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案
時間:2022-01-23 0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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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加強我區環境噪聲污染的綜合防治,切實解決噪聲污染擾民問題,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與目標
(一)實施范圍:全區范圍。
(二)工作目標:
1、總體目標。全區工業、交通、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環境質量繼續保持良好狀態,污染排放實現全面達標,環境污染防治能力進一步加強,居民噪聲污染投訴、信訪和糾紛明顯下降,聲環境功能區隨著城鎮建成區的擴大實現同步覆蓋,不斷完善聲環境質量體系,農村地區聲環境進一步改善。
2、質量目標。城區環境噪聲晝間≤60dB(A),夜間≤50dB(A);城區交通干線噪聲晝間≤70dB(A),夜間≤55dB(A)。
二、工作職責
為確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扎實有序推進,由區環保局牽頭,區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文物旅游局、工商分局等部門相互協作,統籌開展城市噪聲綜合防治工作。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區環保局:對全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提供噪聲治理與監測技術服務,對防治工作進行督查、管理,調查摸底匯總統計相關數據。嚴格實行工業企業、建筑工地、文化娛樂等項目的環評審批及“三同時”制度監管。對未經批準進行夜間施工等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噪聲的督促治理,并依法予以處罰;定期通報進展情況和城市聲環境質量狀況。
公安分局:牽頭負責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區環保局、住建局積極配合。對違反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規定、產生噪聲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行為予以治理;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城區噪聲敏感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大音量音響器材從事娛樂商業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查處;限定居民住宅裝修作業時間,負責家庭娛樂、裝修噪聲擾民行為的查處;查處居住小區及附近街道、公園和廣場等公共場所露天體育娛樂噪聲擾民現象;限制宣傳車音量及行駛路線;在噪聲敏感區設立禁鳴標志,對機動車違反喇叭使用管理規定的予以處罰;禁止低速貨運汽車、拖拉機在整治區內行駛。
區住建局:負責執行建筑施工申報審批制度,在城區施工建設中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城市建設布局的中心城區內不再新建、擴建有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企業;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噪聲防護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在主要交通干線的環境敏感路段,規劃設置聲屏障,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區交通局:會同區住建局在城市道路和對外公路建設中推廣使用低噪聲路面;會同公安分局做好公交車、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交通噪聲防治監管工作,督促公交車、出租車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良好技術性能,消聲器和喇叭符合國家規定。
區文物旅游局:負責對現有文化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責令邊界噪聲不達標的、超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時限的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整改;不得對邊界噪聲超標的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核發經營許可證。
工商分局:根據規定對違法排放噪聲污染單位下達的取締、關閉決定,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在工商執照的辦理和年檢中,要取得環保部門對其噪聲達標情況的評估。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城管、交警等部門: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轄區負責制,組織城建監察等單位,查處占道經營攤點、流動廣告宣傳車噪聲超標;組織查處餐飲、文化、娛樂等單位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行為;嚴格執行建筑工地建材及渣土準運證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運輸時段及線路,避免噪聲擾民。
三、主要措施
(一)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1、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禁止在城區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城區外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尼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2、加強現有污染源治理和監管。現有工業污染源必須嚴格執行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嚴格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對超標企業應依法實施治理、限產、搬遷、關停等措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防治措施。
(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落實降低噪聲污染措施。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時必須采取降噪措施。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施工應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可能產生強噪聲的施工作業安排在白天,盡量避免噪聲擾民。在居民區、行政辦公區、文教衛生醫療區等特殊區域施工作業時,夜間(22:00~06:00)和午間(12:00~14:30)禁止使用各種打樁機、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振搗棒、電鋸、吊車、升降機等機械作業。因澆筑、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夜間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提前3日報環保部門審批,取得夜間施工許可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同時將夜間施工許可情況向周圍群眾進行公示。
2、將建筑噪聲控制納入環評和排污申報內容。建筑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意見采取措施控制噪聲污染。建筑工程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天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報送噪聲污染防治方案。
3、加強中、高考期間噪聲污染的管理。高考、中考前15日內及考試期間,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考試期間,24小時內禁止在考場周邊500米范圍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三)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擴大城區機動車禁鳴區域,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鳴笛噪聲,加強交通管理,綜合降低道路交通噪聲污染。道路干線噪聲控制標準執行交通噪聲“4a”類控制標準,即晝間≤70dB(A),夜間≤55dB(A)。
(四)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1、加強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防治。禁止在居民小區、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等建筑物內和居民住宅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開辦迪吧、卡廳等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新建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并依規向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所在地市民進行公示,對新建大型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實施聽證制度。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或環境影響評價意見,環保、文化、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現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實施綜合整治,重點整治擾民投訴突出的KTV廳、等娛樂場所。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的文化娛樂場所,文化、工商等部門要依法予以取締。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并從事經營活動的文化娛樂場所,實行分類管理。噪聲(振動)達到規定標準的,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噪聲(振動)達到規定標準,但位于噪聲敏感區域且排放的噪聲(振動)又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同時限制夜間作業時間;
對排放的噪聲(振動)超過規定標準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同時限制作業時間;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穩定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按規定依法責令其停業、搬遷、轉產或關閉。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文化部門依法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加強商業經營和小型加工企業等噪聲污染監管。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它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禁止在居民、行政辦公、文教衛生醫療區等特殊區域使用廣播喇叭從事商業活動;禁止午間(12:00~14:30)和夜間(22:00~07:00)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家具加工等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區內使用影響生活環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廣播喇叭和其他高音響器材。
3、加強社區復合型噪聲污染監管、指導。逐步開展日常生活中居民社區產生的機動車違章鳴笛、家庭卡拉OK音樂擾民噪聲、茶樓和棋牌室及健身活動夜間擾民噪聲、餐飲業夜間擾民噪聲、夜間貨物配送裝卸及搬運擾民噪聲、家養寵物夜間擾民噪聲等社區復合型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重點從嚴控制社區內因日常生活、娛樂健身、商業經營、舉行婚慶及喪葬悼念等活動產生的噪聲擾民行為。擴大煙花爆竹禁放范圍。對居民使用家用電器、樂器進行娛樂等活動,以及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進行健身、娛樂活動或其他活動,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相應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4、執行社會生活噪聲控制標準。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邊界噪聲排放,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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