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醫療保險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18 1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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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醫療保險實施意見

為有效解決全區教職工醫療費用報銷不及時,報銷標準不一致等問題,實現教職工醫療政策的一致性,讓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障服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就教育系統教職工加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范圍、時間

范圍:教育系統管理的事業編制的在編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時間: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實施原則

1、堅持以基本保障為核心的原則。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教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險、職工生育險和職工工傷險,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

2、堅持廣泛覆蓋的原則。教育系統管理的所有事業編制的在職、退休及符合條件的退職教職工全部納入醫保范圍,做到不重不漏,全面享有。

3、堅持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踞t療保險參保繳費由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單位按上月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總額的8%繳納,在職職工按2%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大額醫療費救助金由個人繳納,參保人員按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由醫療保險機構從個人賬戶金中扣繳。職工生育險、工傷險所需費用由單位繳納。按照濟勞社險字[2002]47號,單位為參保人員注入個人賬戶一次性過渡補助,補助標準為一個月的醫療保險繳費工資或基本養老保險退休金。

4、堅持實行統帳結合的原則。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參保人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的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住院、門診規定病種診療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工作責任

區政府研究制定教育系統醫療保險實施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建立教育、財政、人社、衛生等部門參與的教育醫改協作機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督促檢查落實進展情況。

教育局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建立起與財政、衛生、人社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動機制,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落實工作,做好醫療改革的政策宣傳和思想穩定工作。

財政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積極籌措和落實醫保資金,將醫保經費納入區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資金及時到位;負責在職教職工個人醫保交費的代扣和育齡女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代扣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險和生育險的對上協調工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協助做好手續申報、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做好醫療保險費的代繳工作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助工作。

衛生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改善醫療服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確?;踞t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優質的醫療服務。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教育部門實行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多、任務重、政策性強,關乎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各街鎮和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成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落實工作責任,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確保按期順利實施。

2、強化宣傳教育。要加強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宣傳教育,深入細致地做好教職工思想工作。要充分利用宣傳材料、知識講座、專業培訓等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活動,使廣大教職工充分認識醫療改革的必要性,讓醫保政策深入人心。要教育廣大職工理解改革、參與改革、支持改革,為全區全面推進醫療制度改革奠定良好基礎。

3、做好銜接工作。今年新成立辦事處范圍內教職工2011年5月底之前的醫療費按原行政區域原渠道、原辦法解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底的醫藥費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新建辦事處解決;新建辦事處范圍外其他教職工2011年底以前的醫藥費仍按原渠道、原辦法解決。育齡職工的生育費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離休人員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的區公費醫療政策,離休單位所在地衛生院為街鎮離休人員的定點醫院,由區財政將經費撥付區公費醫療辦公室,區醫保辦負責管理。公務員系列人員(含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人員)隨全區公務員醫療改革一并進行。

4、加強密切配合。各街鎮和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共同做好教育系統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街鎮、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確保醫保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