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時間:2022-03-18 0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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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切實維護好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制定以下操作規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操作規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其具體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接包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轉包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由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包信息。

3、接包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有關事宜,如轉包期限、轉包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接包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轉包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接包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土地轉包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接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接包方向轉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9、轉包期屆滿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經營原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承租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出租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招租信息。

3、承租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有關事宜,如租賃期限、租賃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承租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出租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出租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承租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出租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承租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9、租賃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繼續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互換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互換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

3、互換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有關事宜,如互換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互換雙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互換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互換合同一式四份,互換雙方各執一份。互換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互換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土地承包經營者依法經營互換后的農村承包地。

8、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入股者對需入股的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核實驗證,以便確定股權。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承包地入股經營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入股信息。

3、入股者之間簽訂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4、簽訂的入股合同,入股者之間各執一份,并由入股者將兩份備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5、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對土地流轉情況要及時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6、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7、土地入股合同解除時,入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原土地承包方。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轉讓方向發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申請。

2、發包方核實轉讓方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發包方同意轉讓的,要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讓信息。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發包方同意轉讓后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

4、流轉事宜商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方和受讓方各執一份。轉讓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應配合流轉當事人辦理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轉讓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受讓方向發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它約定義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二)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的合同簽訂。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與受讓方簽訂。

(三)土地流轉中的受讓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四)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流轉。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如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五)關于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凡農民自愿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的,應按照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并享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關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