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養殖證制度實施方案
時間:2022-10-31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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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水產養殖業的規范化管理,切實維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市漁業養殖證制度實施方案》(渝農發〔2003〕560號)和《**市農業局關于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的通知》(渝農發〔2003〕27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合理規劃、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方便漁民、有利發展”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以養殖證制度為核心的水產養殖業管理制度,加強對水產養殖業的有效管理,切實保護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穩定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基本制度穩定;減輕漁農負擔,增加漁農收入;科學規劃、依法管理水域灘涂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合理安排產業布局,戰略性調整漁業結構;提升水產品質量,保障水產品食用安全,增強水產業綜合競爭力。
三、發證范圍
對全縣所有水域灘涂全面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
(一)按水域所有制性質分: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發綠證,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發紅證。綠證確定持證人對水域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具有物權性質;紅證確定持證人對水域灘涂的承包經營權。在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農用地上修建的魚池,養殖戶要求發證的,應先經縣農業局同意,待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后,再核發紅證。以前未經縣政府批準,各級非法承包的國有水面,即日終止,不再享有養殖使用權,確實需要延續者,須重新申請,經審核后,發給綠證。
(二)按水域面積和養殖狀況分:對全民所有的水域,不管面積大小,只要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網箱、攔河養殖,屬強制發證對象。天然河流內所有從事網箱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縣人民政府規劃的養殖區域內,經當事人申請,完善手續后,方可發證,否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集體所有的水域,原則是面積在3畝以上、以漁業養殖為主、且具有漁業養殖承包合同的才給予發證。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04年11月15—25日)。縣農業局對各街鎮鄉的工作人員實行集中培訓;各街鎮鄉對轄區內所有水域灘涂的使用、養殖生產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明確水域灘涂四至范圍(分紅證和綠證),并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將有關情況報縣農業局。
(二)審查核證階段(2004年11月26日—30日)。按程序審查核發漁業養殖證。具體程序為:
1、申請。使用天然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向縣農業局書面申請,并提交養殖者的身份證復印件、集體水域漁業承包合同、與規模相適應的單位資信證明和養殖技術條件等材料。
2、審核。縣農業局將根據材料進行現場勘查核實,并確認標界(制作平面界至圖)。對不符合規定的,縣農業局按規定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的,填寫養殖證審批表,報請縣政府批準。
3、頒證。縣政府審核批準后,頒發養殖證,由縣農業局統一。
4、注冊登記和公告。縣農業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進行登記造冊,對頒證的國有水域灘涂作圖標志,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5、檔案保存。縣農業局對每個養殖證收集的相關文件、資料、圖片、證件編號等填寫檔案卡歸檔保存。
(三)總結驗收階段(2004年12月1日—5日)。縣農業局會同縣水利農機局等相關部門組成檢查驗收小組對各街鎮鄉政府(辦事處)的養殖證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將書面總結報送縣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副縣長顏三林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大足縣漁業養殖證制度實施領導小組(附后),負責養殖證制度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街鎮鄉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明確專人負責,落實工作職責,確保養殖證制度順利實施。
(二)狠抓宣傳發動。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與廣大水產養殖生產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各級各相關部門必須全面動員和部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渠道和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三)強化協調配合。按市農業局統一部署,我縣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必須在2004年12月5日前完成。時間非常緊,任務非常重,壓力非常大,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協調配合。縣農業局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縣水利農機局在水庫方面要做好配合工作,各街鎮鄉要具體抓好落實,共同把全縣養殖證制度實施好。
(四)加強后續管理。一是做好養殖證事項變更的辦理工作,養殖證登記事項如有變動,持證人要提前一個月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二是做好養殖證的年審工作,未按規定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養殖證自動失效;三是做好養殖證延期手續的辦理工作。養殖證最高年限為江河10年、灘涂15年、池塘和水庫10年、臨時養殖區1年,養殖證期滿后需繼續使用該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在有效期滿前60天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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