的債務。

(二)墊交農業特產稅債務。鎮村干部等個人以及鎮政府、村級組織等替村民墊交農業特產稅而形成的債務。

(三)墊交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附加。鎮村干部等個人以及鎮政府、村級組織等替村民墊交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附加而形成的債務。

(四)墊交鎮統籌費債務。鎮村干部等個人以及鎮政府、村級組織等替村民墊交欠鄉鎮的統籌費而形成的債務。

(五)墊交村提留債務。村干部等個人以及村級組織等替村民墊交欠村集體的提留款而形成的債務。

二、目標任務

按照國務院關于“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從2012年至2013年底,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全市鎮村墊交稅費債務化解工作。

三、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清理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的責任主體是鎮級政府。市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實和審計認定債務是償還債務的基礎和前提,在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認定后,才能進入償還債務程序。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鎮)要對轄區內債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三)先化解后補助。償債資金由鎮級政府財政承擔。為減輕鎮級政府化解債務壓力,市級財政建立化債獎補激勵約束機制,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化債任務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給予適當補助。

(四)直接支付到債權人。償債資金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從市級特設專戶中直接支付到債權人的銀行賬戶或存折。

四、工作步驟

(一)債務清理核實

1.鎮村清查申報。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組織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組成的清查小組,具體負責本村墊交稅費債務的清查工作。各行政村清查小組要以會計賬簿記錄為基礎,對本行政村墊交稅費情況進行逐戶、逐筆核查登記,并整理相關的原始單據,分別由債務人和債權人確認債務債權情況。對確認的債權債務情況要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審核。在此基礎上,將債權債務情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經公示無異議后,清查小組匯總本行政村債務情況,連同相關證明資料一并上報鎮級負責組織化解債務工作部門。各鎮要成立清理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工作領導小組,在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組織財政、經管、金融等部門對鎮村墊交稅費債務進行審核確認,并于6月14日前,將審核情況上報市財政局。

2.市級全面審計。市政府將統一組織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對上報的鎮村墊交稅費債務進行逐筆清理,核實原始單據,嚴格審計,將每筆債務直接鎖定到債權人,確保債務數據真實、準確,剔除不實債務,審核面要達到100%。

各鎮、村要將市級審計后的債務情況在對應的鎮、村等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將公示情況存檔。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債務發生時間、用途、數額、債權人、債務人、舉報電話和受理部門等相關信息。對群眾提出有異議的,鎮、村要認真調查核實,審核無異議的,進行鎖定,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化解債務臺賬。

市級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后,按照“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監管系統”要求及債務項目情況、債務來源、用途等內容,認真做好債務數據的匯總編報工作,并將數據及時上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債務清理核實、審計鎖定和匯總工作應于2012年7月5日前完成,并以書面材料形式上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上報化債方案

在完成債務清理和審計認定后,根據審計認定后債務實際規模,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化債實施方案,于2012年7月12日前,以市政府的名義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償還兌付債務

市財政部門要按照化債總體規劃和年度償債計劃,將應籌集的償債資金按化債進度及時撥入財政特設專戶。

償債資金要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市財政部門根據審計認定的債務項目及數額,經復核確認后,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將償債資金直接支付給債權人。

五、償債資金籌集辦法

化解債務的資金主要可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市財政給予的化解債務補助資金;二是通過盤活閑置鎮村資產籌集;三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四是社會和民間自愿捐資贊助的資金。不得借新債換舊債,不得擠占挪用其他專項資金,嚴禁向農民攤派增加農民負擔。

市財政對各鎮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給予適當獎補,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化債任務的,市財政不給予補助或扣減相應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另行規定。

六、相關政策

(一)對證據不齊全債務的認定。核實認定債務應尊重事實,認定債務原則上應依據有關會計記錄、原始憑證、農業稅稅票、欠稅農戶簽字等進行,并與歷年農業兩稅尾欠、鎮村債權債務臺賬等數據相互認證。對于證據不齊全的債務認定,應加強群眾監督和基層民主審核,由債權人申報并舉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公示,再按程序分別由鎮和市負責化債工作部門審核認定。

(二)債務實際余額的界定。已經過清理核實的債務本金和應付利息之和,減去多付的債務利息,扣除按規定予以核銷的債務,并減去截止到清理核實時已經償還的債務金額,即為債務實際余額。

(三)債務利息的認定。借款、貸款所形成的債務,要按照借款、貸款期限和“分段計息、息不轉本、利不滾利”的原則,剔除已轉入本金的利息。若約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機構法定貸款基準利率,按同期金融機構法定貸款基準利率分段計息;若約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機構法定貸款基準利率,按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計算。對原已多付的利息,應當用于抵頂債務本金或收回。債務發生時雙方未協商明確利息的,一律不計息,按所欠本金計算債務。

(四)農業稅尾欠問題。在清理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時,要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4號),妥善處理歷年農業稅尾欠。在墊交稅費債務化解后,解除墊交稅費的債權人與欠交稅費農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將債權人變更為鎮,農戶欠交稅費繼續掛賬處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成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掛帥,政府辦、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清理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債務清理核實、審計鎖定、化債兌付、檢查驗收等工作。領導小組在財政局下設辦公室。在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導下,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牽頭協調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和具體方案,調整支出結構,確保償債資金安全,并及時撥付到位;各鎮政府要將清理化解債務擺上議事日程,納入本單位的重點工作,積極做好債務清理自查,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審計核實,確保債務數據真實、可靠;農業部門要研究制定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和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籌資管理的具體措施,加強農民負擔管理,防止各種集資攤派加重農民負擔;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鎮村墊交稅費債務化解過程中的違紀行為的查處;審計部門負責參與組織對上報的鎮村墊交稅費債務進行重點審計核實。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肅工作紀律。為確保償債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化解債務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加強日常化債指導和監督。對化債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債務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以及產生新債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加強信息交流,夯實基礎工作。要依托債務監管系統,建立信息月報制度,按月更新債務監管系統數據,確保債務監管系統償債數據與財政國庫部門資金撥付數據一致。妥善處理化債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即時報告制度,及時上報情況,不得瞞報。要做好化債基礎管理工作,規范操作程序,切實做到債務認定有憑據、債務償還有程序,賬務處理要規范。要加強調查研究,做好化債典型案例分析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引導,提高各級干部和廣大農民群眾的認識,確保清理化解鎮村墊交稅費債務工作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