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建房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11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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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實施方案

自治州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以來,各族干部職工的住房條件進一步改善,呈現出干部職工安居樂業、和諧穩定的局面。為解決州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住房困難的問題,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集資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發〔2008〕33號)和《自治州黨委2008年第十八次常委會議紀要》(伊州黨常紀〔2008〕18號)的要求,并結合州本級的實際,制定自治州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實施方案。

一、指導原則

一是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肅紀律,嚴格審查,加強監督和管理,保證集資建房政策落實到位。

二是堅持循序漸進、分級推進、區別對待的原則。分期分批的解決干部職工住房困難問題,避免對伊寧市房地產業的沖擊。

三是堅持堅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盤活州直機關單位現有閑散土地資源,統籌安排,分批推進。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州本級集資建房工作的領導,成立州本級集資建房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州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集資建房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名單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馬伊明兼任,副主任由宋得華、袁士海、蘭軍擔任,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州發改委、監察、建設、國土、國資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

三、職責分工

州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州本級集資建房工作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州本級集資建房的用地申請、計劃編制、項目申報、建設、分配和物業管理及單位集資建房的審批、按比例統籌調配等工作。

州監察局負責對集資建房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擴大面積、擴大范圍、多分多占住房,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和個人認真調查核實,并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州國土資源局負責對集資建房項目用地的拆遷補償和保障供給,并辦理相關手續。

州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住房制度的法律法規,負責對集資建房項目資金的籌措和監督工作。

州建設局負責根據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審批情況對集資建房對象的審核,小區規劃設計、住宅戶型設計和工程建設的審批,以及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的監督。

州發改委負責根據建設局〈房改辦〉審核認定文件,按基建程序下達集資建房建議計劃;會同建設部門核定后,由州發改委審定、批準、公布售房價格。

州國資管理中心負責對州本級征用土地部門的資產調配工作,負責收回購住房和租住公房。

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負責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工作。

伊寧市負責協助做好州本級集資建房過程中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四、參加對象

州本級黨政機關(含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含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含教育、衛生和其它部門系統所屬的學校、醫院等單位)中的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

五、建房標準

集資建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

1.一般干部(含初級職稱)75㎡;

2.科級干部(含中級職稱)85㎡;

3.縣級干部(含副高職稱)100㎡;

4.地廳級干部(含正高級職稱)130㎡;

5.四套班子的宿舍樓搬遷戶控制150--200㎡以內;

以上超出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價按照當年同地段、同結構的市場價計算。

六、計劃和規模

從2008年起,集中統建集資房分三期進行建設。2008年的主要任務是:做好州本級集資建房摸底調查,制定方案、項目立項、資金籌措、計劃編制、第一期集資建房700--800戶的開工工作;重點解決申請集資建房的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明后兩年再分批開工建設600--700戶住房,直到逐步解決州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住房困難問題。

集資建房建設規模的確定,即要考慮到逐步改善干部職工住房條件的合理需求,也要考慮土地、財政和伊寧市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等多方面的因素。根據州本級住房困難家庭的狀況,按照集資建房的計劃,從2008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分三期,合計為:1300--1500戶左右,按戶均90㎡計算,總建筑面積為:11.7萬㎡--13.5萬㎡左右。

七、建房方式

(一)單位自建。就是在符合伊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盤活州直機關單位現有閑散土地資源、分批進行;經有關部門批準,按照建房前協議(合同)協定的方式,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實行集資合作建房。凡合作集資建房的單位,均要按照單位集資建房總套數的10--20%的比例,交由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調配。

(二)集中統建。就是由州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科學規劃,分期開發林科所地塊,新建一定規模的居住型小區。要求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以確保州本級第一期工程順利進行。

一是州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林科所(飛機場路)集資建房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建設用地申請、前期工程費計劃編制、小區規劃設計的評審、工程開工建設等工作;

二是州林業局和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林科所(飛機場路)建設用地的征遷、置換、補償等工作(可在**河南岸選擇土地進行置換);

三是州財政局主要負責集資建房有關資金的籌措和監督工作;

四是州建設局主要負責林科所(飛機場路)小區詳細規劃設計、戶型標準方案提供和工程地質勘察等工作;

五是州發改委主要負責好林科所(飛機場路)集資建房項目的審批立項工作。

按照州黨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從確保伊寧市社會政治穩定的高度出發,伊寧市要制定相關優惠政策,積極鼓勵機關單位和房產開發企業在南市區新建居住型小區,科學有序地推進城市化進程。

八、優建政策

州本級集資建房,按照國家建設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州本級集資建房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建設用地應當納入伊寧市年度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劃撥方式供應,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九、規定和要求

(一)加強輿論引導,加大對集資建房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確保集資建房工作順利進行。

(二)對于參加房改優惠政策或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職工,申請參加集資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購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價格按照參加房改優惠購房時職工個人實際交納的購房款全額退還,所退房屋移交州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按有關政策處置。

(三)各單位集資建房先由房改部門進行人員資格認定,并預先辦理有關退房手續,建設單位再按基建程序辦理集資建房立項并組織實施。

(四)由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的集資建房項目,實行統一計劃管理、統一優惠政策、統一核定價格、統一調配、統一建設管理。

(五)各單位集資建房原則是,應當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建設。未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嚴禁各單位以“委托代建”、“定向開發”等方式變相搞集資合作建房;嚴禁將單位集資建房向不符合集資建房條件的對象出售。

(六)各單位、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單位集資建房對象的審核、審批認定工作,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申請,單位紀檢和有關部門審核、公示,紀檢和主要領導審定、簽字的程序進行。凡弄虛作假或者在審核認定中嚴重失職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州直各縣市可根據此方案,結合本縣市實際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