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指導員規定

時間:2022-10-04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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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指導員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導員(以下簡稱“指導員”)的管理,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根據中共**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選派干部駐村擔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導員實施方案》(北辦發〔**〕49號),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指導員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基層辦、新農村辦統一管理。市成立指導員工作隊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基層辦。

第二章職責任務

第三條指導員要認真把握新時期新階段加強“三農”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部署,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積極配合所駐村黨組織開展工作,努力當好方針政策的宣傳員、經濟發展的服務員、社情民意的調研員、矛盾糾紛的調解員和基層組織建設的督導員。經過扎實工作,努力使所駐村經濟發展明顯加快,農民收入明顯增長,村容村貌明顯改觀,各項事業明顯進步,基層組織明顯加強。

第四條指導員的具體任務主要參照市委辦下發的《**選派干部駐村擔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導員實施方案》有關內容,并根據所駐村的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五條指導員的日常管理由市基層辦與市工作隊負責。各鎮工作組要在市基層辦和市工作隊的具體領導下,負責管理本組的指導員,要積極組織指導員開展學習,提供有關資料,不斷提高他們的理論素養;要幫助指導員制訂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與目標;要加強督查與指導,工作組長在抓好自己駐點村工作的同時,要經常到各村檢查指導工作;要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聽取指導員的工作匯報和有關情況,及時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要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勝任、不適應或表現差的指導員,工作組有權建議調換。

第六條市委組織部要會同市基層辦、新農村辦,通過召開座談會、談心以及督查等形式,關心、了解和掌握指導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市委組織部與工作隊一起做好指導員的考核工作。

第七條派出單位要協助做好指導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員的工作績效與派出單位密切相關。派出單位要切實履行包村責任,認真落實幫扶措施,單位領導每季度要帶頭到聯系點指導工作1次以上。對問題突出的后進村,派出單位可視情況組織力量幫助整頓,做到整頓一個,轉化一個,不轉化不脫鉤;對村級集體經濟薄弱的村,要想方設法在資金、項目上給予扶持,做到扶持一個,脫貧一個,不脫貧、不改變面貌不脫鉤。

第八條指導員駐村期間,與原工作脫鉤,派出單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

第九條指導員每月駐村時間不得少于18天。駐村期間,黨組織關系原則上都要轉至所駐村,參加村黨組織生活,其黨員民主評議在村黨組織進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條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各工作組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指導員進行培訓,采取集中授課、專題講座、召開座談會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幫助指導員及時了解掌握農村工作的新理論、新政策、新情況、新要求,掌握農村工作基本知識與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一條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工作組每兩個月要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聽取指導員工作情況匯報,進行經驗交流,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加強工作指導,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二條建立指導員工作匯報制度。指導員每個月要以書面形式向工作組和派出單位匯報一次思想、工作情況。工作組每個月也要以書面形式向市基層辦和工作隊匯報本組指導員的情況。

第十三條建立巡視督查制度。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基層辦、新農村辦,不定期對指導員工作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對發現的問題,要視情節輕重,對本人提出口頭批評或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各工作組要做好本鎮指導員工作情況的巡視督查。

第十四條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指導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項要及時向鎮黨委、市委組織部和工作隊報告。

第十五條建立請銷假制度。指導員平時請假應寫出書面報告,逐級報批,并通知所在鎮黨委。請假1天以上5天以內的,由工作組長審批、備案;請假5天以內的,由工作隊長審批、備案;請假5天以上的,由市委組織部和工作隊共同審批、備案;各工作組組長要請假的,須先與鎮黨委溝通后,再向市委組織部請假。指導員需要年休假的,要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并報市基層辦備案。不請假擅自離崗的,以曠工論處。

第十六條建立《駐村日記》管理制度。指導員在駐村期間,要堅持寫《駐村日記》,日記要有具體內容,杜絕把駐村日記記成“流水賬”。工作組長要堅持記錄本鎮指導員的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指導員們的思想、生活狀況。《駐村日記》列入指導員年度考核的內容。

第五章激勵約束

第十七條指導員在駐村期間,不轉行政關系,編制保留在原單位,現任職務、職級保持不變,享受正常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和職稱評定。如遇機構改革精簡人員,不在精簡分流范圍。

第十八條指導員駐村期間,各派出單位要從人力、物力等方面為指導員開展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市直以上部門所選派的指導員,按下鄉標準補助,回單位報銷,所在單位要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指導員駐村期滿,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工作隊進行年度考核,根據一定比例,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評定檔次,考核結果作為基層鍛煉經歷存入個人檔案。考核評優不占派出單位指標,考核結果與派出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對在派駐期間表現優秀、實績突出、有發展潛力、有培養前途的指導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并作為今后培養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指導員要服從所駐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尊重農村基層干部,執行村“兩委”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不得越權或違反村級工作制度隨意表態或盲目行事。

第二十一條指導員要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做到“五個不”,即:不得在所駐村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各種費用;不得用公款吃請;不得在所駐村購買廉價物品和土特產;不準收受所駐村的各種補貼、有價證券;不得參與有損于黨員干部形象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二條對群眾不滿意、工作表現差、工作績效不明顯的指導員,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直至撤換。對有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離崗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或書面責令整改2次以上、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等以上情形之一者,一律予以撤換,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各鎮各部門各單位選派指導員駐村及幫扶工作情況,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沒有按時完成幫扶任務,選派的指導員駐村期間被調整、撤換或年終考核不稱職的,要追究派出單位領導的責任,派出單位當年不能參加評先活動,并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四條指導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列為市委組織部和市工作隊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選派的新農村建設指導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基層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導員

工作考評細則

一、基礎部分(100分)

(一)思想作風建設(10分)

1、精神面貌好,工作出色,所駐村“兩委”滿意、農民群眾滿意。(4分)

2、吃住在鎮村,不接受單位和個人禮物,嚴格要求自己,做好表率。(3分)

3、團結協作,互相關心,互相幫助。(3分)

(二)主要工作實績(70分)

1、努力當好經濟發展的服務員,使所駐村經濟發展明顯加快,農民人均明顯增收。(20分)

①指導所駐村理清經濟發展思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10分)。其中,所駐村制訂有經濟發展規劃(2分);有一個特色產品或支柱產業(2分);有一個生產示范基地(2分);有一條比較暢通的農產品銷售路子(2分);有一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2分)。

②幫助所駐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5分)。其中,年內村級集體新上一個項目(3分);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年增長8%(2分)。

③指導所駐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提高黨員的“雙帶”能力,增加農民收入(5分)。其中,舉辦實用技術培訓每年不少于三次(3分),少一次扣一分,有農廣校中專學歷教育招生任務的村,沒有完成年內招生任務的,扣2分;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增加200元(2分)。

2、努力當好方針政策的宣傳員、社情民意的調研員、矛盾糾紛的調解員,使所駐村村容村貌明顯改觀,各項事業明顯進步。(30分)

①指導所駐村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和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認真檢查黨的農村政策落實情況,所駐村沒有重大的增加農民負擔的事件發生(3分)。

②認真為民辦實事好事,年內不少于4件。(2分)

③積極協助開展群眾文體活動,年內駐村開展文體活動1次以上。(2分)

④指導所駐村做好農村維穩工作(10分)。其中,所駐村無重大惡性案件(2分);無重大安全事故(2分);無“黃、賭、毒”(2分);無群體性事件(2分);無邪教(2分)。

⑤指導所駐村大力開展“城鄉清潔工程”活動,村屯的“臟、亂、差”現象明顯改變。(4分)

⑥指導所駐村大力開展計生工作,所駐村計生工作達標。(4分)

⑦指導所駐村大力開展“創建數字農戶,培養新型農民”活動(5分)。其中,所駐村建有農村電子信息站或信息墻(窗)(2分);年創建“數字農戶”5戶以上(2分);年培養“新型農民”50名以上(1分)。

3、努力當好基層組織建設的督導員,使所駐村基層組織明顯加強。(20分)

①指導所駐村加強“兩委”領導班子建設(4分)。其中,村“兩委”換屆選舉圓滿完成,村級配套組織健全且活動正常(2分);年內有學習和勞動能力的農村黨員、干部全員參加培訓(2分)。

②指導所駐村加強黨員發展工作(4分)。其中,年內發展黨員1名以上(2分);培養入黨積極分子2名以上(2分)。

③指導所駐村抓好農村基層組織陣地建設,屬于全市村級活動場所的66個村要在**年9月底前建設好。(4分)

④指導所駐村推進民主管理(4分)。其中,每季度公開村務一次,每少一次扣0.5分(2分);按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2分)。

⑤指導所駐村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規范對村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村干部沒有違法違紀行為(4分)。

(三)工作制度建設(20分)

1、駐村天數足,每月不少于18天,駐村少于18天,每月扣0.5分。(6分)

2、服從組長領導,遵守下鄉工作紀律,認真開展工作,按時參加所駐村的工作、會議、活動等,做到有事請假,無事不離開所駐鎮村。(2分)

3、按時參加組會議,每少一次扣0.5分。(2分)

4、按時過組織生活,每月一次,每少一次扣0.5分。(2分)

5、按時參加集體學習與培訓,每月一次,每少一次扣0.5分。(2分)

6、年初有計劃,季度、半年、全年有工作總結,堅持寫《駐村日記》,每少一項扣0.5分。(3分)

7、按要求填報旅差,無虛報等現象。(2分)

8、年內沒有中途輪換指導員現象。(1分)

二、加分部分

1、所駐村獲**獎勵加1分,玉林市獎勵加2分,自治區級加3分,國家級獎勵加5分;

2、年內在所駐村召開過**現場會加2分,玉林市級加3分,自治區級加5分;

3、指導員駐村工作經驗文章在**交流或發表加0.5分,玉林市級加1分,自治區級加2分,國家級加3分。

三、扣分部分

1、年內所駐村被**以上通報批評的扣3分;

2、指導員年內因駐村工作原因被處分的扣3分;

3、所駐村有村干部違法違紀的扣3分,有村民違法違規的扣2分;

4、年內指導員單位部門領導到點指導工作、解決具體問題不達4次,每缺一次扣0.5分。

四、考核辦法

駐村指導員的考核采取“查、看、聽、評”的形式進行。

1、“查”,就是查指導員的駐村日記、派出單位部門領導深入駐村指導的情況記錄、與村“兩委”研究工作的記錄、征詢村民意見記錄、村民反饋情況記錄、為民辦實事的工作記錄等各種記錄材料。

2、“看”,就是深入到指導員所駐村進行現場察看。

3、“聽”,就是深入到指導員所駐村的群眾中去,召集村“兩委”領導、黨員、生產組長、村民代表,通過個別談話、開小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群眾對指導員所辦實事的意見。

4、“評”,就是通過不同范圍和不同層次的個別訪談和卷面調查的形式,聽取群眾對指導員所辦的實事進行評議。

五、說明

1、基礎部分沒有加分,扣分項只扣完該小項分數,不進行倒扣;

2、加分部分在同類榮譽中只選該項最高榮譽加分,不進行重復加分;

3、加分要以文件或證書為依據;

4、本考評標準采用百分制打分,85分以上為稱職,70—84分為基本稱職,70分以下為不稱職,并以此作為年度考核重要依據;

5、本細則由市委組織部、市基層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