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力促進中心“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
時間:2022-07-19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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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力促進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十五”期間,我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快速發展,初步實現了《生產力促進中心“十五”發展計劃綱要》確定的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的發展目標,成為在國內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技術創新服務機構。
“十一五”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時期,為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按照《國家“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的總體部署,進一步推進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持續、健康和快速發展,特制定本綱要。
一、發展現狀
“十五”期間,各級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建設,在政策、人才和資金等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加強資源集成,組織信息交流、國際合作等活動,促進各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共同發展。生產力促進中心作為科技中介機構的代表第一次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確立了法律地位,成為我國生產力促進事業發展的里程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生產力促進中心蓬勃發展,取得顯著成效,成為推動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一面旗幟。
生產力促進中心規模迅速擴大。截止2005年底,數量由“十五”初期的580家增加至1270家,居世界同類機構第一。從業人員達16000余人,其中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超過50%,博士、教授和專家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生產力促進中心隊伍的整體素質明顯提升。
生產力促進中心體系不斷完善。積極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模式,有力支撐了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積極開展“西部生產力促進行動”,幫助解決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大力發展以大學為依托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鼓勵生產力促進中心進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效推動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機制創新。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生產力促進中心,促進生產力促進中心的體制創新。逐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和機構性質多元化的格局,構建并完善了適合我國國情的生產力促進體系。
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日趨規范?!笆濉逼陂g,科技部修訂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快生產力促進中心發展的意見》,實施了《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試行)》,實現了對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動態管理。制定和貫徹生產力促進中心服務標準,完善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業務規范。全面推行生產力促進中心參加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范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管理。
生產力促進中心已成為技術創新服務的中堅力量。截止2005年底,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實現服務收入92.3億元,服務企業總數達9.68萬家,共為企業增加銷售額1078億元、增加利稅112億元,為社會增加就業285萬人。開展國際間的人員交流22391人次,引進項目1528項,引進資金29億元。
但從整體上看,我國生產力促進中心還存在著發展不平衡、基礎設施薄弱、人才隊伍建設滯后、運行機制不夠靈活等問題,制約了我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整體發展。
二、面臨的形勢
“十一五”是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科技事業發展的關鍵時期。《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明確提出,建設社會化、網絡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大力培育和發展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引導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鸵幏痘较虬l展。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面臨著新的使命和責任。
隨著中介服務機構的不斷增多和壯大,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經歷著沖擊。特別是我國已經進入WTO后過渡期,國外中介機構陸續進入我國的科技服務市場,使生產力促進中心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從生產力促進中心本身的發展態勢看,1200余家中心如何避免產生同業競爭、突破“做實、做強、做大”的瓶頸、探索長期穩定的發展模式等,都是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今后五年,要充分認識加快生產力促進中心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探索新的發展模式和途徑,切實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加快我國生產力促進體系建設。
三、指導方針和發展目標
1.指導方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樹立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按照“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圍繞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戰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依據,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機制創新為動力,堅持質量提高與數量增長相結合,堅持重點扶持與全局帶動相結合,堅持加大投入與營造環境相結合,鼓勵多種模式的實踐,探索分類管理和指導的途徑和辦法,全面推動我國生產力促進事業的發展躍上新臺階。
2.發展目標?!笆晃濉逼陂g,生產力促進中心應發展成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推動力量,發展成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蓬勃興旺的支撐力量,發展成為孵育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中堅力量,發展成為引領科技中介機構創新發展的核心力量。
在繼續擴大生產力促進中心規模的同時,著力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培育若干具有較強核心競爭能力、能躋身于國際合作與競爭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造就一批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組織、開拓能力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帶頭人;形成若干以生產力促進中心為核心、聯合其它中介機構及產學研組織共同參與的生產力促進聯盟;形成服務規范、特色鮮明、開放協作的生產力促進服務體系,把生產力促進中心逐步建設成全國科技中介機構的骨干力量。
2010年,生產力促進中心總數達到2000家,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數量達到200家。擴大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服務面,服務企業數量超過20萬家,為企業增加銷售額1000億元、增加利稅100億元,培訓人員300萬人次。生產力促進中心從業人員總數達到3萬人,其中具有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0%,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占從業人員總數的80%。推進國際合作工作,人員交流3萬人次,引進項目2000項,引進資金100億元。
四、主要任務
1.發展行業、專業和縣(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推動行業、專業生產力促進中心成為促進行業科技進步的有生力量??h(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達到1000家,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給予支持,形成“建設一個中心,扶持一個產業,壯大一域經濟,致富一方百姓”的新局面。
2.進一步推進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在加快現有生產力促進中心建設的同時,“十一五”期間再建設100家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按照《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試行)》中規定的指標,科學、客觀、公正、公開和定期地進行績效評價,實行動態管理,使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更具活力和競爭力。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績效評價工作。
3.推進生產力促進聯盟建設。圍繞中小企業國際工業分包、工業設計共性技術推廣等能力建設項目,進一步提高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服務能力。本著自愿、協同的原則,建立以生產力促進中心為核心、其他中介機構參與、產學研相結合的服務聯盟,探索發展途徑和模式,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
4.推動生產力促進工作與有關科技計劃相結合。繼續加強生產力促進工作與星火計劃緊密結合,推動面向“三農”的生產力促進服務;繼續加強生產力促進工作與火炬計劃緊密結合,配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二次創業,引導生產力促進中心為產業集群創新和產業升級服務;充分利用大學的人才、成果和實驗設備等優勢資源,加大在國家大學科技園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力度。面對我國進入WTO后過渡期的機遇和挑戰,進一步加大為第三產業提供服務的力度。
5.加強合作與交流。進一步加強與境內外同類機構,特別是港澳臺地區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交流。選擇有代表性的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為其創造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的機會。選派中心的領導到國外先進的中介服務機構學習考察,促進相互間的信息往來。加快國內生產力促進中心服務標準與國際接軌,增強其活力和競爭力,促進服務領域國際化。
6.加強自律,誠信服務。嚴格按照《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快生產力促進中心發展的意見》等管理和考核各類生產力促進中心,規范服務,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開展創名牌、創精品服務,增強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整體服務能力。通過調整評價導向,加強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類型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分類管理和指導,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由他律管理向自律管理的轉變。
7.加強自身人才隊伍建設。創造環境,吸引、凝聚國內外優秀人才加入生產力促進中心隊伍;鼓勵留學回國人員創辦或領辦生產力促進中心,改善從業人員結構;加速形成廣納人才、才盡其用的用人機制和尊重人才、凝聚人才的激勵機制;形成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人員的培訓機制;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從業人員資質認定辦法,逐步做到持證上崗。
五、支撐條件與保障措施
1.加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本著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在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或修訂過程中,進一步明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法律地位;深入研究非營利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政策與法律問題,開展生產力促進中心作為非營利機構的試點工作,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營造出良好的發展環境。
2.科技部將加大對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支持力度,推動生產力促進聯盟體系建設,加強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能力建設,打造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鼓勵生產力促進中心提供公益共性服務,增強生產力促進中心服務能力和水平。
3.協調出臺優惠的財稅政策。積極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協調,爭取對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有關服務給予稅收優惠。
4.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加強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工作集成,建設技術創新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有效實現資源共享,促進區域交流與合作。
5.充分發揮各級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的作用。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和地方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要有效集成各種資源,加強生產力促進中心之間的合作交流,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
6.各地方在轉變政府職能過程中,對生產力促進中心能夠承擔的工作,特別是面向中小企業的先進技術推廣、產學研聯合等方面,要積極委托生產力促進中心組織實施,為生產力促進中心創造更廣闊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