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綜治進民企”活動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26 08: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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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平安企業”建設,切實加強我縣民營企業綜合治理工作,不斷深化基層平安創建活動,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在全縣開展創建“平安企業”、推進“綜治進民企”活動。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平安企業”創建活動為平臺,在抓好國有企業(企事業單位)綜治工作的同時,實施民營企業綜合治理,不斷提高我縣企業綜合治理工作水平,為深入推進“平安”建設,保障和促進我縣非公有制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治安環境。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通過推進民營企業的綜合治理工作,落實企業治安防范各項措施,努力實現無刑事案件、無安全事故、無職工集體越級上訪、無職工違法犯罪,著力打造“平安企業”。
(二)具體目標:在全縣符合條件規模以上民營企業中建立完善綜治工作的組織和工作制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總體要求創建面達100%,使各項工作機制實現規范化、制度化,達到有組織、有人員、有制度、有措施,有實效的“五有”要求,實現“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辦好自家事”的創建效果。具體表現在:
(1)企業內部治安狀況良好。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全面落實,企業治安防范水平明顯提高,治安隱患得到有效消除,盜竊等多發性、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不發生職工吸毒、參與邪教活動等各類違法犯罪;員工國家安全意識明顯提高,外向型企業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得到加強。
(2)企業內部關系和諧。企業調解組織健全,排查調處工作開展正常;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規范有序;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因勞資關系、企業改制、工傷、職業病等因素引發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和處理,不發生企業職工群體訪、越級訪等影響較大的事件。
(3)企業內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做到責任明確,制度健全,措施落實,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職業病危害和嚴重環境污染、破壞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精麻藥品、放射源等管制物品管理規范,不發生泄露,爆炸和脫管失控事件;不發生因配合不力、控制不力導致傳染病在廠區內擴大傳染的事件;不發生較大職業中毒事件;食堂、餐廳不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各類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性事件防范及時,處置到位。
(4)企業依法誠信經營,防范經營風險的能力明顯提高。企業主、企業職工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大大提高;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商業規則,不發生偷、漏稅、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擾亂、破壞社會主義縣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案件;企業防范商業欺詐等經營風險的能力不斷提高。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2015年8月)。工作任務是:做好創建“平安企業”、推進“綜治進民企”活動的宣傳發動工作,并對民營企業進行調查摸排,制定具體的活動方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2015年8月—2015年12月)。工作任務是:全面推進和指導民營企業開展“平安企業”創建工作;注冊資金500萬以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企業,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全面開展創建活動。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2015年12月)。工作任務是:把開展創建“平安企業”、推進“綜治進民企”活動納入平安建設和綜合治理考核內容,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和命名。對符合縣級先進的“平安企業”,由縣經委牽頭,縣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參加,經檢查驗收后,報縣綜治委命名。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1、建立民營企業綜合治理工作組織領導機制。成立縣工信委“平安企業”創建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工信委投資股,負責落實縣綜治委的統一部署,牽頭組織開展創建“平安企業”的日常工作;全面推行和完善企業綜合治理工作的“法人責任制”,建立由法定代表人負總責,企業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科室、車間、班組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組織領導機制,民營企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黨政負責人應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綜治工作責任書;企業負責人應與內部機構負責人簽訂責任書;企業還可以根據需要實行企業、科室、車間、班組四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設立企業治安保衛部門,配備專人,實行雙重管理,既向本企業領導負責,又按“屬地管理”原則接受所在鄉鎮(街道)綜治部門和開發區社區的管理。企業員工300人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應設立企業治安保衛部門(含治安保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矛盾糾紛調處、禁毒、反邪教、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管理職能),企業治安保衛部門應配備綜治聯絡員、糾紛調解員。綜治聯絡員負責落實本部門、本單位積極貫徹落實所屬轄區綜治、公安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治安綜合治理的決策和工作部署;糾紛調解員負責定期排查治安隱患和不穩定因素,及時調解企業內部的民間糾紛。企業綜治聯絡員、糾紛調解員名冊報街道綜治工作中心備案。員工在300-200人的企業,應建立企業內部治保室,配備專職治保工作人員。200人以下企業,應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實現與主管部門、所在轄區綜治、公安部門的信息溝通。
2、完善企業治保工作運行機制。積極開展企業內部治安自治,根據企業自身發展需要,積極開展值班備勤、治安巡邏、看樓護院、糾紛排查、法制宣傳等治安防范工作;加強對職工的法制、道德教育;指導企業建章建制,實行規范化管理。
3、強化行業監管部門聯動機制。縣工信委和對民營企業負有行業管理職責的當地鄉鎮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認真落實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導、檢查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督促排查和整改企業治安隱患;對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積極幫助指導督促企業消除內部治安隱患,認真制定整改措施,完善企業內部的治安管理。
4、建立民營企業綜合治理工作共建機制。建立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企業為主體,各部門加強協調和配合,引導、指導和協助企業落實治安保衛、內部穩定、職工維權、消防和生產安全、守法經營等各項措施,實現民營企業綜治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運轉的綜治工作機制。
5、建立民營企業綜合治理工作監督、考核、激勵機制。制訂科學、合理的監督考核制度,縣工信委協調公安、司法、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通過日常檢查和集中考核檢查等形式督促指導民營企業開展綜合治理工作,落實獎懲措施。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重視不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的民營企業,由當地綜治委責令限期整改,發生重大案(事)件的,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和重大社會治安案(事)件查究制的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黃牌警告、一票否決。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責任人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致使發生重大社會治安案(事)件、災害事故,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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