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登記前置并聯審批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31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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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冊登記前置并聯審批實施方案

為了進一步深化政府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對在省工商局注冊登記的企業前置審批事項實行并聯審批制度,具體方案如下:

一、并聯審批的組織結構

企業注冊登記前置并聯審批(以下簡稱并聯審批),是指依托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設在省工商局企業注冊大廳),由其統一受理企業注冊登記及前置審批申請,并通過傳真或計算機數據通信等技術手段,將企業注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傳達給相關審批部門,實行部門前置審批與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于一體的審批方式。

并聯審批組織結構由縱向、橫向兩個相對獨立運作的層面構成。橫向:由省工商局和負有企業注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省級部門組成,主要包括省計委、經貿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民政廳、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信息產業廳、農業廳、外經貿廳、文化廳、衛生廳、環保局、廣電局、林業局、質量技監局、藥品監管局、旅游局、糧食局、新聞出版局、煙草專賣局等部門。縱向:由省級部門與對口的市、縣,(市、區)部門組成。

為確保并聯審批的實施和運作,建立省并聯審批聯席會議制度。省聯席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省工商局、省監察廳和承擔前置審批的各部門組成,具體負責并聯審批實施中的工作協調。遇有重大問題,報省政府研究決定。同時,為便于并聯審批工作的實施,建立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負

責辦理并聯審批的有關受理、抄告、催辦、匯總、咨詢等工作。

二、并聯審批的范圍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向省工商局申請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有關事項需要事前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同意或核發許可證,方能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

三、并聯審批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并聯審批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工作流程操作。

(一)一門受理。在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設并聯審批專窗,統一受理企業前置審批的申請事項。對要求進入并聯審批的企業,由專人在辦理企業名稱預登記時,向企業申請人發放《前置審批項目須知》、《并聯審批申請表》等資料,為其提供并聯審批相關事項的咨詢服務。

(二)抄告相關。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并聯審批申請表》后,即將標有企業名稱、地址、審批事項、聯系人及通訊方式等內容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申報抄告單》傳真或計算機傳輸給相關的審批部門。

(三)同步審批。有關審批部門收到《企業登記前置審批申報抄告單》后,及時與企業申請人聯系,對其申請審批事項及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具體審核意見。如審批事項需報國家有關部委審批的,則由有關職能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并抄告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如審批事項屬地管理的,應交由企業所在地有關部門辦理。

(四)限時完成。審批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在《企業登記前置審批申報抄告單回執》上簽署“同意”意見,退還企業申請人,由企業申請人持審批意見或核發的許可證到省工商局企業注冊大廳辦理營業執照。省工商局應在收到批準意見

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不具備條件或尚需進行調整的,審批部門應分別情況,提出“不同意”或“建議暫緩登記”的意見及理由,并抄告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

企業因情況變化,需對原審批項目進行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遇有重大項目或特殊情況,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要確定專人負責,協助全程辦理,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

四、并聯審批證照發放和管理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憑許可證申領營業執照的項目,有關審批部門一般應在批準的同時,核發相應的許可證。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核發許可證的,為有利于企業籌備,省工商局可憑審批部門的批準意見,辦理企業注冊登記,并在營業執照上注明國家規定憑許可證經營的項目。未領取許可

證的,企業一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五、建立健全并聯審批責任制

(一)分工負責制。為確保并聯審批的正常運轉,各審批部門要做到分管領導、職能處室、經辦人員、專線電話(傳真)“四落實”,并對審批工作負全責。要建立內部相應的工作程序及監督機制,經辦人員要實行“AB角”制,以保證并聯審批聯系暢通、高效運轉。

(二)政務公開制。凡涉及并聯審批的項目,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對外公開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的監督。

(三)服務承諾制。各審批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主動解答企業的咨詢,同時要簡化內部手續,加強內部協作,提高辦事效率。

(四)行政效能監察制。由省監察廳在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設立投訴箱和舉報電話,及時收集并聯審批情況的意見和反映,并對并聯審批運行情況實施行政效能監察。

(五)定期通報制度。省企業證照辦理中心要根據并聯審批工作中的情況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通報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報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六、并聯審批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各有關部門要確定落實審批負責人、職能處室、經辦人員和電話傳真設備,制作審批須知、辦事指南等資料,對有關經辦人員進行培訓。

(二)試運行階段。從今年9月份開始,由省工商局、監察廳、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在對各部門準備階段工作進行檢查的基礎上,召開各成員單位專職人員會議,部署試運行工作。

(三)全面實施階段。今年年底前對試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年初開始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