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汛抗旱防風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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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完善防汛防旱防風(以下簡稱三防)減災體系,促進三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提高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風災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廣東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05〕11號)、《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函》(國辦函〔2005〕35號)、《印發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粵府〔2006〕16號)等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東省范圍內突發性水旱風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風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熱帶風暴、臺風暴潮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三防工作的首要任務,防汛與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三防工作現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水旱風災害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1.4.2以防為主,防抗結合。把防洪安全、城鄉供水安全和糧食生產安全作為三防工作的主要目標,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備不懈、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長效機制,將三防應急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提高對三防工作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1.4.3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三防應急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對處置本行政區域內水旱風災害實施統一指揮和協調,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為三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三防工作負總責。
1.4.4廣泛動員,協同應對。按照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齊全、反應靈敏、協同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體制。
1.4.5科學統籌,合理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學規劃和利用水資源;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最大限度地滿足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需求,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三防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設立三防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三防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三防指揮部門,負責本單位的三防工作。
2.1省三防總指揮部
省防總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三防工作的副省長任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委宣傳部和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以及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等單位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省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信息產業廳、農業廳、衛生廳、環保局、海洋漁業局、氣象局、通信管理局、水文局、海事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粵電集團,廣東電網公司,省物資集團,廣州鐵路集團,中國石油華南銷售分公司、中石化廣東分公司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
省防總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領導、組織全省的三防工作,負責擬訂全省三防政策及相關制度;制訂大江大河洪水防御方案、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指導、推動、督促全省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訂和實施防御水旱風災害預案;督促指導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清除阻礙行洪的障礙物;負責三防搶險救災經費、物資的籌措計劃、儲備、調配和管理;檢查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使用和補償工作;組織、指導防汛抗旱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省三防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
省防總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三防辦),掛靠省水利廳,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省防總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省防總的相關會議,督促落實省防總有關決定事項;指導全省三防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指導各地三防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承擔省防總的日常工作。
2.2各級人民政府三防指揮部
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三防指揮部,在上級三防指揮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三防工作。三防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駐地解放軍、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以及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其辦事機構掛靠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3.1.1.1省氣象局及屬下的各級氣象局和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時氣象信息的監測和報告。
省氣象局負責全省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并將結果及時報送省防總及相關部門。
各地氣象部門負責本地區實時氣象信息的監測和報告。實測24小時降雨達到150毫米時,每12小時所在區域未來24小時或12小時降雨預報;實測24小時降雨達到200毫米時,每6小時所在區域未來12小時的降雨預報;實測24小時降雨達到250毫米以上時,每3小時所在區域未來6小時的降雨預報。預測結果應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三防指揮部門報告。
3.1.1.2省水文局及屬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站負責江河流域的實時水情雨情信息的監測和報告。實測降雨量1小時超過30毫米、3小時超過50毫米和24小時超過100毫米時,須立即將資料報送同級三防指揮部門。
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報送:
(1)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
預測的洪水標準水情的報告和預報時限
小于5年一遇每12小時或24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每24小時一次洪水預報
5年~10年一遇每1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每24小時一次洪水預報
10年~20年一遇每8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每24小時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20年~50年一遇每4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50年一遇以上每兩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2)西江(廣東境內)、北江、東江、韓江支流及其他中小河流(流域面積大于2000平方公里):
預測的洪水標準水情的報告和預報時限
小于5年一遇每1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和洪水預報
5年~10年一遇每12小時或6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每12小時一次洪水預報
10年~20年一遇每6小時或3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每12小時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預測的洪水標準水情的報告和預報時限
20年~50年一遇每3小時或兩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每12小時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50年一遇以上每3小時或1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每12小時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3)流域面積小于20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
預測的洪水標準水情的報告和預報時限
小于5年一遇每1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
5年~10年一遇每12小時或6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每6小時或3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
10年~20年一遇每3小時或兩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
20年~50年一遇每4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50年一遇以上每3小時或1小時(流域較小或情況變化較快時)報告一次水情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信息(1)主要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防護面積達萬畝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三防指揮部門。發生洪水地區的市三防指揮部應在每天20時前向省防總報告工程防守和出險情況;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出現重大險情的,應在險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省防總。
(2)防護面積達萬畝以上堤防或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重大險情,堤防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區域相關管理部門,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除險情況、搶護方案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等。
3.1.2.2水庫工程信息
(1)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的監測,按照有管轄權的三防指揮部門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進行調度,并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工程運行狀況。大、中型水庫、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1小時內報告省防總。
(2)水庫出現較大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水庫防洪預案及時向下游預警信息,迅速處置險情,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險情情況、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等。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潰壩時,應及時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后續工作的開展以及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洪澇災情信息
3.1.3.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3.1.3.2洪澇災害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三防指揮部報告洪澇受災情況;各級三防指揮部門要盡快按照有關規定和《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要求,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對于重大災情,各地級以上市三防指揮部應在災害發生后兩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告省防總,并續報災情核實、處置等情況,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1.4旱情信息
3.1.4.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群眾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3.1.4.2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應及時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受旱情況。
3.2預警報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3.2.1.1組織準備。構建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監測網絡,落實防汛責任人、搶險隊伍和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2.1.2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3.2.1.3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河道、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臺風暴潮防御預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抗旱預案以及防御熱帶氣旋預案等;研究制訂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對江河堤防的險工險段,還要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3.2.1.4物資準備。按照不低于國家防汛物資儲備的標準,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及搶險物資和設備。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機動搶險物資和設備,以備急需。
3.2.1.5通信準備。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網絡,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3.2.1.6防汛抗旱檢查。各地應在汛前、汛后或預報旱情時,開展以組織、工程、預案、物資、通信為主要內容的防汛抗旱檢查,及時發現薄弱環節,限時整改。
3.2.1.7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工程監管,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涂、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按規定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排澇、防旱的項目,依法查處。
3.2.2江河洪水預警
3.2.2.1各級水文部門負責洪水的預報監測工作。當監測發現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應及時向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水位、流量實測情況和未來洪水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3.2.2.2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
3.2.2.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搶險救災提供科學依據。
3.2.3干旱災害預警
3.2.3.1各級氣象、水文、農業部門負責干旱災害的預報監測工作。依據江河來水量、水庫的可用水量、連續無透雨日數、受旱面積等主要指標,并考慮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對濕度等參考指標,經綜合分析論證后判定。
3.2.3.2省水文局負責于每月的3日、13日、23日向省防總上報《工程蓄水情況統計表》、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質狀況;每月5日前報送主要站點的地下水水位、主要斷面的水質狀況,并以旬月簡報形式分析干旱形勢;遇特殊情況應根據上級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3.2.3.3省氣象局負責全省降雨情況預測、監測工作。每日上午向省三防辦報告過去24小時全省各主要雨量站降雨量和未來24小時降雨預測情況,每周向省三防辦報告未來10日的降雨量預測。
3.2.3.4各縣級以上市區、城鎮因供水水庫蓄水量減少、江河來水量減少、咸潮、污染以及因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等因素可能出現城市干旱時,供水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揮部門報告。
3.2.3.5對出現的旱情,省防總應及時召集水利、氣象、水文、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分析研究旱情的發展趨勢,確定干旱的等級,研究防旱抗旱措施。
3.2.4熱帶氣旋預警
3.2.4.1氣象部門負責熱帶氣旋的監測和預報工作。各級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熱帶氣旋的生成、發展、登陸和消失全過程,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及時以天氣報告或重大氣象信息快報等形式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三防指揮部報告熱帶氣旋的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并根據情況向社會熱帶氣旋預警信號以及熱帶氣旋消息、熱帶氣旋警報、熱帶氣旋緊急警報和熱帶氣旋解除警報。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臺風暴潮的監測預報和海浪預報工作;水文部門負責江河水情及風暴潮監測和預報工作。相關情況應及時向三防指揮部門報告。
3.2.4.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熱帶氣旋影響的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熱帶氣旋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3.2.4.3可能遭受熱帶氣旋襲擊或受熱帶氣旋影響地區的,三防指揮部門應加強值班,密切跟蹤熱帶氣旋動向,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御工作,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3.2.4.4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設施的檢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組織船只回港避風,提前做好沿海養殖人員、海上作業人員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發生山體滑坡和泥石流地區人員的撤離工作。
3.2.5漬澇災害預警當氣象部門預測未來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并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應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人員和財產。
3.2.6山洪災害預警
3.2.6.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區,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及時預警預報。
3.2.6.2對可能出現山洪災害的地區,當地三防指揮部應組織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2.6.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遇災害性天氣時應落實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應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相關人員轉移,并報本地三防指揮部門組織抗災救災。
3.2.7蓄滯洪區預警
3.2.7.1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蓄滯洪區人員安全轉移預案,報有審批權的三防指揮部門審批。
3.2.7.2蓄滯洪區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三防指揮部門。
3.2.7.3因防汛工作需啟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揮部門應迅速啟動預警系統,廣泛進行宣傳,并按照安全轉移方案實施人員轉移。
3.2.8報警、接警、處警工作省氣象局及其屬下的氣象局和氣象觀測臺站,省水文局及其屬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監測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廣東省洪水、干旱、熱帶氣旋災害的報警部門,負責對水旱風災害的監測和報警。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三防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各級防汛抗旱防風報警的接警。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三防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洪水、干旱、熱帶氣旋災害預警后,應根據預警級別立即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三防指揮部門報告,并通知本級三防指揮部門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應根據預警級別,做好人員、物資等方面的相應準備措施。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3.3.1.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市洪水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等各類風險圖。
3.3.1.2三防指揮部門應以各類風險圖作為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的技術依據。
3.3.2防御方案
3.3.2.1防御洪水方案
(1)省防總組織編制和修訂東江、北江、韓江防御洪水方案,西江(廣東境內)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利廳按照珠江流域防洪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和修訂。各市應組織編制和修訂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2)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應根據實際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各類防御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有權限的人民政府或三防指揮部門審批。
3.3.2.2抗旱方案各地級以上市、縣三防指揮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的防旱抗旱預案。城市供水部門要制訂突發情況下確保供水的應急預案。
3.3.2.3防御熱帶氣旋方案對有防御熱帶氣旋任務的城市以及可能遭受熱帶氣旋影響的重要堤圍和大、中型水庫等水利工程,有關部門應制訂防御熱帶氣旋預案,經有權限的人民政府或三防指揮部門批準后實施。
3.4預警級別及
3.4.1洪水預警級別劃分及洪水災害預警級別按洪水發展趨勢、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劃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等4個級別,均由省防總統一。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適合當地情況的預警級別。
3.4.1.1Ⅰ級預警當預測、預報可能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預警:
(1)北江、西江、東江、韓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發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時發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新豐江、西枝江、武江、湞江、梅江、漠陽江、鑒江、榕江、九洲江、練江等多個流域發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北江大堤、省十大堤圍、順德第一聯圍等堤圍發生重大險情極可能潰堤;
(4)大型水庫及國家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極可能垮壩。
3.4.1.2Ⅱ級預警當預測、預報可能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預警:
(1)北江、西江、東江、韓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發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西、北江同時發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新豐江、西枝江、武江、湞江、梅江、漠陽江、鑒江、榕江、九洲江、練江等多個流域發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
(3)保護縣城以上城市或333333公頃(5萬畝)耕地以上堤圍發生重大險情極可能潰堤;
(4)中型水庫及重點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極可能垮壩。
3.4.1.3Ⅲ級預警當預測、預報可能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預警:
(1)北江、西江、東江、韓江、漠陽江、鑒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發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新豐江、西枝江、羅定江、賀江、武江、湞江、連江、綏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練江等多個流域發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3)保護中心城鎮或666667公頃(1萬畝)以上耕地的堤圍發生重大險情極有可能潰堤;
(4)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極有可能潰壩。
3.4.1.4Ⅳ級預警當預測、預報可能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預警:
(1)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漠陽江、鑒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流域發生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2)新豐江、西枝江、羅定江、賀江、武江、湞江、連江、綏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練江等流域發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
(3)防護范圍達33333公頃(5000畝)以上耕地堤圍發生重大險情極有可能引起潰堤;
(4)小(二)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極有可能垮壩。
3.4.2干旱預警級別劃分及干旱災害等級劃分依據江河月平均來水量、水庫的可用水量、連續無透雨日數、受旱面積等4個主要指標,并參考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對濕度等參考指標的影響,經綜合分析論證后具體判定。干旱災害分為四個等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省防總根據會商結果,報經省防總領導同意,必要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干旱預警。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適合當地情況的預警級別。
3.4.2.1Ⅰ級預警主要指標:全省較大面積連續90日以上無透雨;江河月平均來水量的頻率大于97%;水庫的可用水量占總興利庫容的百分比小于20%;受旱面積占全省耕地面積40%以上。
參考指標: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9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0%;土壤相對濕度小于30%。
3.4.2.2Ⅱ級預警主要指標:全省較大面積連續70日以上無透雨;江河月平均來水量的頻率大于95%;水庫的可用水量占總興利庫容的百分比小于25%;受旱面積占全省耕地面積30%至40%.參考指標: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50%;土壤相對濕度小于40%。
3.4.2.3Ⅲ級預警主要指標:全省較大面積連續50日以上無透雨;江河月平均來水量的頻率大于90%;水庫的可用水量占總興利庫容的百分比小于32%;受旱面積占全省耕地面積的比大于20%.參考指標:3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5%;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6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30%;土壤相對濕度小于50%.
3.4.2.4Ⅳ級預警主要指標:全省較大面積連續30日以上無透雨;江河月平均來水量的頻率大于75%;水庫的可用水量占總興利庫容的百分比小于40%;受旱面積占全省耕地面積的比大于15%.參考指標:3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4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20%;土壤相對濕度小于60%。
3.4.2.5在作物關鍵生長期連續無透雨日相應干旱等級指標上調一級。出現連續三個中度干旱年時第三年干旱等級劃分為特大干旱;出現連續兩個重度干旱年時第二年干旱等級劃分為特大干旱。
3.4.3熱帶氣旋預警級別劃分及
3.4.3.1熱帶氣旋預警級別劃分根據熱帶氣旋的緊急程度、嚴重程度和發展趨勢,預警分四個級別: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其中,Ⅰ級、Ⅱ級、Ⅲ級統稱為警報,Ⅳ級稱為消息。
Ⅰ級預警:熱帶氣旋特急警報階段,指未來24小時內,強臺風(臺風中心附近最大風力達14級以上)將登陸或嚴重影響廣東省海面或陸地。
Ⅱ級預警:熱帶氣旋緊急警報階段,指未來24小時內,強熱帶風暴或臺風將登陸或嚴重影響廣東省海面或陸地。
Ⅲ級預警:熱帶氣旋警報階段,指未來48小時內強熱帶風暴或臺風將襲擊或嚴重影響預報責任區時警報;(強)熱帶風暴或臺風正在嚴重影響責任區(注:嚴重影響的定義是指責任區有大于或等于8級風或者大于或等于大暴雨級別的降雨),以及熱帶低壓離廣東省較近,風力接近或達到8級(國家氣象中心還未編號為熱帶風暴),并預計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時也要警報。
Ⅳ級預警:熱帶氣旋消息階段,指熱帶氣旋已經形成,正不斷發展,有進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熱帶氣旋已移入南海海面,在未來72小時內,有可能在廣東省沿海登陸。具體如下:
(1)未來48小時內將有熱帶氣旋造成南海14°N以北海域出現大于或等于6級大風,或南海14°N以北海域已有熱帶低壓活動;
(2)已熱帶氣旋警報,但熱帶氣旋移向、移速改變,影響程度減輕,未來48小時內預報責任區內風力小于8級(但大于或等于6級);
(3)熱帶氣旋已登陸或遠離廣東,但責任區內仍受熱帶氣旋影響,有6級至7級風或有暴雨。
3.4.3.2熱帶氣旋預警信號及熱帶氣旋預警信號分5級,分別以白色、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熱帶氣旋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部門后,各新聞媒體應及時向公眾公布,并解釋相關信號的含義。
4先期處置
洪水、干旱、熱帶氣旋災害或險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揮部,應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揮部。
4.1江河洪水
4.1.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三防指揮部門應按照防洪預案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動用部隊、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工作。
4.1.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三防指揮部門以及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工作方案,實施防洪工程調度、水庫攔洪錯峰調節以及泄洪、搶排、清障、臨時搶護加高堤防以及啟動分洪河道和蓄滯洪區等防洪措施。
4.1.3當江河水情達到洪水調度方案規定的條件時,按照啟用程序和管理權限由相應的三防指揮部門批準下達命令實施分洪。在實施蓄滯洪區調度運用時,根據洪水預報和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由三防指揮部門決定做好蓄滯洪區內人員轉移、安置以及分洪設施的啟用和無閘分洪口門爆破準備。
4.2漬澇災害
當出現輕度的漬澇災害時,當地三防指揮部門要及時實施水利工程調度和排澇工作,必要時可報請上一級三防指揮部門統籌協調。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系,避免因排澇加大防洪的壓力。
4.3山洪災害
4.3.1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可能致險的數量或觀測山體有滑動趨勢時,當地三防指揮部以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發出警報,視情作出緊急轉移受威脅地區群眾的決定;轉移決定作出后,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按照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4.3.2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次生、衍生災害以及人為意外事故的發生。
4.4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組織受影響人員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量減少災害損失。出現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小(一)型以上水庫垮壩的地方三防指揮部門應立即向省防總報告。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5.1.1水旱風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揮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各項工作。
5.1.2省政府和省防總負責全省性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有調度權限的單位負責,必要時由上一級三防指揮部門直接調度。省防總各成員單位按照省防總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5.1.3對廣東省內跨區域發生的水旱風災害可能影響臨近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三防指揮部門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門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三防指揮部門或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5.1.4水旱風災害發生后,由當地三防指揮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情況。發生人員傷亡、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時,不受報送分級標準限制,可特事特辦。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1.5對因水旱風災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三防指揮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處置和救護,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
5.1.6進入汛期和旱期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應應急程序。
5.2應急響應啟動
5.2.1按洪澇、旱災、風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省防總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的相關處置工作。
5.2.2洪水、干旱、熱帶氣旋Ⅰ級預警啟動后,經省防總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緊急動員令,宣布進入緊急防洪、防風或緊急抗旱期。
5.2.3洪水、干旱、熱帶氣旋Ⅱ級預警啟動后,省防總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視情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5.2.4洪水、干旱、熱帶氣旋Ⅲ級預警啟動后,省防總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視情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5.2.5洪水、干旱、熱帶氣旋Ⅳ級預警啟動后,省防總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視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5.3指揮和協調
5.3.1防洪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
5.3.1.1防洪Ⅰ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由省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必要時由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主持,省防總各成員和有關專家參加,分析汛情發展趨勢,明確防洪工作重點,視情啟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全面部署防汛應急工作。同時,省防總應做好下列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地區、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制訂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中央單位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關系和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
(4)督促指導各地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的工作;
(5)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必要時通過省委、省人民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省防總設立綜合協調組、宣傳報道組、水文氣象組、技術指導組、防洪調度組、資金保障組、物資保障組、通信保障組、衛生保障組、災情統計組、資料綜合組、防汛值勤組等12個臨時應急工作小組。各應急工作小組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指揮協調應急工作。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組成情況和有關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9.1。
事發地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成立以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防總或省工作組的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3.1.2防洪Ⅱ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省防總有關成員和專家參加,視情啟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防御重大洪水方案,對防汛應急工作進行部署。同時,省防總應做好下列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地區、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制訂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
(4)督促指導有關地區部署做好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省防總視情設立宣傳報道組、水文氣象組、技術指導組、防洪調度組、資金保障組、物資保障組、通信保障組、衛生保障組、災情統計組、資料綜合組、防汛值勤組等11個臨時應急工作小組。各應急工作小組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指揮協調應急工作。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組成情況和有關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91.事發地地級以上市成立由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防總或省工作組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5.3.1.3防洪Ⅲ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有關領導主持會商,省防總有關成員、專家參加,加強工作指導和汛情研判工作。同時,省防總應做好下列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專家、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督促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制訂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
(4)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維護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及時向省應急辦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省防總設立宣傳報道組、水文氣象組、技術指導組、防洪調度組等4個臨時應急工作小組。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在省防總的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指揮協調應急工作。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組成情況和有關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9.2。
事發地地級以上市成立由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防總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5.3.1.4防洪Ⅳ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三防辦負責同志在崗帶班,組織水利、氣象、水文等部門技術人員會商汛情,提出應對措施。同時,加強對各地三防指揮部門的工作指導,掌握相關信息,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國家防總和省應急辦。省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見附件9.3。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防洪指揮工作;按照預案落實相應防洪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防總。
災情發生地各級三防指揮部門要加強值班,加強汛情監視,落實各項防洪措施;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洪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門。
5.3.2抗旱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
5.3.2.1抗旱Ⅰ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組織會商制訂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重點,研究部署工作措施,調整用水、取水計劃,同時做好下列工作:
(1)實施廣東省跨地域調水,開展大型水利工程水資源的聯合調度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及時向國家防總,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開展跨流域調水;
(2)派遣專家和工作組到旱區指導、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抗旱救災、復產工作;
(3)按規定程序向中央或國家有關部門申請抗旱資金,幫助災區籌措抗旱經費;
(4)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確保災區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5)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受旱地區的地級以上市成立由當地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抗旱工作組,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緊急組織人力、財力、物力實施抗旱,全面開展節水、調水、救災、增雨等抗旱工作。
城鄉供水管理部門要及時調整用水計劃,嚴格控制非生活用水,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建立用水需求報告制度,每日向當地三防指揮部門報告用水情況;大型水庫要嚴格執行省防總的水源調度指令,中型水庫的水源由各地級以上市三防指揮部門調度,緊急時可動用水庫死庫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旱情,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災區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積極幫助旱區做好抗旱救災工作,維持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全力投入防旱抗旱工作。
5.3.2.2抗旱Ⅱ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制訂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確防旱抗旱工作重點,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調整用水、取水計劃。同時,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廣東省跨地域調水的準備,視情開展人工增雨活動;
(2)派遣工作組到旱區指導、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抗旱、救災工作。
(3)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受旱地區黨委、政府要加強三防指揮部的組織力量,組織人力、財力、物力,派遣工作組到旱區指導抗旱,積極開展節水、調水、救災、增雨等抗旱工作。
城鄉供水管理部門要及時調整用水計劃,控制非生活用水,確保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安全,保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企業用水需求,每7日向當地三防指揮部門報告用水需求和計劃。
大型水庫的水源調度要嚴格執行省防總的調度指令,中型水庫的水源由各地級以上市三防指揮部門調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旱情、農時,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災區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積極幫助旱區做好抗旱救災工作;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積極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5.3.2.3抗旱Ⅲ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組織相關部門制訂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確防旱抗旱工作重點,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調整用水、取水方案;做好廣東省跨地域調水及人工增雨的準備工作;適時派遣工作組到旱區指導抗旱,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抗旱、救災工作。
受旱地市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制訂防旱抗旱工作計劃,明確防旱抗旱工作重點,研究防旱抗旱措施,做好用水計劃,積極開展節水宣傳;派遣工作組到旱區指導抗旱,及時向上級報告防旱抗旱工作情況。
城鄉供水管理部門要做好供水計劃,適度控制高耗水行業的用水,保證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和重點企業用水需求,按當地三防指揮部門的要求報告用水需求和計劃。
大中型水庫要做好防旱抗旱的用水計劃,控制發電用水。
各級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主動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5.3.2.4抗旱Ⅳ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抗旱指揮工作,制訂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重點,研究抗旱措施,調整用水、取水方案,積極開展節水宣傳,派遣工作組到旱區指導抗旱。
省三防辦應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及時報告省應急辦。
各級三防指揮部門要加強值班,加強旱情監視,落實各項防旱抗旱措施,并將情況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門。
5.3.3防風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
5.3.3.1防風Ⅰ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總指揮主持召開防御強臺風緊急會議,必要時由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主持,省防總各成員和有關專家參加,對防風應急工作進行部署,指揮、協調各地開展防臺風和搶險救災工作。同時,省防總應做好下列工作:
(1)報請省人民政府立即發出緊急通知,對各地、各有關部門提出防御強臺風的工作要求;適時派出工作組,檢查、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各項防臺風工作;
(2)制訂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對因臺風導致洪澇災害的,根據洪澇災害的實際情況,視情同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防洪應急響應。
(4)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省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指揮協調工作。各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9.4。
受臺風正面襲擊或嚴重影響地區的地級以上市成立由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防風應急指揮部,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投入防臺風和搶險救災工作,確保責任和各項防風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要服從省防總的統一調度指揮,按本部門預案做好防風工作,尤其要按照應急預案臺賬的要求,盡快轉移危險地帶人員;駐粵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隨時準備投入防風搶險救災工作。
5.3.3.2防風Ⅱ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總指揮主持召開防風緊急會商會議,省防總成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作出防風應急工作部署,指揮、協調各地開展防臺風和搶險救災工作。同時,省防總應做好下列工作:
(1)適時派出工作組到防風第一線,檢查、督促各地落實各項防臺風工作;
(2)對因臺風導致洪澇災害的,根據洪澇災害的實際情況,視情同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防洪應急響應。
(3)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省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指揮協調工作。各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9.4。可能受臺風正面襲擊或嚴重影響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防風應急指揮部,動員和組織廣大干部群眾投入防臺風工作,確保責任人和各項防風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制訂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值班,服從省防總的統一調度指揮,按本部門預案做好防風工作,尤其要按照應急預案臺賬的要求,切實做好危險地帶人員的轉移工作。駐粵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隨時準備投入防風搶險救災工作。
5.3.3.3防風Ⅲ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防總副總指揮主持召開防風緊急會商,部署防風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防風負責人上崗帶班。省三防辦及時傳達、貫徹、落實省領導關于防風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視風情、雨情、水情、潮情,掌握水利工程防臺風情況,下發防臺風通知,檢查防臺風措施落實情況。
省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指揮協調工作。各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9.5。
可能受臺風正面襲擊或影響的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防臺風工作作為重要任務,動員和組織廣大干部群眾投入防臺風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和防風措施,特別要做好危險地帶人員的轉移工作;各級三防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值班,按本部門預案做好防風工作,服從省防總的統一調度指揮,隨時準備執行各項防風任務。
5.3.3.4防風Ⅳ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省三防辦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掌握相關信息,適時組織省水利、氣象、水文等部門技術人員進行會商研判,作出相應工作安排,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防總主要領導和省應急辦。
省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省防總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指揮協調工作。各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9.6。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防風指揮和組織協調工作,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風措施。
各級三防指揮部門要加強值班,加強汛情、風情監測;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風工作,并將情況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門。
5.4信息報送和處理
5.4.1汛情、工情、旱情、風情、險情、災情等信息實行歸口處理,分級上報,同級共享。
5.4.2防汛抗旱防風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及時補報詳情。
5.4.3屬一般性質的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辦公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協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三防指揮部門上報。
5.4.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的水旱風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核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5.4.5全省性三防信息由省三防辦統一審核,按規定適時向社會公布。各地級以上市三防指揮部門負責審核和本地區范圍的三防信息。
5.4.6省三防辦收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省應急辦和國家防總,并及時續報。
5.4.7突發水旱風事件涉及或影響到廣東省行政區域外其他地區,需向相關省(市、區)通報的,應盡快報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通報,必要時報請國務院通報協調。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5.5應急結束
5.5.1防汛應急響應結束洪澇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或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
5.5.2防旱應急響應結束旱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或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綜合分析旱情形勢,形成相應預警應急方案的解除結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
5.5.3防風應急響應結束防風應急響應級別改變后,原應急響應自動轉入新啟動的應急響應。
根據氣象部門熱帶氣旋解除消息,啟動應急響應的部門宣告防風應急響應結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技術保障
6.1.1三防指揮信息系統按照“統一、高效、共享”的原則,建設完善覆蓋省、市、縣三級的三防指揮信息系統;建設覆蓋全省的水、雨情自動采集系統;建立大江大河洪水調度系統,優化防洪調度方案;建立省與地方三防指揮系統異地會商系統。加強水文、氣象預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提高預報精確度,延長有效預見期,為防御水旱風災害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來源,輔助指揮決策支持。
6.1.2通信保障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暢通的責任。當發生水旱風災害時,通信管理部門應啟動通信保障預案,組織有關通信運營部門提供抗洪搶險救災通信保障,必要時調度或架設應急通信設備,確保通信暢通。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電視新聞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水旱風信息,有效爭取時間,安全轉移人員。
6.1.3公共通信網絡公共通信網絡包括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互聯網、手機短信服務和無線電通信等,是水旱風災害預測預警服務的輔助系統。
以公用通信網為主,利用廣東省電子政務網,補充、完善現有三防通信專網,建立三防指揮系統通信分系統,實現省、市各有關單位的計算機網絡互連,公網和專網互為備用,確保通信暢通。
6.1.4聯絡保障由省三防辦負責建立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及成員單位、搶險救災參與單位、工程管理責任人以及相關單位專家信息庫,明確單位值班電話、傳真以及相關人員聯系電話及通信方式,印發至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并報省應急辦備案。省三防辦負責信息庫的建立及核實、更新。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2.1.1對重要水利工程的險工險段,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出現險情后,應立即組織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按預案要求開展各項搶險工作。
6.2.1.2各級三防指揮部門、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為常規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單位,應確保各類防汛物資合理配置;同時,應制訂管轄范圍防洪搶險裝備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落實責任,及時補充、更換,確保防洪搶險裝備的數量、質量。
6.2.2應急隊伍保障
6.2.2.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抗旱工作的義務。
6.2.2.2防汛搶險隊伍。各級重點防洪地區組建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各類專業應急隊伍是本系統歸口災種的主要應急處置隊伍,當發生歸口處置的自然災害時,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相應搶險救災工作;公安、消防、衛生、市政、電力專業搶險隊伍是本地區自然災害的基本專業搶險隊伍,當出現自然災害時要快速趕赴災害現場。
駐粵解放軍、武警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鎮(街道)要組織以民兵為骨干的群眾性搶險隊伍,作為搶險救災的主要先期處置隊伍和救援補充力量。
省防總要加強防洪搶險機動隊建設,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確保緊急搶險需要。
6.2.2.3調配防洪機動搶險隊伍程序:本級三防指揮部門管理的防洪機動搶險隊,由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負責調動;上級三防指揮部門管理的防洪機動搶險隊,由本級三防指揮部門向上級三防指揮部門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三防指揮部門批準;同級其他區域三防指揮部門管理的防洪機動搶險隊,由本級三防指揮部門向上級三防指揮部門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三防指揮部門協商調動。省三防指揮部門有權對各級三防指揮部門管理的搶險隊伍實施調動。
6.2.2.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交通運輸保障
6.2.3.1交通運輸保障主要由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指揮。遇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洪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省防總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協調,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6.2.3.2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和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人員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對防洪搶險人員、防洪救災物資運輸給予優先通行以及對搶險救災車輛、船舶及時進行調配。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航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暢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監管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各級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適時實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水旱風災害工作順利進行。
6.2.4醫療防疫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主要由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指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所需藥品、設備和資金,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院前急救、轉運、院內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各級地方醫療急救網絡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級醫療機構負責后續治療;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醫療衛生救護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建省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救援,并指導和協助當地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全省各級地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制訂發生水旱風災害的衛生應急預案,掌握和及時評估醫療救治資源、救治能力、衛生防疫機構能力與分布等信息,統一調配各類資源,檢查各單位的衛生應急準備保障措施。
6.2.5治安保障治安維護主要由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制訂防御水旱風災害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方案,保障災區、搶險工地和重點水利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員的安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社會穩定。
6.2.6物資保障
6.2.6.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省經貿委和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
6.2.6.2各級三防指揮部門、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防洪重點地區,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留成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儲備救災物資的科技含量。
省防總根據國家防汛物資儲備有關規定,在全省重點地區規劃、建設省防汛搶險物資儲備中心倉庫,并按國家防汛物資儲備定額、標準進行儲備。
省級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先調用省防汛儲備物資,不足時調用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的防汛儲備物資,必要時由省防總向國家防總提請防汛搶險物資的援助。防汛物資的調劃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搶險急需,必要時也可依法向社會征用搶險救災物資。
6.2.6.3干旱重點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負責調用。
全省各大中城市,尤其是缺水城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大應急后備水源的建設力度,建立應急供水機制,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6.2.7資金保障處置水旱風自然災害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事權與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災影響較大的欠發達地區,根據實際受災情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由省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三防應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做好年度財政預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落實應急資金,并足額到位。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金分配、撥付、管理和評估工作,保證專款專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受災地區、集體、個人進行捐贈和援助。
6.2.8社會動員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三防工作的統一領導。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應根據災情的發展,組織社會力量投入抗災救災工作。在抗擊嚴重災害期間,各級三防指揮部門的組成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抗災救災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6.2.9供電保障廣東電網公司負責提供防御水旱風災害需要的電力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群眾。
遇緊急情況時,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災民。學校、劇院、禮堂、會議廳等公共場所可作為臨時避險場所,由民政、建設等部門負責落實;港口、海洋漁業、海事等有關部門負責緊急避風港的規劃和建設。
6.3宣傳、培訓和演習
6.3.1公眾信息交流
6.3.1.1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工情、災情及防洪等信息實行分級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重大信息應按規定程序審核后。
6.3.1.2對本地區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漲趨勢,或者山區出現暴雨山洪時,應由本地區的三防指揮部門統一汛情通報。
6.3.1.3新聞單位要加強對各類災害搶險、避險及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大力開展建設節水型社會教育,培養節約用水意識。
6.3.1.4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防洪搶險、避險逃生等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課程,并在學校開設的防災課程中增加三防應急處置和自救的相關內容。
6.3.2培訓
6.3.2.1堅持和完善對各級領導、責任人、指揮人員和救災人員進行三防知識定期培訓制度,將工程搶險、防御熱帶氣旋知識和防洪防旱防風應急預案列為培訓內容。
6.3.2.2按分級負責原則,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分別組織開展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防洪搶險骨干人員的培訓。
6.3.2.3駐粵部隊加強抗洪搶險培訓,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和相關部門給予支持與協作。
6.3.3演習
6.3.3.1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防御水旱風災害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6.3.3.2專業搶險隊伍應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6.3.3.3演習內容應主要包括針對特定災情采取的各項應急響應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險、探險、搶險方法。
7善后與重建
特別重大、重大水旱風災害的善后與重建工作由災害發生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負責。較大、一般水旱風災害的善后與重建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省的相關做法進行。
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工程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工作。
7.1救災救濟
7.1.1災后救災救濟工作由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災情的救災救濟工作,應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防總或省救災指揮部具體部署。各有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7.1.2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解決災民的基本生活問題;核實匯總災情,做好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組織賑災募捐工作;及時掌握各地安置災民動態;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匯報相關救災工作情況并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置意見。
7.1.3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本級救災補助資金;會同其他部門向上一級財政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災情,爭取資金支持。
7.1.4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各級醫療隊到災區救治傷病人員,組織協調醫療器械和藥品的采購和調運,指導醫療衛生防疫工作;加強災區疫情監測,防止疫情傳播、蔓延;做好救災防病宣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規定,經有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向外公布災區疫情。
7.1.5公安部門負責組織警力投入救災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及時掌握災區社會治安動態,視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應急措施。
7.1.6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部署災后農業生產自救,指導農村調整種植結構,向災區調運種子種苗,做好恢復農業生產工作。
7.1.7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災區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和除險加固。
7.1.8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御地質災害,組織人員安全轉移,加強監控,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
7.1.9建設、電力、交通、通信等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基礎設施的搶修工作,盡快恢復災區供水、供電、交通、通信。
7.1.10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部署災后漁業生產自救,做好恢復海洋與漁業生產工作。
7.1.11各級新聞單位負責組織救災工作的報道。
7.2恢復重建
7.2.1特別重大、重大水旱風災害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省防總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程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較大、一般水旱風災害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7.2.2防汛搶險物資補充。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2.3水毀工程應急修復。對影響防洪安全、城市供水、農業灌溉和與人民群眾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工程應盡快修復。對防汛通信設施應及時修復。
7.2.4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對防洪搶險期間征用的個人和集體物資,應按當地市場價格,經當地三防指揮部門核定,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對參與搶險的人員應給予適當補助。
7.2.5蓄滯洪區補償。蓄滯洪區運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7.3社會捐贈和救助管理
鼓勵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和物資。
省民政廳負責統籌安排社會救濟資金和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發放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應隨時向社會和媒體公布捐贈救災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7.4保險
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積極參加保險;提倡和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減災科研及宣傳教育、扶助減災設備物資生產與儲備、減災基礎建設等工作。
發生水旱風災害后,對家庭或企業購買了家庭財產險或自然災害險等相關險種并符合理賠條件的,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規定理賠。
7.5調查和總結
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每年應組織專家對當年水旱風災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規律進行分析,對三防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評估,有針對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議,進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6責任和獎懲
水旱風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對在搶險救災中有立功表現的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失職、瀆職而貽誤搶險時機、阻礙防洪搶險的人員,根據情節和造成損失的嚴重性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8.1.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干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8.1.2防洪應急預案:是有防洪任務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訂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等方案的統稱。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訂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8.1.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為5年-10年一遇洪水。
中等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為10年-20年一遇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為20年-50年一遇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8.1.4輕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嚴重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特大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
8.1.5城市干旱:因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響)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響)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響)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響)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電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8.1.6緊急防洪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揮部門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洪期。在緊急防洪期,省三防指揮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市(區)防汛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動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三防指揮部門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熱帶氣旋:生成于熱帶或副熱帶洋面上,具有有組織的對流和確定的氣旋性環流的非鋒面性渦旋的統稱,包括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和超強臺風。
熱帶氣旋分級:按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進行分級。底層中心附近最大風力達到8級至9級時稱為熱帶風暴,達到10級至11級時稱為強熱帶風暴,達到12級至13級時稱為臺風,達到14級至15級時稱為強臺風,達到16級或以上時稱為超強臺風。
熱帶氣旋災害:熱帶氣旋是一種破壞力很強的災害性天氣系統,但有時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主要來源于強風、風暴潮、暴雨和洪水。
風暴潮:由氣壓、大風等氣象因素急劇變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異常升降現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稱為增水,水位降低稱為減水。
8.1.8白色臺風信號:表示48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
藍色臺風信號:表示未來24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陣風7級以上;或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為6-7級。
黃色臺風信號:表示24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陣風9級以上;或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陣風9-10級。
橙色臺風信號:表示未來12小時內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陣風11級以上;或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陣風11-12級。
紅色臺風信號:表示12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或者已達12級或以上并可能持續。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防總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國家防總備案。各級三防指揮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制訂本級相應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揮機構備案。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預案,結合實際,編制本預案的實施方案,并報省三防辦備案。
本預案由省防總負責解釋。省三防辦負責管理,并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預案評估每3年一次,并視情況變化予以修訂完善。地方各級三防指揮部門要對本級防汛抗旱防風應急預案的實施效果主動進行評估,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并組織修訂工作,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修訂后的防汛抗旱預案按程序上報備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附件
9.1防洪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職責分工
9.1.1省防總設立以下應急臨時工作小組:綜合協調組:省應急辦為組長單位,省水利廳為副組長單位(Ⅱ級應急響應時不需設立)。
宣傳報道組:省委宣傳部為組長單位,省水利廳為副組長單位。
水文氣象組:省水文局、氣象局牽頭負責。
技術指導組:省水利廳牽頭負責,省有關部門參與。
防洪調度組:省水利廳總工程師擔任組長,省三防辦常務副主任為副組長,省防總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和專家參加。
資金保障組:省財政廳牽頭負責,省有關部門參與。
物資保障組: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經貿委、物資集團等有關單位參與。
衛生保障組:省衛生廳牽頭負責,省有關單位參與。
通信保障組:省通信管理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參與。
災情統計組:省三防辦為組長單位,省民政廳為副組長單位。
資料綜合組:省三防辦牽頭負責。
防汛值勤組:省三防辦牽頭負責。
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實行24小時值班。
9.1.2各部門職責分工
9.1.2.1省應急辦
(1)負責全省防洪Ⅰ級應急響應指揮的綜合協調工作。
(2)督促指導省防總有關單位做好全省防洪Ⅱ級應急響應。
9.1.2.2省三防辦
(1)收集整理水雨情、險情、災情,及時向國家防總、省應急辦報告,并通報省防總各成員單位。
(2)執行省防總的決策,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督查、反饋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重要指示和省防總各項決定的落實情況。
(3)負責省防總領導與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之間的聯絡以及各小組之間的協調。
9.1.2.3省軍區
(1)應省防總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協調部署駐粵解放軍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在指定時間內赴指定地點部署就位,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2)每日20時前向省防總通報各部隊投入兵力、部署和運作情況。
(3)根據省防總的申請,按有關規定向上級請示調用海空軍的飛機、艦船。
9.1.2.4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全省抗洪搶險救災宣傳報道。
9.1.2.5省水利廳
(1)協助省防總進行防洪調度,提供防洪工程搶險技術指導。
(2)派出技術指導小組協助地方抗洪搶險。
(3)加強對直屬和重點工程的監控、防護和調度。
(4)及時掌握重點防洪水利工程的運行狀況,每日20時前向省防總報告。
9.1.2.6省水文局
(1)滾動預報發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過程,并向各級防汛部門報送預報結果。
(2)每兩小時報告一次主要控制站點實時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況。
(3)每4小時對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綜合分析。
(4)參與三防指揮部門對江河水情的研究會商工作。
9.1.2.7省氣象局每3小時報告一次降雨情況和天氣預報,必要時對特定區域天氣加密預報。
9.1.2.8省武警總隊
(1)部署所屬部隊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2)必要時組織預備隊增援重災區,協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眾。
(3)每日20時前向省防總通報投入兵力和運作情況。
9.1.2.9省交通廳
(1)指導、協調災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保障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
(2)根據省防總的部署,保障抗洪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設備的緊急運輸工作。
(3)指導、協調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線路的暢通。
9.1.2.10省海事局
(1)組織、指導各地海事部門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2)按省防總的指令,及時實施有關河道的封航工作。
9.1.2.11省公安廳
(1)指導各地公安機關維持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2)警務飛行隊緊急待命。
(3)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公安機關保障運載搶險隊伍、物資車輛優先通行。
(4)指揮、協調受災地區公安機關協助組織危險地區群眾安全轉移。
9.1.2.12省財政廳
(1)統籌安排和及時撥付省級救災補助資金,監督資金及時到位和使用。
(2)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向財政部等中央有關部委報告災情,爭取中央支持。
9.1.2.13省民政廳
(1)組織協調各地緊急安置和救濟災民,確保災民有飯吃、有地方住、有水喝、有衣服穿,有病能得到及時救治。
(2)收集、核實有關災情,并及時向省防總匯報。
9.1.2.14省衛生廳
(1)及時組織省級醫療防疫隊伍趕赴重災區和抗洪搶險一線救治傷病人員,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2)指導、協調受災地區衛生部門開展急救、衛生防疫等工作。
9.1.2.15省國土資源廳
(1)對山洪災害引發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進行指導。
(2)掌握重點地區地質災害的險情及處理動態,及時向省防總報告。
(3)指揮、協調受災地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轉移安置地質災害危險區人員。
9.1.2.16省經貿委
(1)協調電力部門保障防洪搶險所需電力的供應。
(2)根據省防總的指令,及時組織調配有關防汛搶險物資。
9.1.2.17省建設廳
(1)組織、協調受災地區建設部門做好應急供水工作。
(2)指揮、協調受災地區建設部門組織危房排查和人員的撤離。
9.1.2.18省通信管理局組織防汛應急機動通信設備和隊伍趕赴抗洪搶險現場,保障省與地級以上市和重要縣(市、區)防汛等重要部門的通信。
9.1.2.19省教育廳指揮、協調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組織洪區及危險地區師生的安全轉移。
9.1.2.20省發展改革委
(1)根據省防總的指令,牽頭負責防汛搶險物資保障工作。
(2)組織、協調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9.1.2.21省信息產業廳
(1)保障三防重要業務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加強無線電頻率干擾防范并及時查處出現的頻率干擾。
(2)在有需要時調用應急無線電頻率,以應對三防突發事件對通信保障的需求。
9.1.2.22粵電集團公司
(1)加強所轄工程的巡查防護,及時向省防總報告險情。
(2)執行省防總下達的調度指令,按省防總的要求報告水庫的運行情況。
9.1.2.23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按省防總的指令提供相關站點潮位資料。
9.1.2.24民航中南管理局
(1)保障各有關航空設施的防洪安全。
(2)根據省防總的指令,保障抗洪指揮人員和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
9.1.2.25省級新聞單位
(1)省電視臺、電臺收到省政府的Ⅰ級應急響應或緊急防洪令后30分鐘內向公眾播發;收到省防總的Ⅱ級應急響應后1小時內向公眾播發。
(2)及時播發有關暴雨洪水警報。
(3)播發省防總的汛情通報和有關防洪部署。
(4)宣傳報道防汛搶險救災的先進事跡和各地、各部門的重要抗洪動態。
9.1.2.26廣東電網公司負責提供防洪搶險及排洪設施的用電需要,保障電力設施安全。
9.1.2.27廣鐵集團公司
(1)保障洪區沿線鐵路的安全。
(2)根據指揮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緊急運輸。
(3)加強洪區鐵路沿線的巡查,及時向省防總、省應急辦報告險情、災情及隱患。
9.1.2.28省物資集團根據省防總的指令,及時組織調配有關防汛搶險物資。
9.2防洪Ⅲ級應急響應指揮協調各應急臨時工作小組職責分工
9.2.1省防總設立如下應急臨時工作小組:宣傳報道組:省委宣傳部為組長單位,省水利廳為副組長單位。
水文氣象組:省水文局、氣象局牽頭負責。
技術指導組:省水利廳牽頭負責,省有關單位參與。
防洪調度組:省水利廳總工程師擔任組長,省三防辦常務副主任為副組長,省防總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和專家參與。
9.2.2各部門職責分工
9.2.2.1省三防辦
(1)收集整理水雨情、險情、災情,及時向國家防總、省應急辦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執行指揮部的決策,做好上傳下達,督查、反饋指揮部各項決定的落實情況。
(3)負責指揮部領導與各小組之間的聯絡以及各小組之間的協調。
9.2.2.2省水利廳
(1)協助省防總進行防洪調度,提供防洪工程搶險技術指導。
(2)派出技術指導小組協助地方抗洪搶險。
(3)加強對直屬和重點工程的監控、防護和調度。
(4)及時掌握重點防洪水利工程的運行狀況,每日20時向省防總報告。
9.2.2.3省水文局
(1)滾動預報發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過程,并向各級防汛部門報送預報結果。
(2)及時報送主要控制站點實時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況。
(3)對最新的水情作出綜合分析。
(4)參與三防指揮部門對江河水情的研究會商工作。
9.2.2.4省氣象局每6小時報告一次降雨情況,每12小時報送天氣預報,必要時對特定區域天氣加密預報。
9.2.2.5省交通廳
(1)指導、協調受災地區交通部門保障抗洪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設備的緊急運輸工作。
(2)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線路的暢通。
9.2.2.6省海事局
(1)指導、協調受災地區海事部門負責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2)按省防總的指令,及時實施有關河道的封航工作。
9.2.2.7省民政廳指導協調各地緊急安置和救濟災民。
9.2.2.8省衛生廳視情組織衛生部門和醫療隊伍趕赴抗洪搶險一線、災區救治傷病人員,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9.2.2.9省教育廳指揮、協調受災地區教育部門安全轉移洪區及危險地區師生。
9.2.2.10省國土資源廳
(1)對山洪災害引發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進行指導。
(2)掌握重點地區地質災害的險情及處理動態,及時向省防總報告。
(3)指揮、協調受災地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轉移安置地質災害危險區人員。
9.2.2.11省建設廳指揮、協調受災地區建設部門排查危房及撤離轉移有關人員。
9.2.2.12廣東電網公司負責提供防洪搶險及排洪設施的用電需要,保障電力設施的安全。
其余各有關單位根據本單位職責落實相關工作措施。
9.3防洪Ⅳ級應急響應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9.3.1省三防辦收集整理水雨情、險情、災情,及時向國家防總、省應急辦報告,并通報省防總有關單位。
9.3.2省水利廳協助省防總進行防洪調度,提供防洪工程搶險技術指導;加強對直屬和重點工程的監控、防護和調度。
9.3.3省水文局及時報送主要控制站點實時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況,對江河洪水及時作出預報。
9.3.4省氣象局及時報告降雨情況和天氣預報,必要時對特定區域天氣加密預報。
9.3.5省國土資源廳加強山洪災害引發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御工作指導。
其余各有關單位根據本單位職責落實相關工作措施。
9.4防風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9.4.1省三防辦
(1)密切注視和掌握風情、水雨情、潮情和災情,及時向國家防總、省應急辦報告,并通報省防總各成員單位;
(2)執行省防總的決策,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督查、反饋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重要指示和省防總各項決定的落實情況;
(3)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會商,提出防御臺風措施以及調度意見和建議。
9.4.2省氣象局每小時向省防總、應急辦報告熱帶氣旋趨勢,分析熱帶氣旋、暴雨對廣東省的影響,派技術骨干到省防總會商。
9.4.3省水文局和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繼續做好沿海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并及時報告省防總。
9.4.4省水利廳嚴密監視全省各大水庫、江海堤圍等水利工程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派出工作組處理;重大險情、災情第一時間向省防總及省人民政府報告。
9.4.5省海洋漁業局督促、指導各地海洋漁業部門檢查歸港船只錨固情況,確保海上油氣平臺作業人員、漁排作業人員安全轉移。
9.4.6省建設廳督促、指導各地及時轉移工棚人員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到安全地帶。
9.4.7省公安廳
(1)督促、指導各地維護治安秩序,責成停止露天集體活動并及時疏散人群。
(2)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公安機關保障運載搶險隊伍、物資車輛優先通行。
9.4.8省教育廳督促、指導各地組織做好可能受臺風嚴重影響地區的學校和在校學生的防御臺風安全工作。根據《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規定》,指導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適時通知當地托兒所、幼兒園和中、小學停課。
9.4.9省民政廳督促、指導各地安排臨時避險場所,并告知公眾。
9.4.10省國土資源廳督促、指導各地做好易發生山體滑坡或泥石流地帶人員安全轉移的組織工作。
9.4.11省衛生廳督促、指導各地組織突擊救護隊伍,搶救受災傷病員,做好災區的衛生防疫工作,監控和防止災區疾病、疫情的傳播、蔓延。
9.4.12省農業廳督促、指導各地繼續視情組織保護或搶收農作物。
9.4.13民航中南管理局
(1)組織做好飛機安全加固或轉移工作。
(2)根據省防總的指令,保障救災指揮人員和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
9.4.14廣鐵集團做好抗災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加強對受臺風影響地區鐵路沿線的巡查。
9.4.15粵電集團、廣東電網公司部署電力系統防御熱帶氣旋工作,優先保證防臺風搶險用電;粵電集團做好所管大型水庫防洪安全工作。
9.4.16省海事局做好海上救撈準備工作。
9.5防風Ⅲ級應急響應各部門職責分工
9.5.1省三防辦
(1)密切注視和掌握風情、水雨情、潮情和災情,及時報告國家防總、省應急辦,并通報省防總各成員單位;
(2)執行省防總的決策,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督查、反饋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重要指示和省防總各項決定的落實情況;
(3)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會商,提出防御臺風措施和調度意見和建議。
9.5.2省氣象局繼續對熱帶氣旋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及時報告省防總和省應急辦,必要時派技術骨干到省防總會商。
9.5.3省水文局和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做好沿海風暴潮監測和預報工作,并及時報告省防總。
9.5.4省水利廳督促、指導各地組織力量加強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確保工程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措施;按照權限進行調度,將熱帶氣旋可能明顯影響地區的水庫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9.5.5省海洋漁業局督促、指導各地海洋漁業部門立即通知并敦促出海船只回港或在就近港口避風,檢查歸港船只錨固情況;敦促沿海各地的灘涂養殖戶做好網箱加固和漁排作業人員安全轉移準備工作;通知并敦促海上油氣平臺和漁排上的作業人員及時轉移避風。
9.5.6省農業廳督促、指導各地視情組織保護或搶收農作物。
9.5.7省建設廳督促、指導各地通知建筑工地人員注意避風,在危險地帶設置隔離標志,做好臨時建筑物、建筑設備、手腳架、廣告牌以及園林樹木的防護加固工作;組織危房排查工作和協助人員轉移。
9.5.8省教育廳督促、指導各地根據《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規定》(省政府令第105號),適時通知當地托兒所、幼兒園和中、小學停課。
9.5.9省民政廳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臨時避險場所使用及有關物資的準備工作。
9.5.10省國土資源廳督促、指導各地加強對易發生山體滑坡或泥石流地帶的監控并做好轉移人員的準備工作。
9.5.1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防風救災和災后重建物資的組織、供應。
9.5.12廣鐵集團做好抗災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加強對受臺風影響地區鐵路沿線的巡查。
9.5.13粵電集團、廣東電網公司部署電力系統防御熱帶氣旋工作,優先保證防臺風搶險用電;粵電集團做好所管大型水庫防洪安全工作。
9.5.14省海事局做好海上救撈準備工作。
9.6防風Ⅳ級應急響應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9.6.1省三防辦
(1)有關負責同志帶班,加強24小時值班,全天候開機接收衛星云圖信息。
(2)加強與氣象部門聯系,密切注意熱帶氣旋動向,通知有關方面和部門做好防御熱帶氣旋的各種準備,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國家防總和省應急辦,并通報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
9.6.2省氣象局對熱帶氣旋的發展趨勢,包括其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等進行會商分析,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防總和省應急辦。
9.6.3省海洋漁業局督促、指導各地海洋漁業部門通知并敦促出海船只準備回港或在就近港口避風;敦促沿海各地的灘涂養殖戶做好網箱加固和漁排作業人員安全轉移準備工作;通知并敦促海上油氣平臺和漁排上的作業人員做好轉移避風的準備工作。
9.6.4省建設廳督促、指導各地組織有關單位對危房危樓、臨時建筑物、手腳架、廣告牌等進行安全檢查。
9.6.5省國土資源廳督促、指導各地加強對易發生山體滑坡和泥石流地帶的監控。
9.6.6省農業廳督促、指導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的地區組織保護、搶救農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