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社支付風險預案
時間:2022-12-16 0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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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給農村信用社造成的經濟損失,維護金融穩定和廣大客戶的利益,確保農村信用社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銀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銀監發〔20****〕4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監辦發〔20****〕54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關于印發〈×省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防范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銀監發〔20****〕25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防范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府辦發電〔20****〕76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關于印發×省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通知》(×信聯發〔20****〕79號)以及《關于印發×市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通知》(×信聯發〔20****〕68號)的精神,結合本聯社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原則
(一)堅持及時把握、及時通報、科學決策、依法處置、穩妥縝密的原則;
(二)堅持統一指揮、協調配合、明確責任、屬地負責、維護穩定的原則;
(三)堅持自我救助為主、外部扶持為輔,內緊外松、及時處置的原則;
(四)堅持保密原則。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處置××縣轄內農村信用社發生的,具有影響鄉鎮、縣或全省乃至全國經濟社會秩序穩定的支付風險或突發事件。具體包括因機構調整(停業整頓)、違法違規經營、其他金融機構風險波及等所引發的突發性擠兌或支付風險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預見原因所引發、影響農村信用社正常經營和正常金融服務的突發事件。
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職責
×縣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成立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聯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由聯社理事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辦公室、保衛科、組織人事科、稽核紀檢監察科、信貸監管科、財務會計科等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聯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為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相對固定并隨工作崗位變化及時調整。聯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聯社辦公室。
各信用社比照聯社應急處置機構的組成,結合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領導機構。
第五條縣聯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職責
(一)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全縣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
(三)協調政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四)請求市聯社決定重大處置措施;
(五)負責處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
第六條縣聯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信用社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擬訂、修改和報送工作;
(二)督促指導建立轄內農村信用社風險預警系統,科學設定預警指標,做好監測工作;
(三)接收、處理、上報、通報有關信息資料,收集、保管有關檔案資料;
(四)組織協調有關工作,并與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就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的處置進行信息交流和溝通;
(五)組織農村信用社系統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演練;
(六)完成縣聯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信用社應急處置機構比照縣聯社應急處置機構,明確本機構職責;根據本預案,制定轄內預案。信用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名單應報縣聯社備案。
第三章等級界定
第八條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包括:
(一)支付風險事件。
(二)突發性事故和自然災害。
(三)支付結算系統中斷服務。
(四)聚眾上訪、請愿、靜坐、示威、沖擊、圍攻事件。
(五)案件和重大責任性事故。包括:搶劫、盜竊、詐騙,運鈔車、金庫、營業門市被炸;農村信用社高管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被綁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農村信用社職工外逃、失蹤或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盜竊、出賣、泄漏或丟失涉密資料等。
(六)其他影響信用社經營的事件。如:惡意或故意造成信用社斷水、斷電、斷路、封門等。
第九條等級劃分
(一)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州,有可能蔓延到全省范圍的突發事件。
(二)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市、區),有可能蔓延到全市州范圍的突發事件。
(三)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鄉(鎮),有可能蔓延到全縣(市、區)范圍的突發事件。
(四)一般性突發事件(Ⅳ級)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只涉及一個鄉(鎮)、一個片區,且不會蔓延的突發事件。
第十條凡發生支付風險事件,無論涉及范圍大小,一律界定為重大突發事件(Ⅱ級)。風險程度嚴重,符合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判定標準的,界定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第十一條凡發生案件和重大責任性事故,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銀監辦發〔20****〕54號)規定標準的,界定為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未達到標準的,一律界定為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所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應按相對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隨時間推移升級的,按升級后的級別程序處理。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十三條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
(一)信用社發生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應立即向縣聯社報告。縣聯社接到報告后應迅速核實情況,判定等級,向市聯社報告,同時向當地政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告,并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屬一般性突發事件(Ⅳ級)的,在6小時內電話報告,48小時內書面報告;屬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的,在4小時內電話報告,24小時內書面報告;屬支付風險事件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在2小時內電話報告,12小時內書面報告。
(二)縣聯社接到信用社報告后應迅速核實情況,判定等級,向市聯社報告,同時向當地政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告,并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屬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的,在4小時內電話報告,24小時內書面報告;屬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在2小時內電話報告,12小時內書面報告。
(三)處置情況的報告。對一般性突發事件(Ⅳ級),縣聯社應將處置結果報告市聯社,同時報告當地政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
第十四條報告的主要內容
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報告應說明事件的時間、地點、起因、性質、當前的情況、已采取的措施、事態發展的預測、造成的影響等情況。
(一)支付風險事件應特別說明參加存款擠兌的人數、被擠兌農村信用社存款變化、資產負債、頭寸情況及風險蔓延情況。
(二)聚眾上訪、圍攻事件應說明參與的人數、持續的時間、事態發展趨勢、現場秩序情況和造成的影響。
(三)案件、事故、自然災害等事件有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應特別說明傷亡人數和損失金額。
(四)重要憑證、賬簿、保密資料丟失或損毀及支付系統故障等事件,應特別說明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擬采取的措施。
(五)惡意或故意造成農村信用社斷水、斷電、斷路及封門等事件的起因、參與人數、影響正常經營的持續時間、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擬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五條處置措施
農村信用社發生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信用社要按規定時限及時報告,同時按照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的等級啟動應急處置預案開展自救,在第一時間抓緊處置,盡量將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一)支付風險事件
縣聯社。縣聯社主要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了解情況,與當地政府、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密切配合,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應對,做好資金調集、宣傳解釋、穩定疏導等工作。及時調劑資金對頭寸不足的農村信用社進行救助。同時要密切關注轄內其他農村信用社的支付情況,做好資金頭寸匡算和預測分析,適當增加庫存現金,必要時可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
(二)突發性事故和自然災害
縣聯社。縣聯社主要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了解受災情況,進行初步分析評估,指導農村信用社做好庫存現金、賬表憑證的緊急轉移工作,損失清理工作,發放救災物資,慰問、安置員工及家屬。若發生人員傷亡,還應做好受害者家屬的安撫和善后工作。
(三)支付結算系統中斷服務
縣聯社要責成專業人員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盡快恢復營業,同時做好對客戶的解釋工作。
(四)聚眾上訪、請愿、靜坐、示威、沖擊、圍攻事件縣聯社要派專人做好對上訪群眾的接待、解釋、疏導工作,穩定群眾情緒。要加強自身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農村信用社資金財產受到損失。同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制止散布謠言、制造事端等違法鬧事行為。
(五)其他影響農村信用社經營的事件,如惡意或故意造成農村信用社斷水、斷電、斷路、封門等
縣聯社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立即協調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必要時請求公安部門配合開展工作,盡快恢復農村信用社正常經營。
(六)對案件和重大責任性事故,各級應按照本預案要求和案件報送程序進行雙線報告,嚴格按照案件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聯社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幫助農村信用社恢復正常營業秩序,協調新聞單位正面宣傳報道,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事件給農村信用社帶來的不良影響。同時,對事發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要密切關注,加強監測,嚴防出現反復。
第五章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措施得當,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避免和減少了農村信用社損失的單位與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農村信用社發生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和責令書面檢查;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責任人是黨員的,還應按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一)故意隱瞞風險情況造成風險蔓延擴大和形成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
(二)沒有對支付風險及突發事件提出處置措施或處置措施不當,落實處置措施不及時、不得力,釀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按規定程序和規定時限報告的;
(四)未經批準向外界泄露風險情況的。
第六章?應急保障
第十九條通訊保障
(一)縣聯社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集中掌握各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聯系電話,確保信息暢通。
(二)聯社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應隨時與政府有關部門保持聯系,確保信息的溝通。
(三)聯社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應與當地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和公安部門保持必要聯系并建立風險信息共享平臺。
(四)所有通訊及信息共享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文電運轉。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各級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應確保文電運轉高效、迅速、準確、暢通,不得延誤。
第二十一條技術保障。聯社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應確保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保證,有關信息必須備份。
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保障
(一)聯社應急處置機構要害崗位人員,至少應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影響預案的正常實施。
(二)聯社應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利用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培訓干部,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斷提高干部的應急處置水平。
(三)聯社應定期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預案由縣聯社制定、解釋、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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