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示范藥企評定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16 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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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藥品、醫療器械監管,促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長效監管模式,區藥監局、區藥品質量管理協會在全區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中開展“示范藥企”評定活動。通過此活動樹立宣傳典型,引導藥企自覺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形成比學趕幫超的氛圍,確保全區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
一、評定范圍與名額
全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連鎖企業以門店為單位),企業能守法自律,誠信經營,且2013年度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用等級評定被評為守信等級的,每監管片區1-5家,金沙鎮、高新區可適當增加名額。
二、評定原則
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考企業遠程監管工作執行情況,結合日常監管、集中整治等檢查結果,在企業自主申報,所在地政府審核,監管組推薦,由區藥監局和藥品質量管理協會共同組織評審確定。
三、評定標準
1、企業負責人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對所生產、經營藥械的質量負責,依法、誠信經營,無不良行為記錄。
2、企業質量管理嚴格按質量管理規范執行,遠程監管數據及時、真實、準確上傳。
3、質量負責人切實履行職責,能夠指導合理用藥用械、提供咨詢服務。
4、不采用有獎銷售、附贈禮品銷售的方式銷售藥械。不以義診、義賣、咨詢、試用、驗證等名義銷售藥械。
5、店堂內外廣告、燈箱、張貼畫、宣傳材料等符合規定,不以任何形式作誤導消費者的宣傳。
6、明碼標價,無價格欺詐行為。銷售藥械時按要求出具銷售憑證。
7、店堂整潔、明亮,設置便民服務設備。
8、積極參加公益活動。
9、具有良好的口碑,受到群眾好評。
四、評定程序
1、企業申報(4月30日前):由企業向區藥監局提交“示范藥企”申報資料(見附件)。
2、驗收評定(5月15日前):區藥監局各科室負責人為組員的評定領導小組,對初審合格的單位,領導小組組織人員進行綜合評定并匯總結果。
3、授牌公布(5月25日前):區藥監局和藥品質量管理協會對被評為“示范藥企”的單位,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組織媒體宣傳,頒發“示范藥企”標牌。
五、具體規定
1、對被評為“示范藥企”的企業,除專項檢查和舉報檢查之外,免于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樣,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優先辦理行政審批、審核手續。
2、對“示范藥企”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一次復評,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被評為“示范藥企”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將取消“示范藥企”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示范藥企”榮譽稱號的;
(2)放松管理,評審通過后達不到“示范藥企評定標準”要求的;
(3)被藥監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
(4)被消費者投訴舉報或媒體曝光,經查情況屬實,情節嚴重的;
(5)被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處罰且情節嚴重的;
(6)對藥監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及時整改的。
3、由區藥品安全委員會組織授牌,具體工作由區藥監局和藥品質量管理協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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