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工作意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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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深入扎實有效地開展,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建設人民群眾滿意的司法行政系統,根據《2014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和《關于印發<縣2014年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方案>的通知》,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現制定我局2014年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及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省紀委九屆五次全會、市紀委十屆五次會議、司法部和省司法廳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的要求和部署,緊緊圍繞保障民生的中心任務,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以民主公正評議促進有效整改為手段,把監督檢查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堅決反對“四風”作為重中之重,把維護群眾利益、優化發展環境作為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著力解決法律服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大力加強行業政風行風建設,促進我縣司法行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綜合治理、注重預防,既解決法律服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又注重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二是依靠群眾,開門納諫,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公平公正公開,嚴格要求。
三、評議對象和評議內容
(一)評議對象
縣司法局各部門,特別是窗口部門。
(二)評議內容
1.落實政風行風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是否按“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建立起政風行風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構;是否把政風行風建設納入單位和部門工作總體目標,做到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2.依法行政和履行職責中的政風行風情況。縣局各單位部門是否嚴格依法辦事;是否認真履行職責;是否逐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否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規范服務行為,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海西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3.糾正和防止侵害群眾利益、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是否制止和糾正不講誠信、亂收費、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當交往、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妨礙司法公正、侵害當事人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4.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是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是否重視投訴查處工作,及時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堅決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四、步驟方法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部署,制定實施方案階段(6月20日-6月30日)
1.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方案。
2.下發實施方案,認真傳達學習上級有關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文件精神,全面動員部署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做到人人重視,個個參與。
3.設立公布舉報電話:。
(二)征求意見,自查自糾階段(7月1日-7月31日)
1.制定問卷調查方案(附件1)并由縣局負責組織實施。
2.召開三場座談會,分別是:縣局廉政監督員座談會;司法局、法律服務所和被服務對象和律師代表聯合座談會;政法單位有關部門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3.縣局組織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圍繞評議內容,逐步開展自查自糾,并將自查自糾情況形成書面自查自糾報告于7月31日前報市局及縣糾風辦。
(三)反饋意見、整改建制階段(8月1日---8月31日)
1.對評議意見和自查自糾處理的問題,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認真梳理,逐條整改。對能及時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作出說明,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
2.結合整改的情況,建立健全政風行風建設的長效機制。
3.8月30日前向縣局報整改落實情況。
(四)檢查評議,迎接考評階段(9月1日---9月30日)
1.縣局將組織考評組,對各評議對象單位自查自糾情況、整改落實情況以及其他評議內容認真開展考評。
2.認真接受市局督導檢查組及縣糾風辦對每個階段工作情況的檢查督導,正確對待反饋意見。
第二篇: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活動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全國、全省、全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為主線,圍繞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新要求,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凝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力量,動員組織廣大人民調解員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扎實推動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為構建“和諧幸福新”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筑牢人民調解防線助推改革發展”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活動,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預防和減少重大糾紛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做到排查糾紛“零放過”,分析研判“零失誤”,妥善處理“零惡化”。努力把工作拓展到人民群眾更需要的地方,把人民調解工作效能發揮到更佳狀態,把工作做到黨委政府更滿意的程度,實現所轄鄉鎮60%、村居(社區)90%“無民轉刑、無非正常死亡、無群眾性械斗、無集體上訪”,民間糾紛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以上。為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任務、迎接實施“十三五”規劃任務創造安定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工作措施
(一)緊扣“平安建設”目標,大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一是圍繞重點抓排查。落實月排查制度,以基層司法所為單位,司法所所長每月組織本所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深入村(居)、社區、企業等矛盾普遍發生地,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糾紛信息,掌握糾紛苗頭,做到排查糾紛“零放過”。堅持專項排查制度,尤其是要重點排查涉及民生的醫療糾紛、交通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排查越級上訪、治安隱患、群體性事件等苗頭線索,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同時,在元旦、春節、“兩會”前后和國慶前后等特殊敏感時段和節點以及特定區域、特定行業和領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活動。二是多元并濟抓化解。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型、化解的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嚴重程度,認真制定方案,及時進行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分析研判“零失誤”。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鄰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合同債務、人身傷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就地化解。對于排查出來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相關部門委托移交的矛盾糾紛,要組織專門力量、制定調解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時化解。對于多年積壓、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協調各有關部門集中攻堅化解。三是健全制度防激化。在調解糾紛過程中,人民調解組織對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要高度警惕,及時報告,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作用,列入排查調處工作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做到妥善處理“零惡化”。
(二)緊扣基礎作用發揮,全面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發展。一要著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糾紛、哪里就有調解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村(居)、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形成以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的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二要著力提高人民調解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逐步加大鄉鎮調委會、縣人民調解中心和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委會專職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力度,擴大和增加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要堅持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條件,把懂法律、懂政策,會做協調工作、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選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要支持、鼓勵、培育公信力較強的法律服務工作者、行業專家、獲得省以上優秀人民調解能手稱號的調解員,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品牌效應,引導更多群眾主動上門解決矛盾糾紛。縣局要通過開設專題講座、剖析典型案例、組織調解考察等,加強業務指導培訓,努力造就一支懂法律政策、能調善防、善于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隊伍。三要著力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矛盾糾紛受理登記、分流移送、督查回訪、立卷歸檔、統計報送等工作,重點是完善社情民意分析研判、重大糾紛集體討論、重大疑難糾紛報告等制度,努力形成科學化防范、常態化排查、法治化調解、信息化運作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
(三)緊扣創新矛盾化解機制,繼續深化三大調解銜接機制。一要繼續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在健全林業、農業、民政、環保、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等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婦聯等部門加快成立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根據縣特殊地域情況,積極推動臺胞聚集地、涉臺商貿活動中心及大型臺企成立涉臺調委會。按照《省“公調對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及市綜治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公調對接”工作的通知》(榕公綜〔2013〕419號)的要求,進一步規范運作、健全機制,加快完成公安派出所與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派駐人民調解室、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對接,提高對接效率。二要推進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要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中基礎功能,規范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積極配合基層人民法院,做好訴前調解、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共同探索出臺訴調對接規范性文件,在縣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組建調解員隊伍。三要推進人民調解與檢察和解的銜接聯動。加強與同級檢察院的聯系配合,共同探索檢察和解與人民調解對接工作,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案件,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就民事賠償事宜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一定期限和規定范圍內,依照人民調解的原則和程序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
四、工作步驟
2014年活動于4月25日開始,至12月底結束,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25日—4月30日)縣司法局制定實施意見,認真做好活動的前期準備工作。成立“筑牢人民調解防線助推改革發展”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活動領導小組,通過下發文件等形式層層動員部署相關工作,增強開展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完善性。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1日—10月31日)各司法所所長每月定期組織本所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對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性隱患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拉網式大排查;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及時就地化解。對關系復雜、訴求多元、涉及部門多的疑難復雜糾紛,以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等矛盾糾紛,要在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時,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主動熱情地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自身規范建設,堅持內強素質、外樹形象,進一步夯實人民調解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切實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三)總結提高階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基層司法所要堅持邊排查、邊化解、邊總結、邊提高,總結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驗做法,并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同時,要注意發現和樹立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總結、宣傳和推廣他們的經驗和事跡,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和帶動作用。市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將該活動列入本年度綜治考評人民調解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在年底對該項活動情況進行通報表彰。
五、活動要求
(一)加強領導。縣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要把開展“筑牢人民調解防線助推改革發展”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活動作為今年司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內容。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重視和支持,努力把活動納入當地黨委、政府整體工作部署加以謀劃和推進。要以使當地黨委、政府和群眾滿意作為活動目標。在活動結束前各司法所所長要組織活動滿意度測評工作,并將測評表于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上報至基層科。
(二)加強保障。嚴格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和《省財政廳、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閩財行〔2010〕72號)有關要求,統籌安排中央、省級財政補助和同級財政安排的司法業務經費,保障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必要的經費支出,并落實好人民調解員誤工補貼,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加強宣傳。要重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努力創造濃厚的工作氛圍,使專項活動受到黨委政府重視、社會各界知曉、人民群眾支持。要大力宣傳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彰顯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和社會公信力,促使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更多地了解、支持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更多地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四)加強信息報送。要加強信息收集報送工作,認真編輯活動簡報、信息或專刊,介紹交流活動開展情況、經驗做法和成效,及時報送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各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要積極向省人民調解信息網投稿。縣局將根據專項活動各階段時間安排,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在活動結束后各基層司法所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于2014年12月1日前報縣局基層科。要全面及時地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每月認真填報互聯網司法行政平臺的《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并及時將人民調解案件信息錄入到省人民調解信息管理系統中,報送時間為次月8日前。活動的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請及時報縣局。
第三篇:司法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意見
2014年,我局將繼續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機關效能建設,切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著力整治庸懶散奢等不良風氣”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著力解決不作為、胡亂為等問題”的要求,認真貫徹2014年元旦施行的《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和縣效能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通知》有關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部署,大力弘揚能辦就辦、馬上就辦的優良傳統,深入推進機關作風建設和效能建設。緊密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優化服務環境,提升服務質量,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全力服務發展、跨越發展,為加快建設三角經濟圈北冀強縣提供堅強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效能意識。
從領導干部抓起,強化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要落實“一崗雙責”,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效能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定期研究落實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繼續將效能建設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干部年度考核、部門職能工作考核和評先、評優的內容,建立健全機關效能綜合考評體系。通過提高領導干部的效能意識,帶動單位整體對效能建設的認識進步,做到工作標準不降,工作力度不減,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加強隊伍建設,促進效能建設。
全面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單位全體干部職工的黨風政風水平,以廉潔促高效。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辦事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備制、效能考評制、責任追究制等規章制度。
三、嚴肅考勤紀律,改善工作作風。
嚴格執行指紋簽到等電子簽到手段,各部門、各科室必須嚴格考勤,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嚴禁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脫崗,不準上班時間聚集喝茶、聊天;堅決杜絕在工作時間打牌、下棋、打麻將、上網炒股或逛購物網站、利用電子設備進行游戲娛樂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禁止在單位收發個人快遞郵件。認真執行請假、公出制度、完善請假、公出手續,臨時外出要審批,并登記返回時間,去向牌標識清楚。
四、提高辦事效率,提升公信力。
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按照“能少則少、能放則放、能減則減、能優則優”的原則,減少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審批時限、申報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做到真減、真放。
一是各科室、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能辦就辦、馬上就辦”的工作理念,加強宣傳教育,促進全體干部職工增強服務理念,形成優良工作作風,做到實實在在為人民服務。
二是法律服務工作要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心,為發展、和諧、穩定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律師事務所在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努力拓展法律服務領域,認真做好法律服務“三進”工作。充分發揮律師的職業優勢,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涉法信訪活動,引導當事人采取正當合法的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是公證處等窗口單位,要端正服務態度,做到真心實意為群眾服務,對于群眾的咨詢、疑問要耐心熱情接待。提高軟件服務的同時也要注意硬件服務質量的提升,設置、提供方便群眾的座椅、等待區、休息區等硬件設施。
五、推進政務公開,規范權力運行。
扎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認真貫徹執行《信息公開條例》,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制度,完善監督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在規范權力、服務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把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機關內部財務收支、重大政務決策等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開。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局機關財務收支情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向全局干部職工公布,增強局財務收支的透明度;涉及評先評優、人事調整等熱點問題,實行會議研究、政務公示欄公示,防止暗箱操作。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兌現法律服務承諾,落實優惠政策,提高辦事效率。通過政務公開,促進機關工作作風的進一步好轉。
六、厲行勤儉節約,規范公務接待。
繼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要求,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工作實際,健全完善機關“節水、節電、節約燃油、節約辦公用品”等資源節約各項制度,落實辦公易耗資源領用和統計制度、機關車輛管理制度、機關電話紙張文印管理規定和機關人員資源消耗考核獎懲制度。積極建立資源節約長效機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貫穿于機關工作的各個環節。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行為。從嚴控制職務消費、會議、差旅、考察、公務用車等支出,建立完善支出控制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嚴肅查處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和違規消費活動,努力降低機關行政成本,全面打造節約型機關。
第四篇:司法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
2014年,縣司法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總的要求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及中央、省、市、縣紀委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結合當前開展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圍繞中心,推進改革,加強反腐敗體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嚴明黨的各項紀律,堅決克服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現象;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強化執紀監督,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加強機關黨組織自身建設,提高履職能力,深入推進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保證司法行政隊伍的廉潔性和先進性的同時充分發揮司法工作維穩作用,為建設金三角經濟圈北冀前線提供堅強的保障。
一、加強領導,全面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1.認真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解落實。明確責任主體,不斷完善責任體系。主要領導干部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政治職責,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領導班子及其他成員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按照職責分工,既要抓好本職業務工作,又要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
2.要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并層層落實。真正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機制。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切實維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嚴肅性,對責任制貫徹不力、進展緩慢、影響工作開展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不抓不管、問題突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采取組織處理和黨紀處分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3.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機制。按照工作制度要求,每半年組織召開反腐倡廉分析會或通報會,分析研究我縣司法行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指出存在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每年分別兩次向縣紀委、縣直黨工委及分管的縣領導匯報(書面報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情況。
二、正風肅紀,進一步深化黨的紀律和作風建設。
1.嚴明政治紀律。督促黨員干部堅定政治立場,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保證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2.遵守組織紀律。司法行政系統內各部門要嚴格教育,加強組織管理,堅決糾正無組織無紀律、自由主義、好人主義等現象。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增強黨性,常懷敬畏和戒懼之心,遵守組織制度,切實按照黨章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敢于同違紀行為做斗爭,嚴肅查處違紀行為。
3.推進作風建設。持續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的落實。結合開展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緊圍繞“為民務實清廉”主題,堅持不懈糾正“四風”,不斷增強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的自覺性。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堅決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嚴肅查處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到私人會所活動、變相公款旅游問題。認真貫徹《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弘揚“馬上就辦”,規范公證處等窗口單位的黨支部建設。深化和創新績效管理,有效激發司法行政系統各級黨組織形成“創先爭優、干事創業”的濃厚氛圍。強化效能督查,加大對“慵懶散”和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問責力度。深化民主評議活動,加強民評結果回訪,限期整改。
三、源頭防治,進一步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
1.推進防懲體系建設。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根據省市《實施辦法》和縣《實施意見》,制定我局《實施意見》。各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協調、督促檢查和分類指導。
2.落實黨內監督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嚴肅黨內政治生活,開展經常性批評和自我批評。推行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司法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3.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深化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對執行情況開展抽查核實。
4.加強廉政宣傳教育。以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載體,開展“為民務實清廉”主題教育,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公仆意識,筑牢拒腐防線。落實新人領導干部任前廉政法規知識測試工作。加強涉腐涉紀網絡輿情監測、收集和處置,建立信息員和評論導向。推進機關廉政文化創建活動,深入挖掘廉政文化資源,培育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廉政文化精品。
第五篇: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意見
一、抓好基礎建設
(一)完善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隊伍。依照《人民調解法》規定,合理配備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原則上,1000人以下的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配備不超過3名;1000人以上的村(居),每超過500人,可增配1名,最高可配至9名。每個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備1名首席(專職)調解員,調解員與村(居)網格管理員可以兼任。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專兼職調解員由各鄉鎮政府聘任到位,鄉鎮司法所提供業務指導和調解員培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托村(居)委會辦公場所設立調解專用辦公區域。鄉鎮綜治分管領導牽頭,司法所會同當地法庭,每月至少定期召開1次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的業務例會。
(二)健全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依托鄉鎮司法所建立,應有獨立的調解功能室、必要的辦公設備,配備相應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原則上,5萬人以上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3萬至5萬人的,配備2名以上;2萬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主要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由縣司法局嚴格按照專職人民調解員的準入制度,采取每年一考,每年一聘,明確崗位設置及條件要求,通過的人員持證上崗,并定期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公眾評議和績效考評。
(三)加強以縣級人民調解中心為龍頭的基層調解平臺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縣級人民調解中心建設,確保縣級人民調解中心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經費、辦公設備、便民服務設施、5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縣級的專職人民調解員由縣司法局統一配備。縣級人民調解中心要加強跨鄉鎮、跨行業部門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調解,并接受縣級行政部門、法院、檢察院移交、委托或者邀請的矛盾糾紛的調解,必要時可以協助、直接參與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形成縣級人民調解中心與縣級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與鄉鎮綜治維穩中心對接的中心樞紐和專業調解平臺,實現縣、鄉、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全覆蓋,形成三級負責,各有重點的化解民間矛盾主體平臺。
(四)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縣司法局和基層司法所要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社會組織的聯系溝通,共同指導和推動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目前,我縣已成立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部門有17個,包括司法、農業、民政、國土、環保、住房與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經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公安、財政、教育、衛生、林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省公安交警、物價、婦聯、庫區移民等部門,也將督促市、縣兩級指導成立本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向糾紛量大的交通、計生、安監等行業領域延伸,行政調解工作量較大但尚未成立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積極成立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落實調委會辦公場所、工作經費、設備配置、聘任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以及一定數量的有專業特長的兼職調解員。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及調解員的聘任由企事業單位負責解決。組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單位、組織需報縣司法局和縣綜治辦備案。
(五)引導社會組織力量開展調處。支持、鼓勵公信力較強的法律專家、法律服務工作者、優秀人民調解能手建立以個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調解室,形成品牌效應,引導群眾主動上門請求調解矛盾糾紛。縣司法局要嚴格規范個人命名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申報、授牌、命名條件與程序。各鄉鎮要積極吸收退休政法干警、行業專家、學者以及高校法律院系學生等志愿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的職業化、社會化水平,擴大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影響力。
(六)拓寬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形成大調解工作體系。由縣司法局牽頭,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信訪局等部門積極配合,進一步完善“公調”、“檢調”、“訴調”、“信調”有效對接機制。實行對接的行政部門對發生在本領域、本行業的民事糾紛、輕微違法行為、行政補償數額爭議及部分刑事自訴案件等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邀請或聯合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或對接的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渠道和途徑,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共同做好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對未經調解的糾紛,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先進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公安機關、檢查機關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案件,積極運用人民調解的方式,就民事賠償事項促成和解。信訪機關要積極將上訪案件或者有上訪苗頭的矛盾糾紛引導向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
二、完善保障機制
(一)強化經費保障。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和《省財政廳、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文件要求,縣級財政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縣、鄉、村三級人民調解員工資補貼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
(二)落實人民調解員誤工補貼。村(居)鄉鎮(街道)、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專兼職人民調解員誤工補貼納入公共服務范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兼職調解員實行“一案一補”、“以獎定補”專職調解員實行最低工資加“一案一補”、“以獎定補”。“一案一補”、“以獎定補”的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財力狀況,按照矛盾糾紛案件調處的簡易、復雜疑難、群眾性社會影響的程度以及達成和解、制作協議書、履行情況等,分類予以確定。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補貼體制,提高縣級人民調解員工資待遇,縣、鄉、村三級人民調解員工資補貼列入縣財政預算,由縣財政統一購買予以保障。落實村居調委會主任補貼,逐步提高村居調解員補貼水平,將實惠更多的落實到基層。
(三)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有關要求,明確司法所作為“兩所一庭”基層政法單位,在基層維穩平安建設中所擔負的重要職責,切實加強司法所建設,確保司法所與當地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同職級、同建制、同保障標準。
三、提升工作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每年要定期聽取人民調解工作匯報,及時研究部署人民調解工作。縣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每年要召開一次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各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組織協調,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各成員單位,及時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的困難。
(二)規范內部管理。全面實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印章、標識(微章)、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五統一,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流程。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影響較小的民間糾紛,或矛盾雙方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由人民調解員記錄雙方基本情況和簡單協議內容,每月集中匯總至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統一錄入省人民調解信息管理系統。對于需要制作調解協議書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發的人民調解最新文書格式制作調解卷宗。
(三)推進調解員培訓工作。縣級、鄉鎮、行業性、專業性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縣司法局組織的集中業務培訓。其他的人民調解員每年必須定期接受鄉鎮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縣級和鄉鎮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做好人民調解案件信息網絡化管理工作,定期通過網絡對人民調解案件進行審查。
(四)強化協作配合。各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及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縣司法局和鄉鎮司法所加強對本級人民調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綜治部門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綜治責任考評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常態化業務指導;宣傳部門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擴大人民調解的社會影響力。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要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的配合,加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力度,逐步形成領導有力、工作協調、各負其責、運轉高效的“四調聯動”工作機制,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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