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試點實施方案
時間:2022-10-30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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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黨的**屆**全會和**全會、市委二屆八次和九次全委會精神,進一步理順鄉鎮行政管理關系,提高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務能力,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98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本縣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按照合理合法、權責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則,以轉變鄉鎮政府職能、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為核心,通過清理界定法定職責、規范委托執法職權、合理確定協助義務等形式,著力解決鄉鎮行政執法權責不明、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等問題,通過創新服務模式、轉變服務方式、強化服務職能等形式,著力解決鄉鎮公共服務意識不強、服務體系不全、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增強鄉鎮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實現鄉鎮政府由傳統全能型管制型向法治型服務型轉變。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為組長,縣監察局、編辦、財政局、人事局、政府法制辦、試點鄉鎮及有關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大足縣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各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日常事務工作。試點鄉鎮及有關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按照全縣總體部署和要求,切實開展好試點工作。
三、工作原則
合法合理原則。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不得超越權限;應當遵循農村工作實際需要,執法活動要客觀、公正、適度。
權責一致原則。在設定鄉鎮政府享受一定執法權力的同時,應當明確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高效便民原則。堅持依法高效、便于監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眾,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為民。
“四不增加”原則。不增加機構、不增加編制、不增加人員、不增加鄉鎮財政負擔。
四、試點鄉鎮和參與部門
(一)試點鄉鎮:玉龍鎮。
(二)參與部門:縣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
(三)統籌協調部門:縣監察局、編辦、財政局、人事局、政府法制辦。
五、工作任務
(一)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創建法治型政府
1﹒清理界定鄉鎮政府的法定執法職責
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賦予鄉鎮政府法定行政執法職責的,試點鄉鎮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權限與執法程序以及具體事項、范圍、標準和要求,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責(現行鄉鎮政府具體的法定行政執法職責共23項,具體內容見附件1)。
2﹒規范限定鄉鎮政府受委托的執法職權
行政執法委托要嚴格限定執法的領域、主體和權限,規范委托執法方式,合理確定協助執法義務,加強罰沒收入管理。
一是限定委托執法領域。行政執法機關委托試點鄉鎮政府實施行政執法,限定于以下三個領域:一是公共安全監管領域。主要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銷售與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內河交通運輸安全、煤礦與非煤礦山安全、農業機械安全的執法職權;二是市場秩序監管領域。主要涉及食品衛生、藥品監管的執法職權;三是人口資源環境監管領域。主要涉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殯葬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動植物檢疫監管的執法職權。
二是限定受托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機關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決定》委托試點鄉鎮政府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職權。受委托的試點鄉鎮政府要建立相關的工作制度,確定相對固定的執法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以縣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義在委托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三是限定委托執法范圍。縣級行政執法單位可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方案限定的范圍依法委托鄉鎮政府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職權,但重點限定在農村公共安全監管、市場秩序監管、人口資源與城市環境監管領域中的部分具體事務性執法監管上,對于涉及面廣、影響大、技術性強的執法事項暫不宜委托給鄉鎮政府。可以委托鄉鎮政府執法事項共14項(具體內容見附件2)。
四是規范委托執法權限。行政執法機關委托試點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五是規范委托執法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機關行政執法的實際需要以及試點鄉鎮政府的人力、物力、財力狀況,在附件2明確限定的委托執法范圍內,與試點鄉鎮政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達成一致協議的具體委托事項、權限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向社會公告。試點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定執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從事受委托執法事項的執法活動(委托協議書示范文本見附件4)。
六是規范受托執法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對受托試點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應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托試點鄉鎮政府行政執法行為有過錯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法律責任后,可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和追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受托試點鄉鎮政府超越委托權限和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將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鄉鎮政府自行承擔。
七是規范罰款收入管理。試點鄉鎮政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委托,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的行政罰款收入,必須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統一上繳國庫。
3﹒合理確定鄉鎮政府協助執法義務
依法界定試點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協助義務,創新行政執法方式,積極探索聯合執法。
一是依法界定協助義務。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試點鄉鎮政府應當履行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義務的,試點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協助執法事項和要求,切實履行好行政執法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消極對待(試點鄉鎮政府應當依法履行的協助執法義務共15項,具體內容見附件3)。
二是積極探索聯合執法。行政執法機關與試點鄉鎮政府在試行委托執法的同時,應當積極探索聯合執法。通過健全執法信息共享、執法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管轄、案件首接負責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的執法聯動保障體系,形成城鄉一體、上下結合的農村執法格局,逐步解決行政執法機關與鄉鎮政府之間存在的權責不一、協調不夠、效率低下、監管缺位等問題,共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二)強化鄉鎮公共服務,創建服務型政府
1﹒推動鄉鎮政府公共服務創新
以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創新為重點,全面推進鄉鎮公共服務的創新,為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一是建立鄉鎮政務集中咨詢制度。試點鄉鎮政府要根據現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進一步整合內設機構職能職責,在不增加機構、人員的前提下,強化鄉鎮政務咨詢工作職責,選派作風好、能力強的人員,集中承擔咨詢服務工作,統一解答農民提出的有關生產、生活、技術、信息以及政策、法律等咨詢問題。
二是推廣鄉鎮政務代辦服務模式。鄉鎮政務代辦服務要充分體現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試點鄉鎮政府要全面推廣“統一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的服務代辦模式,實現農民申請辦事一個窗口受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繳,政務代辦服務,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代辦費用,代辦服務工作經費由試點鄉鎮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三是試行鄉鎮行政服務合同管理。試點鄉鎮政府在履行特定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對農民委托辦理的事項可以與農民簽定行政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應當明確簽約當事人名稱、服務事項、服務方式、服務要求、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農民通過與試點鄉鎮政府簽訂行政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促使試點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有效推進,確保農民合法權益的實現。
四是探索政府出資購買公共服務改革。試點鄉鎮政府與原所轄各類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政事與政企分開的原則推進機構改革,對可由原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按照“養事不養人”的原則,探索試行政府出資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對本鄉鎮不能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可以通過市場購買部分農民需要的公共服務產品,可采取公開招標、委托經營、合同約定等方式,探索將一部分農村公益性事務逐步推向市場化、社會化,節約鄉鎮政府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2﹒強化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
圍繞新農村建設,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著力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務。
一是強化農村科技服務。充分發揮農業服務中心職能,為農業和其他產業提供新技術、新成果的示范、推廣,提高農業技術水平,推動農村經濟整體技術進步。試點鄉鎮政府要開展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積極開展技術培訓、咨詢服務,指導村社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
二是強化農村信息服務。整合政務、農業、勞務、水利、人口計生、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等信息資源,建立和完善縣、鎮、村三級信息服務體系,建立統一的鎮信息資源管理中心,充分發揮信息資源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要抓好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逐步建立農業、農村、勞務、人口、地理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數據庫。要積極引導農民正確使用好、利用好市場信息、政策信息、氣象信息等為生產生活服務的信息資源。做好試點鄉鎮信息化規劃,加快通信、電視廣播“村村通”工程建設,通過電話、有線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向農民提供產、供、銷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滿足市場需求,增加農民收入。
三是強化農村就業綜合服務。建立健全農村就業服務機制。試點鄉鎮政府要全面落實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培訓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積極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
四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其他專項救助、臨時性救助和社會幫扶為配套的社會救助體系,進一步提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積極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城鎮低保制度,健全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認真落實優撫保障政策,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和特困戶救助工作;積極推進農村養老保險,不斷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水平。
五是強化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以戶、村為基礎,小城鎮為龍頭,城鄉共建為動力,連片創建為紐帶,廣泛開展“文明村鎮”、“文明村民”等創建活動。試點鄉鎮政府要加強村容村貌整治,建設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的新型農村社區。大力推進百縣千鄉宣傳文化工程、“鄉鄉建”多功能文化服務設施工程、國家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培養農村文化人才。積極構建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鄉鎮綜合文化中心、村居文化活動室等農村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形成較為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網絡,根據農村文化需求,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基層文化活動,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六是強化農村義務教育培訓服務。試點鄉鎮政府要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完全保障。鞏固義務教育普及成果,大力發展職業教育,鼓勵農民子女報考職業學校以及參加職業學校短期職業培訓,同時要努力實現由短期培訓轉向長短結合,逐步過渡到以中長期培訓為主的轉變,促進農民文化素質提高和農村勞動力轉移。
七是強化農村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按照“一村一室”要求,采取政府投入為主,集體和個人投入相結合、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快村衛生室規范化建設。加強農村疾病預防控制,提高公共衛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落實配套措施,健全資金籌集、基金管理、服務與補嘗、監督等機制。試點鄉鎮政府要認真履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工作,本著自愿的原則,積極動員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配合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建設和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最大限度提高參合農民實際受益率。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著力解決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和因病致貧的問題。
八是強化農村計劃生育服務。開展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為重點的優質服務。試點鄉鎮政府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緊緊圍繞生育、節育、不育提供計劃生育服務。免費為已婚育齡婦女查環、查孕、查病,為育齡群眾的健康著想,開展術后隨訪和生殖健康系列服務。試點鄉鎮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全面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及社會保障政策,鞏固農村計劃生育成果。
九是強化農村法律援助服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制,做好對農村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困難農民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適當減少或免除法律服務費。試點鄉鎮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六、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6月1日至6月10日)。各行政執法單位、試點鄉鎮要將《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鄉鎮綜合改革切實加強和改進鄉鎮工作的意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推進**年政府管理創新“三級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和本方案納入本單位領導和執法人員的學法內容。組建工作機構,制訂改革鄉鎮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委托執法的范圍、權限和方式。將準備工作情況和實施方案于6月10日前報縣政府備案,并抄送縣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實施階段(6月11日開始)。各行政執法單位和試點鄉鎮要完成簽訂委托協議書、培訓執法人員、辦理執法證件等前期工作,于6月30日前將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報縣政府備案,并抄送縣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試點鄉鎮政府要嚴格按照受托權限,認真履行執法職責;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各種有效方式盡可能為廣大農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縣政府法制辦、縣編辦負責指導、檢查各相關單位試點工作情況。
(三)檢查階段(10月)。縣政府法制辦、編辦、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在10月底前組織一次專門的監督檢查,跟蹤掌握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七、工作要求
(一)落實組織領導
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任務艱巨的系統工程。各行政執法單位和試點鄉鎮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從加快全縣科學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一把手”要認真履行好改革試點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將改革試點工作擺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實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與管理創新。
(二)落實權力責任
改革試點工作對試點鄉鎮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的權力和責任進行了適當調整。調整后,務必要做到權責統一,防止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現象發生。行使權力的部門、鄉鎮都要切實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涉及委托實施行政權項的,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鄉鎮要簽訂好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杜絕在改革試點中出現“只有權力、不擔責任”的現象。
(三)加強工作指導
縣政府法制辦、編辦、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實施。要根據情況召開部門聯系會議,解決工作開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各行政執法單位和試點鄉鎮政府要自覺服從和服務于改革發展大局,按照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職責,切實搞好改革試點工作。
(四)加強制度建設
縣政府各相關部門、試點鄉鎮政府要根據《決定》的規定,認真研究、探索和創新行政管理機制,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增強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實現鄉鎮由傳統型管制性向法治性服務性轉變。各單位要在7月15日前完成以下配套制度建設,并向縣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一是要建立執法公開制度。試點鄉鎮政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將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程序、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事項、處罰標準等內容向群眾和社會公開,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二是要建立案件報告制度。試點鄉鎮政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委托,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查處的違法案件每季度必須向行政執法機關報送備案;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責或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立即向有權查處該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并做好對違法人員(行為)的監控。
三是要建立執法考核制度。縣政府及相關委托執法部門應對受托試點鄉鎮政府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制定相關考核辦法進行專項考核。試點鄉鎮政府應根據行政執法機關委托的事項、權限,并結合本鎮的實際,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執法考核辦法,對本鎮執法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和民主評議,監督、查處、糾正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并與相關責任人員工作職責、工作績效掛鉤,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試點鄉鎮政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還應建立行政執法檢查、違法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量化考核,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過錯,應及時進行糾正。
(五)加強隊伍建設
各行政執法單位和試點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干部到行政執法崗位,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訓,要通過學習、教育、培訓,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同時,要建立鄉鎮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管理制度。鄉鎮政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合法委托,不具備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實行資格培訓和管理,沒有取得市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六)規范財政保障
進一步理順縣政府與試點鄉鎮的財政分配關系,規范試點鄉鎮收支行為,改進試點鄉鎮財政管理方式,充分調動試點鄉鎮政府當家理財、增收節支的積極性。縣政府將按照試點鄉鎮財政供給范圍及標準,確定試點鄉鎮支出需要。試點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政權運轉所需經費和提供公共服務所需經費,要在保證鄉鎮政權正常運轉的同時,有效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支出,重點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義務教育、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社會保障等納入公共財政支出范圍。
試點鄉鎮政府行政執法所需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在編制部門預算、確定試點鄉鎮政府支出基數以及向試點鄉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時統籌考慮,確保縣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委托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
(七)強化行政監督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試點鄉鎮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對試點鄉鎮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越權、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及時啟動追責程序,追究試點鄉鎮政府負責人和相關執法人員的行政和經濟責任,促進試點鄉鎮政府負責人及執法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防止和減少試點鄉鎮政府行政執法中的失誤,提高行政效率,確保試點鄉鎮政府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化、法制化。縣政府法制辦、監察局等部門將在10月底前組織一次專門的監督檢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有關案卷或資料、現場檢查等多種形式,跟蹤掌握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將檢查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縣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并反饋給被檢查試點鄉鎮政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書面通報,并責令被檢查試點鄉鎮政府限期整改。
(八)加強工作反饋
縣政府各相關部門、試點鄉鎮政府要參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門貫徹實施《決定》的具體措施。要及時報告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參與試點的鄉鎮政府和部門要在2008年1月15日前向縣政府書面報告試點的全年總結,并提出繼續推進試點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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