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村綜合改革方案

時間:2022-11-04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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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村綜合改革方案

**年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扎實推進以“三改革、一化解、一建立”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各項工作,重點做好化解義務教育債務、加快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和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扶持激勵措施等工作,力爭使我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繼續走在全省前列。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好職責

各級黨委、政府要根據班子換屆情況,及時調整充實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做好協作配合工作,形成人員穩定、責任明確、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級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及時全面掌握情況,總結經驗和做法,認真做好各項材料整理工作。繼續加強對農村綜合改革的宣傳報道,堅持信息簡報制度,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加強“一辦四組”工作機構的溝通聯系,積極發揮成員單位作用,做到機構不散、工作不亂,合力推進改革。

二、深化機構改革,推進鄉鎮職能轉變

各縣區在全面完成鄉鎮機構設置、事業單位調整、人員調整分流等工作基礎上,要將鄉鎮機構改革的重點轉移到轉變政府職能上來。圍繞“促進經濟發展、加強社會管理、搞好公共服務、維護社會穩定”四大功能,推動鄉鎮政府服務理念、內容、方式和載體創新,健全與鄉鎮政府職能相適應的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工作考核評價體系,促進鄉鎮政府職能由全能管理型向社會服務型轉變,形成縣區、鄉鎮兩級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各縣區要按照依法行政和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結合鄉鎮公共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探索和創新農村行政執法工作,開展鄉鎮行政執法責任制試點,進一步實現管理資源的優化整合。及時開展鄉鎮機構改革評估,跟蹤了解改革后鄉鎮黨政機構、事業單位的運行情況,鞏固鄉鎮機構改革成果,確保人員編制不反彈。

三、深化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農村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努力構建新型農村教育服務體系,完善和規范以縣區級政府管理為主、正常經費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建立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做好免費義務教育各項改革措施的經費保障工作,推進城鄉教育統籌均衡發展。按照公共財政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推進分類管理,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新增財力重點向基層和農村傾斜。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好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主要用于農村的政策規定。

四、加快化解鄉村債務,積極防范債務風險

根據中央和省關于優先化解義務教育債務的精神,將義務教育債務作為全部化債工作的重點,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因修建校舍和購置設備形成債務的化解任務。各縣區要結合實際,認真核實,鎖定義務教育債務底數;制訂化解義務教育債務計劃,建立化解義務教育債務激勵和責任機制;認真落實舉債審批、償債準備金、債務動態管理和化債責任等債務管理制度,把化解債務與鄉鎮領導干部任期目標掛鉤考核。同時,按照“適度舉債、講究效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的要求,正確處理好發展與舉債的關系。

五、加快推進“兩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采取轉包、租賃、互換、轉讓、信用合作、入股以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積極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企業、專業大戶、種養能手等經營主體,通過土地流轉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開展規模經營。積極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份,開展合作經營,引導農戶把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長期股權,變分散的土地資源為聯合的投資股本,通過直接經營、參股經營或租賃經營等方式進行企業化運作,按股分配獲取收益。認真開展農村宅基地改革工作,創新農村宅基地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宅基地流轉,積極探索盤活農村宅基地的有效辦法,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標準,實現農村建設用地的集約節約使用。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房的確權發證,真正使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房成為農民群眾的生活資源和生產資料。

六、加大扶持力度,切實增強村級組織功能

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的意見》(湖委發〔**〕29號)要求,積極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加快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全面推進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實驗示范區建設。大力推進“低收入農戶奔小康工程”,強化政策扶持,完善信貸支持,引導創業就業,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各縣區要進一步加大財政對村級組織運轉的經費補助力度,著力推進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積極拓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路子。積極推進農村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探索開展財政補助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相掛鉤的扶持激勵措施,調動農民參與公益事業建設的主動性,引導和鼓勵村民出資出勞,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