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生獎勵扶助制度方案

時間:2022-03-12 02:57:00

導語:農村計生獎勵扶助制度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計生獎勵扶助制度方案

為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解決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面臨的特殊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

(一)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人口與發展問題的高度關注,是穩定低生育水平,進一步抓緊抓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大舉措,有利于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施獎勵扶助,以此帶動其它的幫扶活動,引導基層干部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和優質服務方向轉變,進一步激發廣大農民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熱情和積極性,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具體實踐。

(三)通過國家政策性獎勵扶助,引導更多農民少生快富,有利于從根本上扭轉"越窮越生、越生越窮"的惡性循環,減少新增貧困人口,促進消除貧困,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

(四)針對特定人群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緩解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特殊困難,有利于促進人口老齡化問題的解決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過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拓寬政府財政直接補助農民的新渠道,建立資金管理、資格確認、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

運行機制,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機制的改革。

二、試點的范圍、內容、目標、原則和組織管理

(一)試點范圍

從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肅、青海省和重慶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龍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各1個地(州、市),貴州省遵義市進行試點,同時鼓勵東部省份按照國家統一要求自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全國推開。

(二)試點內容

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后所面臨的特殊困難,在部分地區探索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建立確保這一制度正常、穩定、可持續實施的管理運行體系。與地方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各項幫扶救助措施緊密結合,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三)試點目標

1、引導更多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減少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穩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資金管理、資格確認、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確保獎勵扶助金落實到戶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獎勵扶助為主體,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為補充,相關社會經濟政策配套的政策體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利益導向機制。

4、緩解計劃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減少新增貧困人口,促進消除貧困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四)基本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盡量減少中間環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確保獎勵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五)組織管理

試點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進行。

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設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對全國試點工作的協調指導。試點地區應建立相應協調機制,組織實施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實行申報與審核制度。初步擬定的試點地區按要求向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報送試點工作實施細則、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和獎勵扶助資金安排計劃,經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批復后,正式納入國家試點范圍。各省(區、市)自行開展試點的地區報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三、獎勵扶助對象確認和獎勵扶助標準

(一)獎勵扶助對象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試點地區省級人口計生委依據上述基本條件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

(二)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并公布。

5、地(市、州)、省(區、市)、國家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年審。

(三)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四、資金來源和財政負擔比例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視各地財力情況,由中央或地方財政確定負擔比例,安排專項資金并分別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地方負擔的資金,以省級財政為主。西部試點地區的獎勵扶助金按基本標準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中部試點地區的獎勵扶助金按基本標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50%;鼓勵東部地區自行安排資金進行試點。

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必須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對全部資金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五、獎勵扶助金發放和管理

(一)獎勵扶助金發放

獎勵扶助資金按照統一要求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專帳核算和直接撥付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托中國農業銀行或自行確定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發放。

獎勵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一年發放兩次。

(二)獎勵扶助金管理

1、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地方財政負責獎勵扶助金的預算決算并建立獎勵扶助資金財政專戶,將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集中管理,封閉運行,及時足額撥付到委托發放機構。監督委托發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地方財政通過財政年報向上級財政部門反映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

2、人口計生部門及時掌握并監督委托發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

情況。

3、發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并按照委托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發放機構將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將建立個人賬戶和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地方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嚴禁用財政專項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獎勵扶助金抵扣個人貸款、抵交農業稅等款項。

六、評估與監督

(一)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每年進行一次試點工作的綜合評估。試點省(市)和地(市)每半年對試點工作組織一次綜合評估,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獎勵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二)利用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監控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地(市)級每季度、省級每半年進行一次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及時反映專項資金落實的情況。

(三)推行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四)協調縣以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每年由國家和省級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組織社會力量和中介機構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六)建立觀察員制度。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獨立的、隨機的監督檢查,將結果直接報送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對獎勵扶助試點工作實行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納入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對在試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制度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追究地方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二)地方配套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取消試點資格。

(三)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委托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資金的,取消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試點的任務和要求

(一)各級領導要對試點工作親自抓,負總責,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試點工作納入考核、評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切實做好試點工作。

(二)要積極探索和建立資金管理、資格確認、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會化的資金發放方式和渠道,確保獎勵扶助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確保獎勵扶助金落實到戶到人。

(三)繼續執行和完善已出臺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把實施獎勵扶助制度與對農村困難家庭子女義務教育的"兩免一補"、西部地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三結合"、救助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和貧困母親等項工作緊密結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導向機制。

(四)將獎勵扶助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做好獎勵扶助資金的年度預算、決算,加強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登記、數據匯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監控工作。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案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五)試點地區根據人口計生委、財政部下發的試點方案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規范制度運行的標準和程序,加強動態管理。

(六)加大社會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宣傳形式讓廣大農民了解國家的獎勵扶助政策,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層干部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增強政策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熟練掌握具體操作程序,切實履行職責。

(七)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定期將試點工作的進展、經驗和有關問題報告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