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綜合執法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2 09: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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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綜合執法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實施意見》,根據農業部《關于全面加強農業執法扎實推進綜合執法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試行)》,全面推進我市農業綜合執法建設,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五有”建設為目標,以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產業安全為重點,進一步健全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完善綜合執法機制,加強農業綜合執法基礎,規范農業綜合執法行為,全面提高農業執法能力,進一步推動我市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綜合的內容,法律法規賦予農業部門的執法職能由一個綜合執法機構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動植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相應的執法職能。

二是綜合的范圍在本級農業部門的職責范圍內進行,不跨部門綜合。

三是綜合的職能,主要是行政處罰權。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行使執法環節中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行業管理、檢驗檢測等仍由原專業管理機構承擔。

四是綜合的重點在縣級。縣級農業部門是農業違法案件的基本管轄主體,承擔著絕大部分農業執法任務,推進農業綜合執法的重點是加強縣一級。

五是綜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綜合執法機構的設立要經當地政府或編制部門批準,有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編制和人員。三縣農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不同的綜合執法模式,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和效果。

三、目標任務

按照“有編委批準的正式機構、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執法隊伍、有與執法相適應的執法手段、有完善的執法制度、有明顯的執法效果”的“五有”標準,進一步落實機構職級、編制人員、執法經費,實現行政處罰職能統一行使,執法人員統一管理,執法力量統一調度,執法文書統一規范,努力實現機構法定化、隊伍專職化、管理正規化、手段現代化、效能最大化。到2012年,建成全市結構合理、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程序明晰、執法有力、公正高效的農業綜合執法體系。

四、建設內容

(一)健全農業執法體系。堅持行政處罰職能與行政許可、檢驗檢測職能相分離的原則,創新農業執法體制機制,理順職能,整合資源,形成合力。

1、建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建立以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為主干、與法律法規授權機構執法相結合的農業執法體系。成立市、縣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統一名稱為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XX縣農業執法大隊,作為農業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可下設2—3個中隊及辦公室,并確定行政執法類機構管理。具體事宜由農業行政部門與人事、編制部門銜接,根據國家有關依法行政的要求和行政執法管理規定確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市、縣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農業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承辦農業投入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業機械等方面以及其他由農業行政部門交辦的市場整治、案件查處等工作。

市農業執法支隊負責具體承辦實施全市農業綜合執法業務工作;承辦全市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和培訓工作;承擔城區農業執法職能;對三縣農業執法大隊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考核;查處本行政區域或省、市其他執法機構移送的大要案件以及上級部門交辦案件。三縣農業執法大隊在農業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在法制工作機構和市農業執法支隊指導下具體履行所轄區域內的農業綜合執法職能。

2、加強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建設。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工作力度。進一步清理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切實解決審批與監管脫節問題。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現象。進一步完善“窗口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積極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制度。統籌推進網上審批制、告知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和超時默認制等制度,建立電子監察,實施實時監督,促進行政審批公開、便民、高效運行。

3、加強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農業檢驗檢測體系,為農業綜合執法提供技術支撐。依托省市農委合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加快推進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增強農業執法的技術服務能力。強化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提高檢測人員素質和水平,規范檢測程序和行為,確保檢測工作科學、公正、有效,提高農業檢驗檢測機構公信力。以建立和完善檢測手段為重點,全面提升檢測能力和水平,初步建立起一個由市、縣、區域中心站三級組成的,布局合理、職能明確、專業齊全、運行高效的,以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為主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框架和運行機制,完善制度,對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全過程監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水平,主要檢測指標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二)健全執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行政處罰程序、案件舉報、案件處理、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行政處罰取證、行政執法公示、行政罰沒款物收繳、案件統計、案卷評查等規范和制度。健全重大案件移交和報送制度、大要案督辦制度,建立鄉鎮集貿市場農資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信息員制度等。落實行政復議制度,加強宣傳,暢通渠道,提高層級監督力度。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將具體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內設科室(中隊)、崗位和人頭,嚴格考核;建立執法崗位輪換、錯案責任追究、執法人員回避等制度,保障執法公正。

(三)完善執法工作運行機制。建立執法協調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及時溝通信息。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好農業部門內部綜合執法與專業管理的關系,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在堅持屬地管轄的前提下,對大案、要案、跨區域案件加強市縣協作聯動,最大限度地懲處違法行為。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公開行政許可信息,方便各地執法機構查詢。做好檢測與案件查處的銜接,組織抽檢的部門或單位要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執法機構,以便盡早啟動處罰程序,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和制裁違法行為。建立健全重大農業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開通農業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電話,制定受理、處置舉報投訴規則,完善重大農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執法長效機制。將日常執法與集中執法相結合,更加注重日常執法,實現執法的經常化、制度化。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引導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減少違法行為。建立執法監督檢查機制。制定年度執法監督檢查計劃,對農業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部門、下級農業部門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履行法定職責、越權執法、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等行為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四)健全執法隊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選調等辦法從現有農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錄用執法人員,充實農業綜合執法隊伍。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應具備下列要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具備農業執法相關的專業和法律知識;經過農業執法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

(五)完善執法設施。按照農業部有關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要求和我市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需要,市、縣兩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配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執法裝備,達到以下要求:有相應的專用辦公場所,人均辦公用房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人均輔助用房不低于15平方米(包括聽證室、詢問室、檔案室及必要的罰沒物資存放場所);有相應的執法交通車輛,按1輛/3—5人的標準配備;有與工作相適應的通訊設備、辦公設備、取證工具、檔案信息處理設備等執法裝備,并逐步更新;獨立或依托農業信息機構建立農業綜合執法信息交換平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農業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一把手掛帥的領導小組,把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確保順利、有序開展。要積極爭取機構編制、財政和政府法制部門的支持,推進體系建設。

(二)開展立法調研。配合立法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農業立法過程的相關課題調研,完善農業法律法規。及時總結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提出立法建議。加強配套規章制度建設,細化農業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

(三)加大投入力度。積極爭取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對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重視和支持,積極爭取財政部門按照高于當地一般行政機關的標準安排農業綜合執法的經費,納入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加大對農業綜合執法經費保障的力度。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費用應由同級財政預算列支。對執法檢查、辦案等業務所需經費要給予重點保證;對大案、要案及政府交辦的特殊任務所需經費,應實行專項安排,專款專用;對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辦公用房、交通工具、取證工具、通訊設備、現場快速檢測設備等硬件設施建設,應積極爭取財政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四)提升隊伍素質。農業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嚴格執行農業綜合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加強農業綜合執法人員上崗培訓和執法行為、程序的規范,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從嚴管理執法隊伍。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要全部專職化。要建立經常性的農業綜合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機制,實施全員培訓制度,每年受培訓面要達到100%。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業務教育,采取崗前教育、繼續教育、定期培訓和考核、崗位輪換等形式,不斷提升執法業務素質和政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