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單位紀檢監察員調配方案
時間:2022-11-21 0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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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選優配強派駐單位紀檢監察力量,強化基層紀檢監察組織建設,深入推進駐在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慶委〔2010〕26號、慶委〔2012〕31號文件精神,制定派駐單位紀檢監察員調配辦法。
一、紀檢監察員任職條件
(一)中共黨員,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政治理論水平,堅持原則,熱愛紀檢監察工作。
(二)具有較高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熟悉黨紀政紀條規。
(三)具有較高的群眾威信,忠于職守,以身作則,敢于擔當,不徇私情,清正廉潔。
(四)設立紀檢監察室的單位,由監察室人員擔任,未設立紀檢監察室的單位,由辦公室負責人或其他能勝任工作的中層干部擔任。
二、調配職數和程序
(一)《關于重新調整縣紀檢監察機關內設機構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中確定的13個重點部門,原則上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設立紀檢監察室。
(二)設紀檢監察室的單位,配備紀檢監察員1-3名,未設紀檢監察室的單位,配備紀檢監察員1名。
(三)設立紀檢監察室的單位配備、調整紀檢監察員,由所在單位根據任職條件,擬定人員上報縣紀委干部室,由干部室進行考察,符合條件的,提交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后發文確認。
(四)未設立紀檢監察室的單位配備、調整紀檢監察員,由所在單位根據任職條件,擬定人員上報縣紀委干部室,由干部室會同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進行考察,符合條件的,提交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后發文確認。
三、其他事項
(一)慶紀辦〔2011〕2號文件確認的紀工委委員和紀檢監察員任職時間到2012年12月31日為止。從2013年1月1日起,紀檢監察員須全部重新考察,并經縣紀委發文確認后,以實際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起止時間享受紀檢監察辦案補貼,所在單位要嚴格按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班子成員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積極創造條件支持紀檢監察員開展工作;紀檢監察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擔任紀檢監察員情形的,及時調整出紀檢監察隊伍。
(三)各派駐單位原則上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將《縣派駐單位紀檢監察員推薦表》上報縣紀委干部室,干部室將適時組織人員進行集中考察。
(四)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縣紀委干部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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