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災捐贈款物使用管理方案
時間:2022-11-04 05:32:00
導語:抗震救災捐贈款物使用管理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為規范有序地開展對四川地震災區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的援助工作,加強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充分發揮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39號)、省委辦公廳《關于開展支援災區節約活動加強捐贈款物的管理》、《浙江省抗震救災捐贈款物使用管理辦法》(浙政辦發〔**〕52號)、省紀委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紀發〔**〕12號文件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工作的通知》(浙紀發〔**〕17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市民政部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以及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的不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社會組織以救災名義接收的社會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四川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各部門和單位接收捐贈款物時,必須堅持自愿捐贈的原則,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目清楚、賬款相符,并向捐贈者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浙江省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四、市民政部門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資金一律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市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接收的捐贈資金必須全部存入向社會公布的接受捐贈資金的財政專戶,接收的捐贈物資要及時登記入賬,專人保管。
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以及報經批準組織開展義演、義賽、義賣所募集的捐贈資金要及時移交市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統一管理。各單位要主動移交或督促下屬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移交,不得滯留。市級單位接到本通知后5日內將接受的捐贈款物移交給市民政局、市慈善總會、紅十字會;在移交時,要說明募捐活動的開展情況,包括組織接收資金物資數量、已使用資金物資和留存資金管理等情況,并接受審計監督。
五、市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要認真做好救災捐贈款物的統計工作,按照捐贈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贈和非定向捐贈。市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應按要求及時匯總統計本地區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并由民政部門統一匯總,按相關要求定期報送上級機關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財政部門。市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應予以積極配合,及時向市民政部門提供救災款物的收、支和結余情況。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支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六、捐贈款物應全部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與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無關的任何支出,不得提取任何費用,不得轉增各基金會的原始基金。對捐贈人有意愿的定向捐贈,要按其意愿定向使用;如屬意愿相同或用于同一目的的捐贈資金,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后由當地政府統籌項目。不定向的捐贈資金,安排使用捐贈資金遵循以下順序:一是房屋倒損農戶住房重建;二是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及配套設備;三是對特困群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生活補助;四是農村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用于抗震救災過程中的傷員救治和解決災民的吃、穿、住、飲水、醫療等生活問題,以及災后的恢復重建等。具體包括:1.購買向災區派遣搶險、醫療救援人員所需的設備、儀器、藥品等物資;2.運往災區解決災民吃、穿、住、飲水、醫療等生活、醫療用品的采購、運輸費用;3.市接受省下達各項抗震救災援助任務的相關支出;4.市政府批準的抗震救災其他支出。
七、捐贈款物的使用要按照災區的需求和省下達我市的各項援助任務計劃,實行統一調配,統籌使用,確保捐贈款物真正用于青川災區恢復重建。各區民政部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接收的不定向的捐贈資金除上交省集中統籌任務后的結余資金,按市政府下達的援建計劃任務全部用于我市對口支援的青川縣馬鹿鄉災區恢復重建。
八、捐贈款物撥付使用的審批程序:按照第六條所列項目的開支范圍,根據省下達的捐贈資金款物撥付計劃任務和各項抗震救災援建任務,統籌市捐贈資金,相關部門及時提出使用分配方案,與財政部門會商后,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從相應的捐贈資金專戶及時向救災物資(勞務)供應單位和災區撥付資金和物資。
對根據捐贈人意愿定向使用的捐贈資金,應由各接收捐贈單位將具體的使用項目及金額報上級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九、動用捐贈資金進行抗震救災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救災采購管理的緊急通知》(財庫〔**〕43號)規定執行。
十、市民政部門、慈善總會和紅十字會要切實履行職責,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建立部門監管協調配合機制,完善制度,加強監督,規范程序,確保嚴格按規定、按程序使用捐贈款物。要督促不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將接受的捐贈資金及時移交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應將接收的捐贈資金及時繳入專戶,移交雙方要定期核對匯繳賬目。要對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虛報冒領、貪污和浪費救災款物的違法行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十一、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各縣可參照執行。
- 上一篇:123行政服務創新計劃通知
- 下一篇:三加強工作措施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