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波動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19 0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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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應對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省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和服務品種較少,波及范圍不大,市場秩序出現混亂跡象,人們的購買心理發生明顯變化,社會經濟活動受到一定影響,如不加以控制則有可能繼續惡化的情形。
(二)重大價格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和服務品種較多,波及范圍較廣,市場秩序開始混亂,人們產生恐慌心理,社會經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情形。
第三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原則:
(一)快速反應原則。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必須第一時間作出反應,第一時間作出預警,第一時間報告區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第一時間采取措施。
(二)綜合調控原則。針對價格異常波動的不同情況,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和輿論等手段,配合區政府和上級局調控市場,平抑價格。
(三)分級負責原則。當價格異常波動發生在轄區某范圍內時,則根據區政府的部署進行處置,并及時向市物價局和區政府報告,市物價局負責指導;當全市發生較大范圍的價格異動事件時,則根據市物價局和市政府指示和要求,配合市局負責本轄區的情況處置工作。
(四)依法行政原則。應對價格異動事件,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查處價格違法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對重大價格違法案件要依法從重從快查處。
(五)部門聯動原則。要在區政府和上級局的統一領導下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各科室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應對工作。
第四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制度:
(一)應急值班制度。應對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時,確保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內有專人值班,受理價格舉報,密切監控市場價格;應對重大價格異常波動時,要確保24小時有足專人值班,對市場價格進行全天監控,價格舉報電話保持全天暢通。
(二)價格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價格異動事件發生后,價格監測中心要及時對市場價格進行跟蹤監測,了解分析價格異動原因,分析市場價格變動形勢,預測價格未來走勢,判定價格狀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并啟動相應的監測預警報告制度。一般價格異常波動實行一周三報制度,重大價格異常波動實行一天一報制度,緊急情況隨時報告(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必須做好記錄)。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啟動后,各報告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品種、范圍和時間要求,全面、及時、準確上報。
(三)申請價格干預措施特別審批制度。發生價格異常波動且需要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時,應及時向區政府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由區政府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制定干預措施;必要時提請省政府向國務院請示在全省采取價格緊急措施,我局具體負責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組織實施。
(四)價格監督檢查制度。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發生后,要迅速組織力量,采取調查、提醒、告誡、檢查等方式,對市場價格進行全面監管。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拒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依法從重處罰;性質惡劣的,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我局成立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機構,負責防范和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的上報、組織、協調和處置工作。
第六條我局成立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局長擔任組長,其他局領導擔任副組長,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七條我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物價檢查所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物價檢查所,下設綜合協調、市場監控(價格監測中心)和市場檢查三個職能工作小組。
第八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啟動和實施應對價格異常波動預案實施辦法;
(二)根據市場價格形勢,預測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必要時上報區政府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建議市、區政府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三)組織實施價格干預措施,部署開展轄區市場價格監督檢查;
(四)協調區政府和區屬有關部門開展價格異常波動應對工作;
(五)部署開展全區市場價格監督檢查;
(六)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情況進行宣傳引導;
(七)完成區政府和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組主要負責起草、擬定具體工作方案、價格監管、綜合匯報材料;制定價格監管政策措施;組織召開相關會議;開展對外聯絡和宣傳。
(二)監控組主要負責市場價格信息的收集、傳遞與上報;價格走勢的預測與分析;判斷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三)檢查組主要負責相關價格監管和干預措施的落實;受理價格舉報,開展市場價格監督檢查,提出各種價格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落實各種處罰措施;督查和指導全區的價格檢查工作。
第十條參與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的所有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披露市場價格波動情況,避免引起社會混亂。
第三章分類預案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應對一般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預案實施辦法:
(一)發現市場價格有可能異常波動時,立即啟動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預案。各有關人員要迅速到位,掌握情況,分析判斷市場價格形勢,提出應對措施意見,及時報告區政府和上級物價局。
(二)確定價格監控的品種、范圍和監測頻率,立即啟動一般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宣傳上級局召開的新聞會精神,配合上級局有關公告,公布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重申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通報價格主管部門的立場、態度及即將采取的措施;提醒經營者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告誡違法經營者立即停止并糾正價格違法行為;告知廣大消費者不要盲目跟風,保持冷靜,理性消費,并舉報違法經營者。
(四)迅速派出檢查組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形成震懾警示的高壓態勢,防止價格異上漲態勢的擴大、蔓延;對不構成價格違法的,給予提醒、告誡,防止其跟風和推波助瀾。
第十二條應對重大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預案實施辦法:
出現重大價格異常波動后,除采取第十一條所述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啟動重大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及時提出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市場價格、擴大商品生產、促進商品流通、吞吐儲備物資、實行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保障市場供應和穩定群眾生活的措施意見,上報區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
(三)組織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對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從重處罰,嚴厲打擊。
第四章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后,及時上報區政府和市物價局。
第十四條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后,全面進行工作總結,修改和完善應對工作預案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對下列有突出表現和取得重大成績的科室和個人給予表彰:
(一)第一時間報告警情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對應對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三)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四)其他應當給予表彰的。
第十六條對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和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實施應急措施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虛報、瞞報警情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引起社會混亂的;
(四)其它對應急工作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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