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突發事件預案

時間:2022-10-24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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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突發事件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海上突發事件分類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2.2管理機構

2.3專家組

2.4指揮體系

2.5海上應急救助力量

2.6應急組織機構框圖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2預防預警行動

4險情分級與險情報告

4.1險情分級

4.2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報告

5應急響應

5.1遇險信息分析與核實

5.2先期處置

5.3救助力量指派原則

5.4分級響應

5.5響應與行動終止

5.6緊急處置

5.7應急通信

5.8醫療援助

5.9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

5.10遇險人員及周圍群眾安全防護

5.11社會力量動員

5.12評估與決策

5.13信息

5.14海上應急反應流程圖示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2保險與理賠

6.3總結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傳遞

7.2應急力量和裝備

7.3交通運輸保障

7.4醫療保障

7.5治安保障

7.6資金保障

7.7社會動員保障

7.8宣傳、培訓與演習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

8.2附件

8.3附錄

8.4預案管理

8.5獎勵與責任追究

8.6解釋部門

8.7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海上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危害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海洋環境污染。

1.2編制依據

1.2.l國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海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等。

1.2.2國際公約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MARPOL73/78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73年干預公海污染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搜救中心)搜救責任區內發生的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適用于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搜救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的,發生在市搜救中心搜救責任區以外的海上突發事件;適用于市搜救中心組織、指揮和協調的應急行動中所有參與海上應急救援活動的單位、船舶、設施、航空器及人員。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盡最大努力搶救遇險人員,并確保營救人員自身安全。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網絡,充分發揮專家組的作用,科學制訂應急方案,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強化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應急力量建設,健全應急機制,實現應急反應的快速高效。

(2)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市政府對全市海上應急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形成高效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應急反應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組織、協調、指揮行為,規范采取非常措施的權限。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應急反應行動由搜救中心實行統一指揮。根據事件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救助投入的力量,實施分級管理。

(4)預防為主,資源共享,團結協作。堅持預防為主,對可以預見的海上突發事件做好應對準備,適時進入應急待命狀態,實現應急反應前移,減少突發事件危害。充分利用常備資源,廣泛調動各方資源,避免重復建設,發揮儲備資源的作用。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海上突發事件分類

本預案將海上突發事件分為以下11類:船舶人員遇險、船舶火災(爆炸)、海上污染、船舶醫療援助、航空器墜海、航空器海面迫降、船舶碰撞進水、船舶觸礁擱淺、船舶失去動力、船舶失蹤、船舶保安事件。

2組織機構與職責

海上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管理機構、專家組、應急指揮系統、指定搜救力量等組成。

2.1領導機構

市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應急的領導機構。市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海事局局長擔任,其他副主任分別由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擔任。

市搜救中心由**海事局、海軍**基地、海軍驅六支隊、海軍驅三支隊、**警備區、**武警支隊、**邊防支隊、海警二支隊二大隊、市安全監管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交通委、**港務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各縣(區)人民政府、普陀山管理局、市新城管委會、市經貿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民航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委市政府新聞辦、市外僑辦、市臺辦、**海關緝私分局、**邊防檢查站、市無線電管理處、中國船級社**辦事處、電信公司**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公司**分公司等38家單位組成。

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際需要,承擔海上突發事件的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和善后處理等應急工作。

2.1.1市搜救中心主要職責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編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預算。

(2)負責市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運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規定,指定轄區內的海上救援力量。

(4)響應相鄰市要求的應急合作、應急聯動。

(5)承擔本市海上搜救應急值班和搜救組織、指揮、協調工作。

(6)承擔本市船舶海上保安報警接收及聯絡工作。

(7)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海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

(8)組織本市海上應急演練和海上應急演習工作。

(9)組織本市海上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和海上安全知識宣傳。

(10)完成市政府、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成員單位職責

(1)**海事局:承擔市搜救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應急反應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搜集和傳遞海上遇險信息和組織實施商船的海上搜救、防抗臺和大面積污染海域的應急行動;負責調動專業和社會資源參與海上搜救;負責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接收與聯絡工作。

(2)海軍**基地、海軍驅六支隊、海軍驅三支隊、**警備區、**武警支隊、**邊防支隊、海警二支隊二大隊:參與海上搜救、船舶防抗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調動所屬艦船和官兵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3)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貫徹國家有關海上搜救、船舶防抗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各縣(區)、普陀山管理局、市新城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貫徹國家有關海上搜救的安全生產法規;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安全監管局報告海上重大險情和海上重大事故;參與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4)市海洋與漁業局:參與應急反應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向市搜救中心辦公室提供漁船的遇險信息,組織實施漁船的海上搜救、漁船防抗臺和漁船大面積污染海域的應急行動;負責調動漁船參加海上搜救行動;負責提供海洋氣象預報預警和即時信息。

(5)市交通委:會同市搜救中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方案;參與應急反應組織、指揮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資源和技術支持,協助調用、利用事故海域的其他營運船舶參與搜救;提供應急交通保障等。

(6)**港務局:參與海上搜救、船舶防抗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調動所屬單位的拖輪、消防船參加海上搜救和失火船舶的救助行動。

(7)市公安局:參與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技術支持,應市搜救中心辦公室要求組織公安邊防部隊和船艇參加海上搜救活動;負責重大搜救活動的道路交通控制,負責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應急處置。

(8)**消防支隊:參與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裝備和技術支持,參與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技術支持。

(9)縣(區)人民政府、普陀山管理局、新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縣區人民政府):參與海上搜救、船舶防抗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統一領導、指揮各縣(區)搜救責任區內船舶、設施和航空器等海難事故的搜尋救助、防抗臺風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工作。

(10)市經貿委:負責海上搜救技術裝備、器材緊急生產、調運、供應等保障工作。

(11)市發改委:負責海上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研制開發以及海上搜救設施產業化扶持資金安排。

(12)市財政局:配合市搜救中心辦公室等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在搜救經費上給予必要的支持。

(13)市環保局:參與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提供必要的環保技術支持。

(14)市氣象局:負責向市搜救中心辦公室提供**沿海的中長期氣象預報、熱帶氣旋信息、惡劣天氣的短期預報、每天的天氣預報和海上搜救氣象技術支持。

(15)市民航局:參與海上搜救、船舶防抗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負責提供航空器的海上遇險信息和搜救技術支持;負責提供海上搜救的航空器等裝備的聯系和協調。

(16)市衛生局:負責獲救傷病員的醫療救治工作及海上緊急醫療援助。

(17)市民政局:負責獲救的我國公民的接待、安撫和生活救濟等工作。

(18)市委市政府新聞辦:負責海上搜救的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

(19)市外僑辦:負責海上獲救外籍人員和港澳同胞的遣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外籍人員和港澳同胞的善后處置工作。

(20)市臺辦:負責海上獲救臺胞的遣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臺胞的善后處置工作。

(21)**海關緝私分局、**邊防檢查站:參與海上搜救、船舶防抗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負責調動所屬船艇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22)市無線電管理處:負責海上搜救無線通信保障工作和提供通信技術支持。

(23)中國船級社**辦事處:負責提供搜救技術支持和船舶的損害評估。

(24)電信**分公司:負責海上搜救活動中陸上通信保障工作和提供通信技術支持。

(25)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負責海上搜救通信保障工作和提供通信技術支持。

2.2運行管理機構

市搜救中心在**海事局設立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日常搜救值班和海上應急的組織、指揮和協調管理,其日常運行管理由**海事局承擔。

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搜救領導小組;搜救領導小組受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在市搜救中心統一組織、指揮下開展海上搜救行動。在啟動本預案前按應急預案采取最恰當的應急行動。在市搜救中心啟動本預案后,縣(區)搜救領導小組成立現場處置指揮部,接受現場總指揮部的領導,負責現場處置應急反應的組織和指揮等工作。

2.3專家組

專家組由航海、航空、消防、醫療衛生、石化、環保、海洋、氣象、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咨詢。

專家組主要職責是:(1)提供海上應急行動的技術咨詢和建議;(2)參與相關海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3)提供海上應急救援地方法規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咨詢。

2.4指揮體系

由市搜救中心有關領導和成員組成總指揮部、現場總指揮部和現場指揮船(員)。

2.4.1總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總指揮部設總指揮1名、常務副總指揮1名、副總指揮若干名、協調人1名、新聞發言人1名,并依次替代??傊笓]由市搜救中心主任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搜救中心其他副主任擔任;協調人由市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擔任,負責各級指揮之間協調,兼任新聞發言人,負責信息。

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1)組織實施本預案;(2)對突發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3)采取應急行動,包括指導船舶、設施組織自救、互救;(4)組織岸基救助,調動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準備工作;(5)指定現場指揮船(員);(6)對相關突發事件做出決策,并下達指令,視情請求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相鄰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資源支持;(7)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與效果,經科學評估后及時調整應急反應行動或適時宣布終止應急行動;(8)負責往來信息的記錄、報告、通報和匯總工作;(9)負責突發事件的信息;(10)指導突發事件善后處理,組織應急行動評估總結。

2.4.2總指揮部工作組

(1)信息處理組。由市搜救中心值班室值班人員和**海事局總值班室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突發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實和匯總,并按險情報告制度規定及時做好報告、上報、通報和航行警告。承辦上級領導、總指揮部應急指令的下達、記錄和督辦。

(2)評估咨詢組。按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召集相關專家和專業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突發事件危害程度、應對措施及效果等進行分析、預測、判斷和評估,并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3)信息組。在市委市政府新聞辦指導下,由**海事局組織人事處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信息和媒體采訪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組。由**海事局辦公室、信息辦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與通信管理部門、交通部門等聯系,保障各級指揮之間應急通信暢通和網絡正常運行,保障應急人員、物資的交通運輸等。

2.4.3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設現場總指揮、現場常務副總指揮、其他副總指揮,并依次替代?,F場指揮部一般設信息處理組、評估判斷組、后勤保障組以及現場應急行動組、監測監視組、警戒警備組、善后處理組等,具體視應急處置需要設置。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1)在總指揮部直接領導下,貫徹執行總指揮部指令;(2)負責當地搜救力量的協調,指定指揮船(員);(3)負責與現場事故船舶聯系,并指導船舶、設施組織自救、互救;(4)負責現場交通管制,維護通航秩序;(5)負責搜救現場的險情監測、監視;(6)報告現場情況或請示緊急事項;(7)根據現場險情發展、應急反應方案實施效果作出初步評估,提出調整應急反應措施的意見或終止應急行動的建議;(8)負責清場和撤離現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據險情發展,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群眾的疏散和保護工作;(10)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

2.4.4現場指揮部行動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不同需要,參照各應急反應方案,成立各應急行動工作組,以保障應急行動的順暢和高效運行。

2.4.5現場指揮船(員)

現場指揮船(員)由現場指揮部指定,被指定為現場指揮船(員)的船舶(人員),應按照現場指揮部的指令,負責現場各種力量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現場指揮船(員)主要職責是:(1)執行現場指揮部或直接來自總指揮部的應急指令;(2)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3)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行動效果、結果;(4)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現場指揮部提出下一步應急行動措施或終止應急行動的建議等。

2.5海上應急救助力量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救助力量,軍隊、公安、邊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社會應急待命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救助力量。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1)服從海上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海上應急行動;(2)參加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時,保持與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船(員)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3)參加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搜救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習。

2.6應急組織機構框圖

3預警和預防機制

及時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根據預警信息及等級,采取相應措施,提前做好應急反應方案和應急準備工作。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建立全市海上突發事件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平臺,構建市搜救中心值班室與海事、氣象、海洋與漁業、水利、地震等部門的監測預報預警網絡互聯,及時獲取海上有關臺風(包括熱帶風暴)、寒潮大風浪、風暴潮、海霧、海嘯等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的實時信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市搜救中心值班室負責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的收集。海事、氣象、海洋與漁業、水利、環保、地震等部門負責為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即時的海上有關預報預警信息。市搜救中心值班室對接收的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根據預警等級采取相對應的應急準備。

3.2預防預警行動

事先針對不同海上突發事件做好預案,并根據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海上不同風險預警等級,采取積極的預防和應急措施。

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負責及時向船舶安全信息,防止海上突發事件的發生,減少海上突發事件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危害。

3.2.1海上預報預警

市搜救中心值班室收集的預報預警信息,經值班室負責人確認,通過相關部門向海上船舶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

3.2.2搜救力量應急待命機制

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建立應急待命機制,應急人員、船艇、飛機、車輛等根據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適時進入應急準備階段。

3.2.3預警等級與應急準備

(1)I級預警(“紅色”預警)。市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紅色”預警時,市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負責人及相關的指定搜救力量負責人進入應急指揮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單元的指揮員、救援人員進入崗位待命,船艇、車輛、飛機等備車待命,應急通信設備進入守聽狀態。

(2)II級預警(“橙色”預警)。市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橙色”預警時,市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負責人及指定搜救力量負責人在工作單位應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包括搜救力量單元指揮員、救援人員在船艇、車輛、飛機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車輛、飛機等處于隨時出擊的待命狀態,應急通信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3)III級預警(“黃色”預警)。市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黃色”預警時,市搜救中心值班負責人在單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負責人在單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單元指揮員、救援人員在單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車輛、飛機等進入半小時出擊待命狀態。

(4)Ⅳ級預警(“藍色”預警)。市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藍色”預警時,市搜救中心值班室保持雙人在崗守值,值班負責人在單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單位保持24小時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包括搜救力量單元指揮員、救援人員在單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車輛、飛機等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險情分級與險情報告

4.1險情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的有關規定,結合轄區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命安全、海洋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海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為特大險情信息、重大險情信息、較大險情信息、一般險情信息四級。

4.1.1特大險情信息--(I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4)載員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

(5)10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員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造成船舶溢油50噸以上的海上突發事件。

(8)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海上突發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或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4.1.2重大險情信息---(II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

(4)3000總噸及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10噸以上、50噸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4.1.3較大險情信息---(III級)

(1)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500總噸及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4)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5噸以上、10噸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險情。

4.1.4一般險情信息---(IV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造成船舶溢油5噸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發事件。

4.2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報告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后,對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照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報告,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5應急響應

5.1遇險信息分析與核實

市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海上突發事件報警后,應通過以下途徑對遇險信息進行核實分析:(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進行聯系;(2)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人聯系;(3)向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尋或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4)通過上級部門查核船舶衛星應急示位標數據庫信息;(5)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6)通過上級部門向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查尋;(7)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核實;(8)派出船舶、飛機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9)向海事衛星地面站核實;(10)通過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實;(11)其他途徑核實。

5.2先期處置

接到海上突發事件報警的各縣(區)搜救領導小組自動承擔應急組織、指揮、協調的職責,并按照市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搜救中心啟動市級預案后,應急指揮體系按本預案組成和運行。

市搜救中心在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同時,按規定程序向市政府、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請示和請求決策。

實施應急反應行動時,現場指揮部負責指定現場指揮船(員),以便實施有效的現場應急指揮和協調。

5.3救援力量指派原則

(1)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則;

(2)漁船突發事件優先指派附近作業其他漁船、漁政公務船施救的原則;

(3)軍地協作原則,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險情時,請求駐軍支援;

(4)依靠浙江省海上搜救網絡資源的原則,一旦出現本搜救責任區因救助力量不足無法排除險情時,請求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鄰市海上搜救中心資源支持。

5.4分級響應

發生任何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縣(區)搜救領導小組負責現場處置工作。

當發生III級及以上險情的突發事件時,在市級預案啟動前,事發地縣(區)搜救領導小組應進行先期處置。

市搜救中心可視情請求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啟動預案響應。

5.5響應與行動終止

5.5.1市級響應

當**市搜救中心責任區內發生III級及以上重、特大等級突發事件或突發事件雖未達到上述等級,但受到社會、媒體特別關注或關系我國國際聲譽、社會穩定或由市政府、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級單位指定處置的突發事件,啟動本預案。

5.5.2行動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應急反應行動可予以終止:(1)船舶、設施、航空器或人員等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2)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3)受天氣海況和現有搜救力量等客觀條件制約,應急反應行動無法進行或繼續;(4)經全力救助無結果,并經科學評估后認定進一步的應急反應行動已無必要。

5.6緊急處置

5.6.1緊急處置的任務

(1)按照突發事件級別通知搜救中心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3)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

(4)通過船舶報告系統調動事發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實施救助。

(5)建立應急通信方式。

(6)建立指揮體系和指定現場指揮船(員)。

(7)事故救助現場需實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時由轄區海事管理機構航行通(警)告并組織實施管制行動。

(8)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措施。

(9)在進行具體應急反應行動時,應根據海上突發事件情況,按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方案實施救助。

5.6.2應急指令內容

在協調應急力量時,的指令內容應包括:(1)突發事件種類、遇險人員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任務的目的;(2)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以及救助要求;(3)突發事件氣象、海況;(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船(員);(5)通信聯絡要求;(6)實施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息;(8)指令具體內容可根據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方案確定。

5.6.3保障措施

根據救助行動情況及需要,搜救機構應及時對下列事項進行布置:(1)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2)當突發事件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時,及時協調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3)協調公安部門維護治安;(4)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交通、物資等支持和保障。

5.6.4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船(員)任務

市海上搜救指定力量應將值班待命船艇名稱、位置,聯系方式、聯系人以及臨時調用的動態信息及時報市搜救中心值班室備案。

參與救援的力量及現場指揮船(員)應嚴格執行搜救指揮機構的指令,按要求將出動情況、已實施的行動情況、現場及救助進展情況及時向指揮機構報告,并及時提出有利的應急行動建議。

5.6.5搜救力量協調與指揮

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力量,由負責指揮的海上搜救中心指揮和協調。

專業救助飛機、東海救助局專業救助船的調用,報告省搜救中心后,由省搜救中心統一協調,現場救助由現場指揮船(員)指揮。

參加救助的軍隊艦船、飛機及人員,根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由軍隊指揮機關實施指揮,并聽從現場指揮船(員)協調。

5.7應急通信

通信方式具體根據參與應急救援的力量臨時由現場指揮船(員)確定。

5.8醫療援助

市搜救中心與市急救指揮中心建立醫療聯動機制,以保障提供以下醫療援助:(1)遠程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任務;(3)需要時,為接收傷病人員作出必要的安排,并將此安排通報市搜救中心。

5.9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市搜救中心負責協調專家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安全防護工作的指導。

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時,參與人員進入和離開突發事件現場應進行登記和醫學檢查,實施醫療救助待命,及時搶救傷員。

應急行動防護裝備不足時,由市搜救中心協調解決,或由市搜救中心請求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解決。

5.10遇險人員及周圍群眾安全防護

在應急反應行動中,應根據事件現場氣象海況等情況,組織做好遇險人員和周圍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必要時告知遇險人員和周圍群眾可能存在的危害,發放防護器材、裝備、藥品,并做好秩序維持。

對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充分考慮可能次生、衍生的其他突發事件,由專家組對可能發生的突生事件或已發生的突發事件危害進行評估,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周圍船舶、設施、群眾的防護和疏散工作。

5.11社會力量動員

市搜救中心可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和范圍等,協調當地政府部門進行社會動員,以保障突發事件周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市搜救中心負責協調當地政府動員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參與或支援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

5.12評估與決策

針對海上各種不同的突發事件,在不同時段和反應階段,按照相關的應急反應方案要求,組織專家或利用搜救輔助決策系統、溢油漂移軟件等,對突發事件危害程度、應急反應行動方案實施效果、投入力量等進行評估。

應急行動結束后,對整個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進行評估總結,為應急機制、救助力量建設提供決策,為完善預案提供依據。

5.13信息

5.13.1信息原則

(1)堅持公開、透明。按照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信息,凡不涉及保密的內容,均可以公開。

(2)堅持正確導向。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信息。

5.13.2信息規定

擬定信息方案,統一對外事故信息,及時采取適當方式信息,組織報道。

新聞宣傳部門應配合應急指揮機構,組織主流媒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工作。

5.13.3信息方式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根據海上突發事件情況,由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參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方案具體實施。

6.1.1傷員的處置

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6.1.2獲救人員的處置

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港澳臺胞或外籍人員,由市外僑辦或市臺辦負責安置。

6.1.3死亡人員的處置

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胞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市外僑辦或市臺辦負責處置。

6.1.4監視監測

突發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由海洋與漁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啟動海洋環境應急監測系統,實施污染水域的監測監視,并及時將信息反饋到市搜救中心。

6.2保險與理賠

6.2.1保險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救助的征調力量造成損失由政府予以補償。

保險公司應在當地政府的協調下,及時介入海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

6.2.2理賠

油污損害的索賠與賠償,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方案執行。

6.3總結

市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第III級和部分社會影響較大的第IV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總結評估工作,并在l0個工作日內向省搜救中心辦公室和市政府提交總結評估報告。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傳遞

市搜救中心值班室配置各種日常通信和應急通信所需的通訊聯系設備,確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暢通。

利用公用電信網、無線通訊網和海岸電臺與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聯系,滿足信息傳輸。

利用郵電公用通訊網、無線通訊網,保障市搜救中心值班室與各成員單位迅速取得聯系、互動。

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指揮船(員)與突發事件單元、應急力量、指揮部之間的通信,視實際情況臨時確定。

7.2應急力量和裝備

市搜救中心收集全市可參與海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市搜救中心海上應急專家隊伍信息庫。

市搜救中心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建立全市指定搜救力量信息庫,并及時更新。

7.3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委應建立市海上突發事件所需的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為海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以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

市搜救中心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7.4醫療保障

市搜救中心與當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醫療聯動機制,明確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或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

7.5治安保障

海上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秩序維護和陸上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負責。

海上突發事件現場水上交通管制由**海事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負責。

7.6資金保障

**市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資金保障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由審計、財政部門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7社會動員保障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7.8宣傳、培訓與演習

7.8.1公眾信息交流

市搜救中心要組織編制海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主流媒體向公眾宣傳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識,并利用政府網站開設專欄宣傳海上搜救知識,解答公眾關心的海上搜救相關問題。

7.8.2培訓

市搜救中心及成員單位定期組織搜救值班人員、應急人員進行應急技能、安全保護等知識培訓。

7.8.3演習

市搜救中心定期舉行海上突發事件綜合演習,或視實際需要舉行演習,演習以預案標明的突發事件中的幾項或全部為內容,各成員單位派船、飛機和人員參與演習或觀摩。

市搜救中心每年組織一次海上單項突發事件演習,依次由各縣(區)搜救領導小組承辦。

市搜救中心每年組織一次模擬演練,以促進各縣(區)搜救領導應急信息處置能力和應急隊伍反應速度,提高綜合應變能力。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

本預案中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含義如下:

(1)“海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包括船舶安全事件。

(2)“客船”是指載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滾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人員遇險突發事件”是指在船舶、設施等工作人員和旅客失蹤或船舶、設施等發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災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發事件。

(4)“火災或爆炸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發生火災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發事件。

(5)“污染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因事故、自然災害、操作不當、故意排放或拋棄油類、有毒貨物等造成海域環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預的突發事件。

(6)“醫療援助突發事件”是指在船舶、設施工作人員、旅客因受傷、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臨時接應傷病員、提供醫生或醫療設備、或提供醫療指導的突發事件。

(7)“航空器墜海或迫降突發事件”是指航空器飛行途中發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墜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尋救助的突發事件。

(8)“船舶碰撞進水突發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損導致船艙大量進水,可能造成船舶沉沒、人員遇險急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發事件。

(9)“船舶觸礁擱淺突發事件”是指船舶因觸礁或擱淺進而可能導致斷裂沉沒或翻沉危及人員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發事件。

(10)“船舶失去動力突發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風浪中失去動力或在港內、航道、島礁區等復雜水域失去動力可能導致船舶翻沉或觸礁擱淺等險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發事件。

(11)“船舶失蹤突發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風浪中突然翻沉、事故沉沒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聯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實的突發事件。

(12)“船舶保安突發事件”是指在我國沿海水域內非法劫持船舶、設施或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嚴重威脅船舶、設施或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安全,以及利用船舶、設施作為攻擊武器的恐怖行為;同時也包括上述情形的任何可疑行為或情況。

(13)“其他突發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經常發生且可能嚴重危及人命或海域環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突發事件。

(1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附件

本預案的下列附件另行:(1)船舶人員遇險突發事件反應方案;(2)船舶火災(爆炸)突發事件反應方案;(3)污染突發事件反應方案;(4)醫療援助突發事件反應方案;(5)航空器墜海突發事件反應方案;(6)航空器海面迫降突發事件反應方案;(7)船舶碰撞進水突發事件反應方案;(8)船舶觸礁擱淺突發事件反應方案;(9)船舶失去動力突發事件反應方案;(10)船舶失蹤突發事件反應方案;(11)船舶保安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方案。

8.3附錄

本預案的下列附錄另行:(1)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領導及聯系人聯系電話;(2)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可調用岸基搜救力量布局;(3)專家和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系電話;(4)市搜救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值班聯系表;(5)海上遇險報警、應急反應通信方式;(6)縣(區)、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7)《海上險情報告表》;(8)《污染事故報告表》;(9)《油污索賠取證與記錄》(10)《**市沿海污染敏感區分布圖》。

8.4預案管理

8.4.1預案審批與完善

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時,經演習、實戰檢驗發現重大缺陷或轄區搜救力量發生較大變化時,均應及時進行修訂。有關成員資料、通信地址及搜救力量布局每年進行一次更新。

8.4.2預案報備

市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8.5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海上應急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由市搜救中心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市搜救中心每年舉行一次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代表參加的例會,對海上搜救工作進行總結,對搜救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船舶進行表彰,根據實際搜救情況,對成員單位補助適當的燃料費用。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海上搜救機構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新聞規定的單位、責任人,由市搜救中心予以通報,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解釋部門

本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7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批準之日起實施,原《**市海上搜救中心應急事件反應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