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信委綠色礦山指導意見
時間:2022-09-11 1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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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和深化礦山企業綜合整治成果,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進一步改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促進我市礦業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平安幸福之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確保我市在全省率先開展創建“綠色礦山”活動,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生態之城為目標,以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為重點,通過創建“綠色礦山”政策激勵機制,推進礦山企業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努力實現礦產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方式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山環境生態化,促進礦業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4年時間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對全市81戶非煤礦山(不含有色集團公司、海螺水泥公司),實施總量控制,規劃調整和關閉淘汰一批,最大限度減少礦山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力;加快礦山實施環境、工藝和設施的投入改造,實現一批“綠色礦山”,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同步開展,最終實現資源開發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
二、“綠色礦山”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
(二)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保“三同時”驗收;
(三)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三同時”驗收;
(四)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具有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使用林地批準和同意書;
(六)具有公安機關頒發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七)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八)礦山設計開采年限不少于5年,正常開采滿1年以上;
(九)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誠信守法,依法經營,2年內沒有被國土、環保、公安、安監、水利、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記錄;
(十)無因礦山企業主觀原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糾紛。
三、“綠色礦山”創建標準
(一)資源利用集約化
1.礦產資源利用率達到設計要求:礦山開發利用工藝、技術和設備符合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淘汰技術目錄的要求,“三率”指標達到設計規定標準;
2.礦山資源與開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要求:礦山開采加工布局合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科學規范;
3.產品結構優化: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提升產品檔次,形成附加值高的系列產品。
(二)開采方式科學化
1.嚴格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方案,礦山開采技術、加工工藝具有同行業先進水平;
2.露天礦山采剝合理,最大限度減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礦區裸露面積:露天礦山小于70%,坑采礦山小于30%;
3.邊開采邊復綠。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要求,在礦山開發中應進行治理、復綠,并采取有效措施復綠礦山土地,保護生態環境。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區域面積的80%以上。
(三)生產工藝環保化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保“三同時”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制定和落實礦山“三廢”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投入機制。首次投入治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15%以上,每年用于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達到礦產品銷售收入的2%以上;
3.礦石加工機組設置在礦區的,主要加工設備封閉運行,破碎加工產生的粉塵采取強制吸風除塵設備實現達標排放;
4.礦料輸送、堆放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無粉塵飛揚現象;
5.礦區運輸道路硬化措施到位,配備灑水車輛進行灑水保潔,礦石運輸車輛駛離礦區采取輪胎沖洗、加蓋蓬布等防塵保潔措施;
6.建有規范完備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處理后循環使用,實現零排放。礦區及礦料堆場建有雨水截流溝,地面流水經沉淀處理后達標排放;
7.各類固體廢棄物有專用堆場和存儲場地,并采取綜合利用方式全部妥善處置,無占用河塘、田地堆放的現象;
8.依法編制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方案,保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實到位;
9.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無非法采伐林木行為。
(四)企業管理規范化
1.建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組織健全,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2.制定“綠色礦山”創建工作方案,重點突出,目標明確,措施有力;
3.礦產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完善,各類報表齊全,臺帳、檔案資料完整;
4.照章繳費,依法納稅,足額交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和礦山復墾復綠保證金。
(五)礦山環境生態化
1.有完備的礦山閉礦后的生態環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
2.閉坑和局部閉坑后的生態環境和礦地現狀符合設計要求和預設功能;
3.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地質災害隱患;
4.負責閉坑礦區的復墾復綠工作,承擔復墾復綠經費和義務,閉坑礦區達到市復墾復綠驗收標準。
四、實施步驟
(一)開展試點階段
2012年為試點階段。在深入調查研究、明確創建目標的基礎上,全市選定2—3家礦山企業進行“綠色礦山”創建試點。試點礦山企業應具備三方面基本條件:一是年開采規模坑采礦山在5萬噸以上,露采礦山在30萬噸以上;二是基礎條件較好,管理規范;三是生態環境意識強,創建積極性高。試點工作由礦山企業自愿申請,經市創建“綠色礦山”綜合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后實施。
(二)全面實施階段
2013年起為全面實施階段。在完成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實施“綠色礦山”創建工作。礦山年開采規模在30萬噸以上的石灰石、建筑石料礦山,6萬噸以上的井下開采礦山,必須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在創建期間內,對達不到“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實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予以關閉退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
創建“綠色礦山”是建設生態之城、實現礦業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此項工作由市經信委、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財政局聯合牽頭負責,成立市創建“綠色礦山”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以下簡稱“市綠創辦”),市水利、林業、公安、安監、發改、工商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二)精心組織,抓好試點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綠色礦山”試點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加大工作力度,落實扶持政策。要指導試點礦山企業制定完善的創建工作方案,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督促礦山企業高標準嚴要求完成試點任務。通過試點,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綠色礦山”創建的指標體系,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綠色礦山”創建工作的有效途徑,為全面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三)以點帶面,全面實施
在抓好試點的基礎上,及時總結創建工作經驗,加強對“綠色礦山”創建工作的具體指導,制定“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分年度計劃,全面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狠抓各項工作落實。要明確創建工作主體,充分調動礦山企業作為創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積極性,穩步推進全市“綠色礦山”創建工作。
(四)堅持標準,規范程序
創建“綠色礦山”要堅持標準,規范工作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創建市級“綠色礦山”企業應填報“創建`綠色礦山申請表”,制定創建方案和實施計劃,并向市綠創辦申報,由市綠創辦組織專家對創建方案進行審查批準。礦山企業基本完成“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后,由礦山企業對照標準進行自查自評,填報市創建“綠色礦山”考核驗收申請報告。經縣、區政府同意后上報市綠創辦,市綠創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核驗收。考核驗收合格后,由市綠創辦成員單位聯合審查并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頒發“綠色礦山”榮譽證書,享受市級“綠色礦山”優惠政策。市級“綠色礦山”實行年審制度,如年審不合格或發生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撤銷“綠色礦山”資格。
(五)明確政策,加強扶持
建立“綠色礦山”政策激勵機制,列入試點的“綠色礦山”企業在獲得“綠色礦山”資格后的3年內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適當增加規模。在礦區礦產資源儲量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允許的情況下,“綠色礦山”企業的開采規模可適當增加,但必須與“綠色礦山”建設的要求相符合。
2.簡化有關手續。“綠色礦山”企業在原礦區重新受讓采礦權時,在開采規模增加量不超出原開采規模30%的情況下,可不再重新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3.“綠色礦山”企業上交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保證金和復墾復綠保證金分階段或分年度按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與復墾復綠的進度返還。
4.“綠色礦山”稱號一經被取消(或撤銷),從取消(或撤銷)之日起,中止優惠政策,該礦山企業仍按原政策執行。
縣、區政府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市綠創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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