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有關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11 03: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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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有關工作實施意見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落實屬地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晉農經發〔2020〕4號)、《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晉政辦發〔2020〕115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重大意義

宅基地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對于保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規范管理,有效杜絕超標準占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設住宅等問題,減少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

二、部門職責

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縣鄉政府承擔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村經濟事務中心承擔,建立省市指導、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確保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防止出現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況。各相關部門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主動擔當,做好工作銜接,健全機構隊伍,落實保障條件,系統謀劃工作,創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職盡責。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和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并把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查處納入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范圍。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和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負責向已批準農村宅基地建設并通過驗收的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協助配合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完善農房建設有關標準和規范,因地制宜編制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設計圖集供農戶選用,加強農房風貌管控和農村建筑工匠管理。牽頭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組織鄉(鎮)包村干部、駐村工作隊、村“兩委”干部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常識培訓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登記,以及登記信息的推送,制定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承諾書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圖。

縣農村經濟事務中心:具體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縣自然資源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承擔農村宅基地地方性政策措施的培訓落實;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協助配合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和建房規劃許可;負責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對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鄉(鎮)人民政府整合相關資源力量,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機構聯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行“三到場”制度。開展農村建房的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充實工作力量,保障經費,便于正常開展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縣農村經濟事務中心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制定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將農戶申請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審查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建筑層高、外觀風貌等是否符合當地相關規定,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開展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政策宣傳教育、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三、申請審批管理流程

實施意見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一)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年齡滿18周歲,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當

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

2.符合政策規定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成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住宅的;

3.現住房影響鄉村建設相關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4.因自然災害損毀或者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村民出賣、出租、贈與原住宅的;

2.擬建住宅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3.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4.整戶戶口雖已合法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原籍宅基未退出的;

5.一戶多宅的;

6.本村村民年齡未滿18周歲;

7.雖符合分戶條件,但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達到或者超過50平方米的;

8.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審批標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自2021年9月1日起,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三)審批流程

宅基地申請審批流程包括農戶申請、村民小組開會討論通過并公示、村級組織開展材料審核、鄉鎮政府審批發放宅基地批準書等環節。

1.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填報《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并簽訂《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同時提供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選用的具有資質設計單位或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村民申請、承諾書、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村料一并提交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

2.村組審核。村級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完成審查,重點審查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建筑層高、外觀風貌等是否符合當地相關規定,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負責人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村級組織應當做好檔案資料留存工作。

3.鄉鎮審批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15日內完成實地審查。負責審查申請人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申請是否經村組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對聯審結果進行審核,符合條件、材料完備的,應當在收到聯審結果后5日內完成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向申請人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將審批情況書面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縣農經事務中心備案。

經聯審不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農村宅基地審請之日起至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不超過20日。屬于建新退舊的,將舊宅基地在90日內退還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放予驗收。通過驗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須在開工前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3)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4)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政府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現場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審批通過鄉(鎮)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5)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件6)。

四、基本原則

(一)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我省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二)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村莊,通過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農戶的建房需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

(三)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住宅。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在尊重農民意愿并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于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也要予以大力支持。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農業農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對進城落戶的村民,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四)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政府縣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建設、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工作的副縣長共同擔任,成員為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村經濟事務中心,縣政府要充實農村經濟事務中心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經費,保障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承擔屬地責任,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和具體工作方案;切實加強鄉村兩級農村宅基地管理體系建設,充實工作力量,落實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保障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二)嚴格審查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審查申請人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申請是否經村組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三)落實全程管理。鄉(鎮)政府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機制,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聯辦制度,推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落實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公開。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鎮)政府應及時組織農經中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審查,做到審批前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驗收到場。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

(四)開展宣傳培訓。各鄉(鎮)、相關單位要通過報紙、電視、微信、宣傳標語等,充分利用各種平臺,多渠道、多形式、廣泛深入的宣傳關于宅基地改革管理有關精神、重大意義,做到婦孺皆知,家喻戶曉。堅持干部帶頭在前,做到“三個不得”(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不得違背農民本人意愿強制要求流轉宅基地或強迫農民搬遷上樓;不得以各種理由違法收回農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三個嚴禁”(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宅基地或買賣宅基地)。進一步消化理解、融會貫通,盡快培養一批政治過硬,業務精湛、執法嚴明的宅基地管理隊伍,為我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五)嚴肅工作紀律。在工作中,各鄉(鎮)、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